摘要
目前,我国的医患关系的争议越来越多,致使医院内的暴力伤害事故不断发生。为了能够有效保障医患纠纷中的患者健康权问题,急需对患者健康权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使患者健康权的真正实现,为此,有必要对患者的健康权利进行深入的探讨。基于此,本文以医患纠纷中患者健康权的法律保护为论点,首先对患者健康权的概念、构成以及特征进行论述,其次分析患者健康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并对患者的健康权利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论述,并就此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以便更好地尊重、保护和实现患者的健康权利。
关键词:医疗纠纷;患者;健康权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卫生健康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有着直接的联系,也是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关键话题,我国非常关注与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有关的健康保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立了推动老百姓基本医疗健康的指导方针。2022年习总书记在十九大和全国两会上数次提及保障人民健康权的重大意义,重点是建立和发展大众健康卫生的方针。二十大报告对实现健康国家发展的重要论述,突出强调了中华文化、民族事业的繁荣,促进了民族的全面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发挥其职能,切实落实审判职能,推进医疗服务健全、良性、完善的发展,要建立健全的医疗卫生制度与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目前已有的关于医疗争议的仲裁制度已经很清楚地表明,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医疗争议的调解机制,推动环境卫生法制建设,为人民健康给予司法确保。
(二)研究意义
健康权是我国公民享受的基本权利,也是患者享有的一种重要的医疗权益。促进患者的健康权利的科学化研究,不但有利于处理医患纠纷,维护患者权利,并且对搭建患者权利保护机制具备关键的指导意义,为健康权宪法学带来了重要环节。对患者的健康权益进行全面剖析,有助于我们树立健康观念,把握其本质,建立和完善健康权益的制度;对新一次的医疗体制深化改革进行科学、合理的、明确的引导,从理论和实际两个层面推进健康权利保障与发展。
二、相关概念界定
(一)患者健康权的概念
患者健康权对于患者来说是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它的行为对象只限于医学范畴,包括患者和一般患者。因此,患者的健康权与健康权的界定不同。笔者认为应该只限于医药服务行业。患者健康权的定义就是指患者在进行健康服务情况下,维护其身体机构和人体器官的完整性和正常的作用,维护其精神和健康不会受到恶变损害的权利。因而,在诊治情况下,患者的健康权规定医护人员应尽较大注意义务开展诊治,依法保障和保障患者的生命和卫生利益,将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医疗差错、药品安全问题降至最低;如医药器械等的副作用。健康权是个人最重要的一项权益,属于其他各项权益。患者的健康权是患者最基本的权利,同时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二)患者健康权的构成
人的个性权利是天生的,分为物性权利和灵性性人身权。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其生存的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健康权是指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适当运行和健全地行使其身体机能,从而保障其生活主体的权利。然而,具体的健康权利并不只是指人体没有病理条件,而且还是一个人的身体、心理状态和社会意识形态良好和完满。
有关健康权的组成,律师界有二种基础理论。做为一种身体健康的基础理论,持此见解的专家学者以为,健康仅仅个人的生理作用,不包含其心理之机能。次之,身体健康基础理论。持此种见解的专家学者认为,健康不但指身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还包含良好完满的精神情况。
(三)患者健康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当前国家重视和重视公民的基本健康问题,医患关系已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与患者权利有关的条款,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方面,对患者健康权的保护都是零散的。而且,关于患者的权利的条例比较零碎、不全面、不充分;如果不明确,就会造成医务工作者忽视患者的权益,进而对患者的身体造成损害,使患者产生负面的情感;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的不满意导致医疗服务工作条件的下降,使得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多。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患者的健康权进行直接的立法,但通过对患者健康权的法律解释,我们可以通过对患者的健康权利进行深入的分析。为保证患者的权益,为医疗工作者创造更好的医疗服务,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患者权益立法,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一套完整的患者权益法律制度,以保护患者的权益。
当患者是女人、孩子、老人、残疾、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这些都属于脆弱群体。针对这些特殊患者,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障他们的权益,但从法律上来看,他们的权利并不明确,也不能保障他们的权益。比如,我国目前尚未明确规定,儿童福利院能否为其摘除子宫,这在我国立法上的空白。当前,我国正处在司法体制改革的紧要关头,各种法律体系正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各种法律的弊端也随之显现;为此,应进一步加强对特殊患者的健康保障。
三、患者健康权的相关权利分析
(一)患者的生命权
近些年,我们通常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作为一个总体来学科研究。生命权是指着别人依规具有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会受到非法侵害的权益。健康权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力,是每一个人生存着前提条件。可是,他们人人都有自已的界定。患者的生命权就是指患者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生命不会受到一切违法侵害。在进行分析时,很明显地发现,在侵犯患者主动权的案件中,患者的生命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许多专家和学者认为,人的生命权利高于人的健康权利。没有生命就没有了身体,生命应该超越自己的全部。不过,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医生和患者很有可能忽略了这些。如果损害或忽视了健康权利,就会危及患者的生命权利。患者的健康权不仅关系到他们的生命权利,更关系到他们的生命和发展。一个人若丧失了生命,则不需要谈论健康权利,但是只要他的身体在场,他就有权享受健康权利。所以,必须注重患者的健康利益。
(二)患者的知情权
患者的知情权包含自主权和同意权。患者健康权就是指患者有权利掌握必需的信息内容,有权利掌握与患者病况和诊治相关的实际信息内容,如治疗过程和医生资质、医院治疗环境、诊治实验仪器等。不分年龄、性别和能否具备民事行为。患者的同意是基于自主原则的,也就是说,患者有选择是否同意治疗的权利。
患者知情权是国家法律授予患者的一项政治自由,表明患者在了解自身病况的前提下,有回绝医治的支配权。可是,当患者的身体健康遭受比较严重危害时,即便患者的选取会导致明显损害乃至严重危害生命,是不是应当严苛重视患者的信念管理权,优先考虑患者的健康权?针对上述所说情况,有关法律条文并没有作出清晰表述。仅有四种除外:治疗紧急状况、目前治疗技术实力没法预料的风险性、患者舍弃同意权、仅具备轻度损害性且不必须患者允许的医疗行为。除此之外,患者的健康权利和知情同意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此时多关注患者的知情同意,对患者的身体和生活都是不利的。
(三)患者的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是患者具有的保护自己的病症、病历、身体缺陷、私密处、独特历经、痛楚等用户信息的权利。免遭一切方式的外界侵犯。这种隐私信息不仅包括患者的病情,也包括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不想让任何人知晓的个人信息、个人行动或隐私。
患者的健康权和隐私权还会造成冲突。例如婚前检查时看到在其中一方有艾滋病,医师是不是有权利告之另一方?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治疗有告之患者亲属病况的责任,却明确规定治疗要维护患者个人隐私,这也是不合理的。
患者的健康与隐私是其基本的人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然而,这两个条件之间存在着矛盾。在两种不同的权益发生矛盾时,应当考虑其利用的价值。因此,应当遵循“健康优先于隐私”这一基本原理和“比例”的原则,以使患者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可是,在治疗实践中,或是有许多状况是患者并没有被告之有关信息的。例如第一种状况,如果医生违反了患者的权利,或者在其它的情形下,会对患者的隐私产生很大的影响。在关注患者的健康权和其他权益之间存在着矛盾的同时,还需要对两者之间的联系进行科学的探讨,以保证患者的权益。
四、患者健康权法律保护困境
目前,我国对患者权益的法律保障还不健全,目前对患者权益的保障有三大问题:第一,对患者权益的保障不健全;其次,患者的健康权与有关的权益发生了矛盾;第三,患者的健康权利的司法救助体系还不完善。
(一)相关立法规定不完善
第一,《宪法修正案》尚未明确将健康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加以明确界定。这就造成了《民法总则》关于公民的健康权利缺乏宪政保障,《宪法》也没有明确的保障,这就造成了我国的健康权利受到了人们的怀疑,而患者的健康权利也受到了极大的争议。通过对外国有关国家的立法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国家通过宪法的方式来保障患者的健康权利,或是通过立法来明确地保障患者的健康权利。所以,适时确定患者的健康权益是目前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患者的权益。所以,将健康权纳入宪法,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际出发,都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我国没有统一的、系统化的患者权益保护法;虽然目前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都已经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患者权益保护法,但在国内的发展相对滞后;当务之急是对患者的健康权益进行法律保护。
(二)患者健康权与相关权利存在冲突
从患者的健康权益和其它权益的角度来分析,可以发现,我国许多法律制度都有一些矛盾。比如,当患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利发生矛盾时,患者的健康权利和知情权利之间的矛盾就难以抉择。而在医生的实际工作中,也有学者提出,应该尊重患者的自主意愿,即便是在患者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也要遵守患者的意愿。
大部分医生和学者都会在患者的健康权和隐私发生矛盾时,会更多地选择尊重患者的隐私,而造成这种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法规的缺陷。由于现实中患者的各种权益之间的矛盾,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对其负有的义务却没有明文规定,难以找出与患者有关的权利之间的价值等级的关系,从而给患者的权益带来了巨大的障碍;因此,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准则来处理这些矛盾。
(三)司法救济制度存在缺陷
就当事人而言,患者的医疗知识、能力、信息等因素导致的;由于患者缺乏对医疗过程的理解,在医疗资源的控制下。因为存在着纠纷,所以,在获取、收集和质证的过程中,既有困难又有困难。;而诉讼又没有明显的目标,许多患者仅仅出于“怨念”,仅仅为了达到自己所期望的效果,从而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在法律层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家颁布的,而在审判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做出了一套关于医疗纠纷的司法解读。《条例》的出台在某种意义上保证了患者的诉讼权益,降低了医疗纠纷的证明难度,同时也导致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急剧上升。由于诉讼成本高、审理时间长,这些缺点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一定的不利作用。大部分的医疗纠纷都是因为患者受到了巨大的伤害,而由于诉讼制度的缺陷,往往导致了诉讼的拖延,从而对患者的权益产生不利的作用。所以,要想摆脱目前的法律保护困境,不仅要通过法律上的变革,还要通过多种形式的争端化解机制,特别是调解和仲裁,以弥补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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