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目前网络技术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且在市场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为市场的运作带来了很多便利,同时也为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竞争带来了很多的问题。目前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在持续不断的增加,而且对互联网领域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虽然我国政府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管制,并设立相关立法,但由于我国所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在立法方面还不完善,并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并没有做到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的管制。基于此,本文以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为论点,首先阐述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及形式,其次分析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现状,并探讨了我国发的法律制度在不正当行为竞争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制定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对我国不当竞争法制体系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网络 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
近年来,网络技术不断革新,信息化浪潮迅速席卷世界,中国有着全球最大的互联网用户市场,围绕其展开的竞争行为也不断增多,这样形势下,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带的危害也越来越多。为了有效的治理网络竞争环境,2018年我国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法律。其中最大的突破便是新增了专门针对新型互联网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但12条仍然存在较多问题,比如具体条款列举不足、电子证据取证难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等许多不足之处,使得现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依然无法适应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展。基于此,本文以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为论点,分析了我国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制定了相应对策,以期为我国网络环境中不当竞争行为法制体系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一、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述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网络环境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会造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在扰乱网络环境中的竞争秩序。目前在我国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常规的竞争行为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环境中发生的,如今,互联网已经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且在各个区域都使用很广泛。因此,这就导致了网上出现很多的侵权行为,第二,在行为方式中,侵权人利用网络隐秘性等特点,采用高技术手段对相对人进行不正当的侵权行为;第三,在网络环境中不正当行为与现实中有很大不同,通常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行为取证比较困难,而且相关证据的保存还需要相应的法律鉴定,这就导致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很多方面的挑战与困境。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形式
如今,我国的互联网已经进入了快速的发展模式,而且许多传统的市场的竞争行为正在慢慢向互联网市场进行转移,比如说有些不良商家想要获取消费者的支持,他们会在网络渠道对一些具有竞争性的商家进行诋毁,或者他们会用一些高科技手段去盗窃其他商家的商业机密,而且还有一些商家在网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以及散布谣言等行为都属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主要形式是利用网络的高科技手段进行一些有违道德或违反法律的相关竞争。这种竞争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与域名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域名可以说就是网络经营者的一种身份象征,对于经营者而言,每个域名只能被一个经营者进行注册,这也是我国法律为了保护经营者商标权的一种体现形式。但是,随着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市场长就出现了很多相似的域名,甚至有些不良经营者出现盗窃其它经营者域名的现象发生,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与软件冲突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前随着网络市场的深入发展,往往就存在一些相关的网络APP强制安装以及卸载的现象,当用户进行安装过程中就存在一些。权者要求用户必须卸载其他软件才能进行本软件的安装,又或者侵权者会对这些软件进行一些捆绑安装。当用户安装本软件时,还需要间接的安装一些其他软件,这种捆绑的销售行为对市场的公平竞争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3.与网络链接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连接中的不正当行为,主要是用户打开某网址后,在网址中会出现各色各样的连接,并且会有选择的推荐给用户,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也是不正当行为的一种表现。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的原因
1.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
目前网络发展尤为迅速,面对日益发展的网络市场,法律规制属于事后调整,立法往往难以涵盖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这就存在我国的法律跟不上网络的快速发展,当网络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然而,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这种相关行为的相应制裁,这也是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网络相关经营者会不断钻研法律方面的漏洞,然后利用相应的网络技术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吃欺诈行为,然后根据法律漏洞获取高额利润。由此可见,如果对网络行为不进行法律方面的约束,将很容易将网络市场混乱。
2.完善的行业规范与成熟的市场机制的欠缺
网络行业在我国属于一种比较新型的高科技行业,网络行业中的相关法制体系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还没有完全成熟,并且还存在很大的不稳定作用,这也体现在我国的网络法律机制方面也有很大的不足。目前在我国,关于网络方面的相应法律机制还不够成熟,特别是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这种缺陷主要体现在网络的评价体系、风险控制以及竞争方面。如果在这几个方面缺少法律的相应约束,那么将会导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猖獗,并且还很难以控制,影响网络行业的市场运营。
3.被侵权人维权成本较高
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过程中,通常存在着取证困难、维权困难等相关难题,因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网络环境中,这种侵权行为通常只需要用到相应的网络以及相关设备就可以完成相应的侵权行为。而且我国的网络分布比较广,如果侵权者利用的网络比较隐秘,或者采用比较高端的科技,那么这种侵权行为就很难以被追踪,而且当这种行为被立案之后,如果侵权者将相关的证据销毁,那么维权的难度也是比较大的,往往会造成无人可诉的现象发生。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及法律规制现状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
最近以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也是丰富多变的,并且这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还运用了很多的高科技手段,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隐秘性等特点,但是,它所带来的危害也是比较大的。通常情况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会高于传统的不正当行为,而且这种行为还是不可逆转的,对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害。其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对网络自身发展的损害
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网络市场为我国的发展带来了很多便利,并且还有助于政府对网络行业的管理,如果在网络行业运营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管制。那么,这将严重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也为我国城市信用原则的道德观念带来了很大制约。如果这种竞争持续的发展下去,那么将会导致网络行业处于一种无序的竞争状态,对网络行业的发展将会有重大影响。
2.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合法利益的损害
网络不正当行为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对市场的一些行为进行滋扰,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合法经营者的网络用户流失,减少了合法经营者的相关利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合法经营者的名誉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在不正当行为中,最大的受害者属于合法经营企业。
3.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网络具有很强的隐秘性的特点,因此在经营活动中,消费者很难意识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而且不正当行为中。往往消费者具有不知情等特点,这种行为主要体现在商家会让消费者去下载一些软件,或者捆绑一些软件。然后经过相关的注册,会导致自身的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总而言之,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容易被损坏,而且个人信息也会被泄露,缺乏相应的保障。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伴随着网络行业的飞速发展,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新2018版《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增加了互联网专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做为贸易行业的综合型法律,也是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的适用进行的优化、填补。“互联网专条”有效弥补了现阶段网络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的不足,为解决不正当竞争行为案子给予了法律规定。新的反腐法在第六条增加了应用网站域名、网站名、网页页面相关立法,在第八条增加了对产品用户评价开展虚报或让人误会的商业服务宣传策划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与此同时,《互联网专篇》第十九条还要求,严禁贸易经营人将搭售的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随意搭售商品的行为。即便如此,网络上仍有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性个人行为并没有涉及到,并没有实际列出来。人民法院通常依据《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二条做出裁定,这一条被称作“一般条文和标准”。主要是根据“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商业伦理”等抽象化来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法官的素养指出了更高的规定,并且实践中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二条的不够促使现行标准法律依然不可以融入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展的需要。
四、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
(一)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
网络市场成为当今社会环境中迅速崛起的一种行业。互联网技术传播广泛,这种无形的网络市场对大多数企业造成影响。甚至在今后维权及售后的责任归属上不能发挥良好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没有明确表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划分,以至于上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判定赔偿金额,网络经营者的损失认定也无法进行评估。随后《电子商务法》也紧跟着出台,规定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连带责任外,对金额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在经营者遇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损失时,法院也没有判决依据,只能依据不同情形发挥主观能动性,不利于被侵权人举证。
网络传统市场右高利润、成本低的特点。网络市场的不断变化。《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规定的赔偿数额,较之前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被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还是比较低,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远比赔偿的损失要高。侵权人仗势欺人,钻了法律的漏洞,而被侵权人在市场竞争中,难以存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猖狂放肆、无法停止。
(二)具体条款列举不足
网络发展今非昔比,给人们生活带来突飞猛进的变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便利进行不正当交易。比如:在浏览网页的时候,一些捆绑软件自动加载,导致电脑垃圾软件多,限制运行。再或者利用老年人不会玩网络产品,仿冒产品,进行网络诈骗等行为。同时,也对搭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限制。为此,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增加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三种类型:第一种恶意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种网络链接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种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相对于老的竞争法已经有了明显进步,但在实践过程中无法全部覆盖,再具体实施中会不断地修改加以规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之前的案例,由于案件的唯一性,竞争手段及方式又不断更新,在不违背诚实守信和互利平等的基础上,也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在竞争逐渐激烈的市场下,案件也会更为复杂,会类似案件不同判决的现象。网络新型法律的认定,新法终将代替旧法。
(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同时,也要兼顾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但在具体实施中,并不把消费者放在判断标准中。消费者在网络市场中,很容易被经营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消费,消费者利益的多少是验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因素。消费者在网上选购商品时,网络平台服务低,手机上会出现类似商品,价格差异较大。隐瞒商品的某种属性,导致消费者盲目购物,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及自主购物权。或者,在登录某种网站时要输入手机号码进行验证,看似简单的行为,导致消费者信息泄露,一些商品竞争者就会恶意打乱消费者想法,消费者做出的选择不是自己真实意识表示,造成用户信息及隐私遭到网络窃取。
(四)管辖权难以确定
网络违法犯罪涉及范围空间广,一台机器可以控制多台网络设备,甚至覆盖全球各个区域,给现实管辖机构带来了巨大的难题。在越来越开放的网络时代,受空间限制的影响,侵权人不易找到,网络平台中虚拟身份较多,在实施网络犯罪中无法确定犯罪人真实身份,对公安机关的制裁带来困难,他们利用虚拟身份“开一枪、换一地”不易于控制犯罪嫌疑人。
(五)电子证据取证难问题
电子通信技术的运营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利用电子技术设备可以看到世界上正在发生的事情,遍及整个角落。但是,事情有利有弊,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带来了“商机”。网络侵权人利用电子证据容易删除的特点,在受案后把保存在磁盘上的数据删除,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中,就会缺失证据链,严重阻碍案件的真实性。电子证据依赖于相关的电子设备,两者必须调试一致,才能发挥到极致。侵权者利用电子数据的隐蔽性来实施侵权,好多不懂高科技的人群无法感知这种隐蔽设备的存在,在无意识中人身财产安全就会收到侵害,对被害人留取证据不利。电子取证难,对受害者的法律诉讼带来难题。我国是法制社会,法院判案都是要有事实依据,电子取证被侵权者主观破坏,法官也无法给与正确结论,侵权者还是逍遥法外。所以,电子设备再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添加了无可改变的麻烦。侵权人利用这一电子弊端,掩盖自己作案的隐蔽环境,让受害人取证困难,纠纷不断。
五、我国网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完善的建议
(一)强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进行补充和说明,确定网络正当竞争的组织框架,把应承担的责任划分清楚。在民事责任方面,要树立相应的赔偿惩罚机制,对主观故意犯罪和严重违背商业准则的进行罚款,对违法道德纪律的不法经营者,要给予网上通报批评。这样能使不法经营者在心中树立法律意识,在赔偿金额方面也有法律依据。加强对受害人的维权意识,及时收集证据,加大行政部门对不法经营者的制裁力度,增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商家信誉造成的影响,违反次数较多者,划入商家信誉黑名单,降低企业市场评价。对情节较为严重,屡教不改的企业,要加大惩罚力度,构成严重犯罪的要追究企业法人的刑事责任,对运行成本较高的企业,要严查公司流水,维护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建立健全符合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
(二)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
“浏览器屏蔽广告”、“搜索结果插标”等关键词受网络评价最多,这些不正当行为并没有受到新法的保护,对法院的审理评判难度更大。网络市场的出现,把现实中的商铺打压的无法生存,没有形成合理的行业销售模式。网络行业在推送某些新型网络时,不要未经使用者的同意就胡乱推送,在提供技术服务时,要自觉屏蔽垃圾消息及广告等,这些不成文规定也要纳入新修的反法之中,在法院的判定过程中,形成统一的判定标准。在现阶段引起争议的搜索词汇中,也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修改的影响,完善司法解释,指导法院办案,使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具体化,有合理的审理标准。增加网络完善竞争条文,有利于网络市场的正常运转,规避不正当网络竞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指导性文件出台的情况下,顺应网络市场的发展,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我国要时刻以消费者的利益为保护目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禁止网络平单“刷单”“刷好评”来给与红包福利,购买商品要是消费者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期满消费者。提高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的意识,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不能以任何形式误导消费者,从商品发货、运输、验货都要有网络数据跟踪,防止造假,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形式侵犯其权利。在购买商品时,商家要保护好消费者的隐私,做好个人信息不被泄露,若出现信息被盗取,消费者要留好有力证据,分清楚谁的责任,运用法律武器对自身的权益进行捍卫,严禁出现买卖个人信息的事情发生。消费者始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受害者,缺乏单独的法律援助途径。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第一时间能找到的公益诉讼部门,赋予消费者诉讼的权利。消费者处于网络运营商的弱势群体,依靠个人力量进行维权无法起到良好的效果,并且诉讼成本太大,建立公益诉讼能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特殊的案例,可以在消费者日中通过媒体进行曝光,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有主动维权的意识。我们要弘扬省级以上消费者可以提起公益的有力平台,借助媒体与广大消费者的力量,使消费者各项权益得到良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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