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近些年行政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权力腐败事件频频发生,使我国开始正式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发展态势。学术界也针对这一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展开讨论,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对行政人员职务犯罪行为来讲,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这项行为,推进我国“反腐倡廉”工作顺利推行,完善有关行政人员职务犯罪法律规制建设势在必行。对此,本文以行政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作为立足点,首先阐述了学术界的研究结果、本次研究的背景和意义、采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研究内容,职务犯罪概念和特征等,然后分析了我国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和职务犯罪行为的成因,最后就如何完善有关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制展开研究,以期可以对减少和控制我国行政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提到有效的帮助。
关键词:行政人员;职务犯罪;法律规制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frequent occurrence of administrative crimes, especially power corruption,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official administrative crimes began to be analyzed. The academic circles have also discussed this problem from different angles, and achieved some research results. As far as the administrative personnel’s duty crime is concerned, it is imperative to improve the legal regulation constru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personnel’s duty crime if we want to fundamentally curb this behavior, promote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anti-corruption” work. In this regard, this paper takes the administrative staff’s duty crime as a foothold, first expounds the academic research results, the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this study, the research methods and main research content,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duty crime, and then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administrative staff’s duty crime and the causes of duty crime in China, and finally discusses how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law In order to reduce and control the duty crime of administrative personnel in our country, 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duty crime.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personnel; duty crime; legal regulation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在我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过程中,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的存在,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它不仅对我党执政地位带来了威胁、使政府部门公信力不断降低,还造成了众多社会不公平的现象,对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作为腐败犯罪的极端形式,行政人员职务犯罪方式在近些年因为我国惩治腐败问题力度的加大发生了相应的改变,除了权钱交易外,还衍生了期权贿赂、信息贿赂等隐性的腐败问题,且这类案件的发生频率逐年增加,涉案金额更大,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极其重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为保障政府公信力,维护我党的执政地位,对行政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并完善其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1.2 文献综述
随着近些年我国对权力腐败问题重视度的提升,行政人员职务犯罪问题也被我国政府部门重新审视,学术界的专家学者也开始从不同的角度讨论行政人员植物犯罪问题。
王楠(2017)在《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制》一文中,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制问题纳入到了我国反腐败斗争、党风廉政建设格局中,借助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内涵和成因的系统性分析,从反腐败的视角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制手段。
张天成(2018)在《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以天水市为例的分析》中提出,伴随我国扶贫政策的提出和扶贫项目开发力度的加大,大量的资金也开始被投入到农村地区,一些乡镇级别基层干部经手和管理的资金也在不断增多。部分基层干部在利益驱使下,就做出了一些贪污和挪用国家专项扶贫资金、在扶贫项目施行中收受贿赂等以权谋私行为。这种行为不仅阻碍了我国扶贫项目的顺利推行,还直接侵害了国家和农民利益,所以,预防扶贫项目中行政人员的职务犯罪,在当前我国发展形式在具有极强的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谭红亮(2017)在《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研究》一文中说到,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司法、经济、政治等各项管理职能都是借助国家各个政府机构中的公职人员能力,通过他们切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来实现的。而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公职人员就必然会使用一些权力,当他们的责任心较弱,或者是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就必然会滋生腐败问题。面对行政人员职务犯罪频频发生的情况,我国监督机构应当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各部门行政人员的公务活动都可以“暴露在阳光下”,同时严格加大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通过防治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行政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频率。
汪海燕(2020)在《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从行政人员植物犯罪减刑假释问题的法律规制和法律教育方面展开研究,认为所谓的职务犯罪,其本质就是掌握了一定管理和支配公共财产权利的行政人员做出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高层次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仍旧属于权钱交易,以权谋私。面对这种情况,应当坚决制定我党廉政建设的相关内容,从法律法规建设入手,以强制性的手段从根本上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
1.3 研究内容
本文以行政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作为立足点,首先阐述了学术界的研究结果、本次研究的背景和意义、采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研究内容,职务犯罪概念和特征等,然后分析了我国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和职务犯罪行为的成因,最后就如何完善有关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制展开研究,以期可以对减少和控制我国行政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提到有效的帮助。
1.4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的是文献研究法,通过网络、图书馆等渠道查阅自己需要的文献资料,找出文献资料中有关行政人员职务犯罪和法律规制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这些文献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处理等,为本文论点的展开提供论据支撑。
第2章 职务犯罪概述
2.1 职务犯罪概念
所谓职务犯罪,本身属于刑法研究与司法实践过程中提出来的一个法理层面的概括性称呼,它包含了所有同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因此,从法律层面看,职务犯罪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犯罪主体有身份;二是受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三是由过失或者是故意犯罪行为构成;四是严重违背了工作职责,通过滥用和误用权利展开了违法活动。
2.2 职务犯罪特征
为更加准确的把握职务犯罪的概念,了解职务犯罪的界定范围,明确职务犯罪特征尤为重要。就职务犯罪来讲,其主要具有以下几大特点:一是职务犯罪大多都是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二是职务犯罪大多都集中于资金密集的领域和行业中,权力集中部门和职位属于高发区,但随着近些年我国扶贫项目的增加,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频率有所提升;三是涉案金额巨大,巨额职务犯罪案件可以说是屡禁不止,犯罪金额可高达上亿元;四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涌现了股份分红、交易差价、投资收益等新型的受贿行为,行政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期权化、智能化和隐蔽化的特点,职务犯罪审查和惩处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2.3 职务犯罪和腐败的关系
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行为,职务犯罪的本质就是腐败,所以,腐败属于职务犯罪的最终形式,也是最为突出的特征。无论是在以往还是在职务犯罪类型不断增加的今天,贿赂犯罪都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的最终走向也都是通过收受贿赂获得利益。因此,职务犯罪和腐败之间是不可分割的关系,二者属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第3章 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
3.1 隐蔽化
在行政人员职务犯罪司法实践工作中,贪污腐败已经逐渐成为一种“隐形犯罪”手段,侦破难度不断加大。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使得行政人员开始借助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电子技术等现代科技和现代化的电子货币、通讯、交通等工具完成职务犯罪。例如,甲国工作、乙国得钱、丙国消费,整个过程可以说是不留痕迹,贪污腐败罪证查找困难、犯罪行为掩人耳目;或者是借助假借合法报酬的名目收取介绍费和劳务费;或者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岗位便利投资金融、房地产和股票行业项目等。随着我国对行政人员职务犯罪行为惩处力度加大,部分行政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开始朝着家族化的方向发展,即行政人员在暗处、家族中其他人员在明处做违纪行为的犯罪方式。而我国有关此类法律条例的建设存在滞后性,导致目前针对我国行政人员此类职务犯罪行为无法做出有效的惩处。
3.2 广泛化
纵观已经发生的行政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有一个名为“权力”的推手,所以,只要我国的公共权力一直存在,职务犯罪行为就无法禁止,权利腐败犯罪就会如同“野草”一般,只要“春风”一吹,就必然还会出现。从近些年行政人员职务犯罪发生的领域来看,这种犯罪行为已经不仅限于我国的经济管理部门,还蔓延到了公司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文化卫生科教部门等政府机构;从职务犯罪权力腐败形式上来看,已经出现了基层政权腐败、审批权力腐败、用人腐败等多种犯罪类型。例如,某个地区一把手借助政府职权便利在选择采购人员方面受贿、农村基层干部挪用或贪污土地补偿款、土地主管部门盲目批租等。
3.3 严重化
现阶段,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社会公共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危害在不断扩大。国家和社会的物质财务大量流失、公共权力廉洁性被亵渎等,都是其危害性的具象表现。之所以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的危害不断扩大,主要是因为行政人员腐败性质愈发的严重,涉案金额不断扩大,且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发生频率更是逐年提升。此外,在近些年公布和审判完成的行政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中层和高层领导占据的比例正在逐渐增加。因为在我国将严厉打击腐败犯罪列入到了行政人员职务犯罪审查工作的重点内容中后,全国各地受理和立案的职务犯罪腐败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原来越多的大案要案不断涌现出来,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立和政府公信力都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3.4 群体化
近些年我国行政人员职务犯罪开始出现群体化的发展趋势,即行政人员上下勾结或者是和他人勾结共同犯罪,致使一个案件调查到最后发现涉案数人甚至是数十人。尤其是近几年已经立案侦查且审理完成的涉嫌恶意商业竞争、黄赌毒等贿赂案件背后,都有一位甚至是几位中高层的国家行政人员为其充当“保护伞”,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权钱交易关系网络。而腐败犯罪又是一项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行为相伴相生的职务犯罪案例,这种由行政人员和社会上黑恶势力造成的一起起犯罪案件,不仅会侵害普通群众利益与合法权益,导致市场经济秩序被破坏,还会对政府公信力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威胁国家政权。因此,治理行政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完善法律规制建设迫在眉睫。
3.5 跨国化
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使各个国家交流范围扩大、程度进一步加深,这也为职务犯罪跨国发展提供了机会。同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相比,跨国境和境外分子共同作案,会导致我国司法机关权力作用无法顺利发挥,而大量国内资金被转移,还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对国家经济利益和我国国际形象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尽管随着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对于跨国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相关案件的侦破难度也有所降低,但是因为属于跨国案件,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必然需要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合作。加之各国有关职务犯罪的法律界定和惩处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如何有效处理和结局跨国职务犯罪案件,仍旧是我国司法部门一直在研究讨论的问题。
第4章 我国行政人员职务犯罪成因
4.1 公共权力具有二重性
公共权利二重性主要是指公共权力内在矛盾。一是公共权力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关系密切,是确保社会秩序有效运转的基础,所以,公共权力的本质就是凝聚和展现公共意志的一种力量,本身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的属性。二是公共权力和掌权者个体利益是互相连接的,隐藏着一定的腐蚀性与侵犯性,职务犯罪的根源就是公共权力。自我国施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就在我国立法中明确肯定和保护个人合法财产,所以,我国行政人员都属于属于自己的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产生冲突时,公共权力二重性就此凸显,以权谋私、知法犯法等渎职行为就此出现,使公共利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4.2 监督力度不足
行政人员作出职务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我国现行监督制度的执行力度薄弱,职务犯罪可获得的利益同需要承担的后果之间比例差距较大。在利益驱使下,行政人员将自己的权力不断转化为可以获得的资本,直接衍生了一系列的腐败犯罪行为。尽管我国现有的财产申报、重大事项报告、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出入境管理等制度之间环环相扣,已经形成了完成的权力制衡体系。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监督制度刚性不够,存在执行乏力的情况,目前还有部分政府部门没有切实的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使得监督部门无法对此类政府机构政务进行有效监督,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4.3 政治经济体制转轨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政治经济体制转轨是必经之路,但随之而来的就是“社会失范状态”。即社会公众原本行为模式和价值观遭受严重冲击,部分意志力较为薄弱的人员会因为各项因素的影响“堕落人性”,社会上也出现了“笑贫不笑娼”、“拜金主义”等扭曲的价值观念,致使社会整合力降低,权力寻租就此出现。在这种社会大环境影响下,腐败成为了社会示范表征之一,行政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也急剧增加,相关法律规制的建设愈发的迫切。
4.4 传统文化中封建残余的存在
由于我国一直都奉行儒家文化,而在儒家文化中存在着唯官为尊的“官本位”理念和官官相护的“恶习”。并且,儒家文化中“宗法伦理”的社会准则也隐藏在中华儿女思想观念的深处,这也是中国形成“人情社会”的重要原因,并出现了“法理之外不过人情”的普遍价值观。这种由儒家文化形成的社会普遍价值观,和法律规则的刚性与普遍适用性产生了严重冲击,对法律规则的施行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导致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行政人员职务犯罪时间时的进程较为缓慢,在文化层面也会遭遇层层的隐性障碍。尽管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进步,使我国公民觉醒了权利意识,对于行政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几乎零容忍,但传统社会文化和意识形态还没有被打破,就为行政人员提供了职务犯罪的空间。
4.5 法律体系不健全
现阶段,我党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可行性较弱,不能够及时上升成为法律规制,使得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的界定条件不够清晰,无法准确界定行政人员的某项行为是否可以被内入到职务犯罪的范畴,这就为部分人员踩着法律的界限施行犯罪行为提供了巨大的机会,同时也未我国反腐倡廉政策的施行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与此同时,与之相关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例如,对贪污受贿罪的载体设定为“财务”,忽视了其他事物的存在,为新型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上述规定的存在,不仅缩小了职务犯罪可界定的范围,还让一些本身已经具有法律侵害性质的犯罪行为逍遥法外。
本站文章通过互联网转载或者由本站编辑人员搜集整理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