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学术:论罪刑法定原则

摘要

本文运用我所学的法律知识,结合罪刑法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的案例,得出其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意义,找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一些个人建议。在思想观念上,要倔弃旧的、不合理的、不科学的刑法观,要树立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并重的刑法观;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首先要全面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这是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其次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限制;最后要做到严格解释与适用刑法,善用司法解释去弥补立法问题。

关键词:罪刑法定;保障人权;自由裁量权;司法完善

一、引言

我国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对于中国刑法学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罪刑法定原则充分为指导司法实践服务,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践历史不长,所以出现司法背离的情况也不足为奇。本文的论点,旨在寻求出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意义以及不足,针对不足提出一些建议。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况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在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的核心原则。在刑法学上,罪刑法定原则概念的通行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说,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国家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指的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应当以法律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不论是涉及个人还是涉及国家权益。它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而国家机关在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前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规定,确保权力行使的法定化和程序合法性。

2.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性质

罪刑法定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保障,它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同时也限制了国家机关对人权和自由的干涉权力。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一项宪法权利,是司法和行政权以及法律机关的约束力量。

3.罪刑法定原则的关键要素

罪刑法定原则的关键要素主要包括法律的适用、犯罪行为的认定、法定刑和法定程序四个方面。法律的适用要求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和前提,即犯罪行为必须有法律规定才能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行为的认定要求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在犯罪事实及其证明方面必须严格遵循法定证据原则。法定刑要求犯罪行为的刑罚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幅度、种类和量为基础,而具体的刑罚量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情节情况及其他法定量刑标准加以具体裁量。法定程序要求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审核。

三、我国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重刑化思想根深蒂固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核心制度。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宪法和刑法中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强调。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些问题。

第一,我国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时,重刑化思想根深蒂固。尤其是在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对犯罪分子的判刑往往会比较严厉,甚至出现过激的情况。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着对罪犯的仇恨和对法律制度的不信任,导致司法机关往往更倾向于采取严厉措施来满足公众情绪,而不是通过对犯罪和问题的深入思考和分析来制定合适的刑罚。第二,我国在执行罪刑法定原则时,还存在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定义模糊不清的情况。例如,在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犯罪案件中,对于犯罪行为和处罚的定义不够明确,许多案件的裁判也缺乏可比性和一致性。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界定应当更加精细和明确。第三,我国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时,也存在对于刑罚的适用不够科学和公正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刑罚的适用应该根据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合适的刑罚量刑。但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可能存在主观偏差和误判,导致相同犯罪行为的不同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不同或者不公正的刑罚。这种现象的出现,说明我国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刑罚适用标准和程序应更加公正、科学和透明。

总之,虽然我国已经在宪法和刑法中规定并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制度,加强对司法机关和法官的培训和监督,使罪刑法定原则得以更好地贯彻和执行,为维护人民权益和社会正义注入更多信心和力量。

(二)刑事司法认定偏差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刑事犯罪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刑罚也必须在法律范围内确定。在我国,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内容,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刑事司法认定偏差。刑事司法认定偏差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司法机关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出现误判、不公或者偏颇的情况。刑事司法认定偏差在我国一直以来都存在,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证据收集不严谨。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证据的收集不严谨,就容易导致案件事实无法得到清晰的呈现,从而影响对案件的正确认定。在实践中,有些警察依仗实力、跳过警告、强迫嫌疑人作证等手段,导致嫌疑人进行虚假的供述。同时,检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过度追求速度、缺乏技术手段等,在证据收集上存在着不小的漏洞。第二,法官判断主观偏颇。法官的判断是判决案件的核心内容,但是如果法官对于案情和证据的判断存在偏颇,就会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在我国,一些法官存在选边站队、权力本位的想法,导致在判定案件时考虑到了一些不应该考虑的因素,从而偏离了法律裁判的原则。第三,刑事案件追求打击效果。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公安机关追求打击效果,出于种种目的,对被告人进行强迫认罪或者陷害,而不是依靠严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这种追求打击效果的行为,会使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趋于非法、不公正,严重影响到刑事司法的公信力。第四,刑事案件审判中不适当使用科技手段。现代科技手段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普遍,不少技术手段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取得重要的证据。但是,一些人员缺乏科技应用技能,另外一些人使用科技手段时过于信任技术,导致了误判的发生。在实践中,刑事司法认定偏差给了司法公正带来了很大的隐患,而且会导致公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下降,最终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完善司法体制和规范司法程序等方面都是解决刑事司法认定偏差的有效途径。

(三)无度的法官个案自由裁量权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罚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我国,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内容。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无度的法官个案自由裁量权。首先,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存在着一些模糊的法律条款,使得法官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裁量权。这种裁量权虽然有其必要性,但如果过度使用,就会导致无度的法官个案自由裁量权。例如,在审判中涉及到量刑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量刑标准,但如果法官过分地参考自己的主观意见,就可能导致判决的不公正。另外,一些地方司法机构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审判操作,如未经过严格的程序审判、随意拓宽证据范围等,从而导致了无度的法官个案自由裁量权。这些操作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性,还可能导致司法办案效率低、质量差的问题。此外,即使是在符合规范程序下进行审判,不同地区或者不同法官之间也存在着裁量标准的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是由于不同地区或者不同法官对于既定法律的理解程度不同所导致的。尤其是在判断罪行的轻重和量刑方面,不同地区或者不同法官的差异也是非常明显的。

总的来看,无度的法官个案自由裁量权是我国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加强对司法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护司法公正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刑事司法解释混同

我国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刑事司法解释混同方面。

首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司法的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对于如何认定罪名、刑期等问题有着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一些相关的刑事司法解释不够明确导致了刑事司法中的解释混同现象。例如,一些解释中使用了不同的罪名和法律条文来关联相似的犯罪,导致了对于罪行的辨别不清晰,给判决带来了不必要的困难。其次,一些刑事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裁量性过大。这种裁量性可能会产生不公平的判决,影响到了公民的利益保护。例如,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故意”和“过失”等概念的解释,如果解释范围过于宽泛,就会造成司法人员对于一些案件的判断模糊,而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受到影响。最后,一些刑事司法解释缺少针对性和适用性。这导致了一些刑事案件在裁判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例如,近年来大量出现的网络犯罪,国家法律对其惩治方式的规定并不充分,这使得司法人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可能会遇到一些难题。

四、在我国进一步深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建议

(一)应树立科学、开放、精确的刑法观

一种制度的诞生,实际上是一种思想的问世,两者的关系就像是树木和土壤的关系,没有思想这个土壤的栽培,制度这棵大树就不能茁壮地成长。所以,要确立制度必须先传播其背后的思想,只有制度背后的思想被大家所接受了,制度才能长盛不衰。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以法律文件正式确立的时间虽然不长,但这也是经过我国刑法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不断碰撞、研究的成果。一般来说,既然罪刑法定原则被法律明文规定了,那司法实践者就要严谨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去实行。但是真正实践起来我们都容易犯“语言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的毛病,特别是遇到一些问题就容易出现与罪刑法定原则偏离的问题。我们应该倔弃旧的、不合理的、不科学的刑法观,树立科学、开放、精确的刑法观。

要树立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并重的刑法观。上文提到的有关于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现存的问题和罪刑法定原则偏离的问题都或多或少的不利于被告。而且就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来说,当我们就被告人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发生争议的时候,往往都采取有罪说;当我们就被告人该处以何种刑罚发生争议的时候,往往都作偏重的选择。由此可见,树立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并重的刑法观尤为重要。思想形态具有反作用力,如果没有对刑法理念进行变革,那么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贯彻是极其困难的。

(二)全面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其核心是指定罪与量刑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随意发挥司法权力。我国已经在立法层面倡导罪刑法定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深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需要全面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

首先,要加强法官的司法理论学习。只有对法律理论有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地理解罪行和量刑标准,从而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因此,推动法官不断更新、完善自身的司法理论知识,是提高司法工作质量的基础。其次,要增强法官的专业技能。针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践应用要求,法官需要掌握相关案例的判例、法律和相关技能,甚至要求具备法医学、鉴定学、心理学等多个方面的专业技能。通过培训、交流会议、实际工作等方式,提高法官的专业级别和实践能力。再者,要强化法官的法律意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践需要法官严格遵守法律,做到公正、平等、透明的判决和执行。法官必须理解权力与义务的平衡,认识到自己所行使的司法权力的边界,并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最后,要优化司法体制与环境。建立完善的司法保障机制,包括对法官的权力、监督和问责机制,为法官的公正执法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要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推动社会成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培养,不断增强大家的法制素养。

综上所述,在我国进一步深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建议中,全面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是最为关键的步骤之一。只有通过加强法官专业知识学习、技能培养、法律意识理解和司法体制与环境的优化,才能达到更加公正、准确、高效和有效的司法实践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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