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国城镇之中,管于城管执法,一直都是辩驳不一,经常会出现城管暴力执法的现象,并且是屡出不止。伴随着我国的近年来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城市执法工作当中出现了许多的不尽人意的地方。城市管理当中出现暴力执法就是一个十分严重的现象,城管人员,暴力的驱逐,殴打,小商小贩,更是有暴力拆迁的现象发生。这样的新闻不绝于耳,现在网络上曝光的许多暴力执法现象,导致了现在严重影响了政府和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本文拟对这种城市管理中的粗暴执法现象进行原因分析,并据此提出适切性的改善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执法;暴力冲突;
一、绪论
(一)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执法暴力案件的频繁发生,导致了城管一词在民众当中是越来越差,这其中问题的严重性,是非常的紧迫的,否则,这将会让政府和党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越来越不好。更是破坏改革发转稳定的大局。当打开百度搜素城管一词时,这其中的搜索结果居然达到了一亿条,并且,这个是搜索达到了上限。城管这个词,已经是达到全年热搜,居高不下,每年的热搜都有它。这其中有一大半以上都是属于负面的新闻,并且其中的一些案件,简直是令人感到非常气愤,堂堂的国家执法部门,居然如同黑社会一样,甚至跟街边的小痞子有的一拼。这不得不让我们反思,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现象发生,并且是屡教不改。这里面不排除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这里进行负面的引导,甚至发布虚假消息,进行错误的引导。但是城管当下的执法问题,却是不争的事实,这其中蕴含的执法不当,执法暴力等等情况。行政管理是行政管理工作当中十分的组成部分, 目前,在城市执法中看到了很多矛盾,其中一些矛盾还比较激烈, 城管执法人员跟百姓之间的冲突是频频的发生,并且有越来越严重的现象,本意是为了人民谋福的,现在变成了跟人民对着干的了,并且这还是政府部门的机构,这让政府的形象在百姓的心中是越来越差,本文将会运用案例和公共政策学,科学的学科,以及行政学,来对城市当中暴力执法现象进行细细的探究。为了揭示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和危害,并深入的探究和解决这一现象的对策。
(二)研究意义
城管由来已久,自古便有之,《庄子·知北游》中提到“正获之问于监市履狶也,每下愈况”,“监市”是中国古代城管的雏形。城管对于社会的作用也是非常的重要之至。韩非子在书中记载古代城管的主要职责是环境卫生,有相关法律,有固定的执法机构。城管也属于现代新公共服务管理。与新公共服务管理理论有关的研究,主要是登哈特夫妇的著作。其中包括:《公共服务中的行政领导》、《组织的影响力》、《公共服务:服务而非掌舵》等等。在这些书中,登哈特夫妇指出,所谓的公共服务理论,指的是关于公共行政在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一种理念。
许多人认为城市管理主要是管理小贩和调查非法建筑。的确,这两个项目已经消耗了城市管理人员的大部分精力,但城市管理的职能并没有停止。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燃气、市政工程、城市外观、广告、房地产市场、危房管理、住房保障、住房维修基金和最新消防执法等。城市建设具有最广泛的内容,包括许多法律法规,如建筑质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等。新时期城市管理人员肩负着神圣使命,这关系到成千上万家庭的切身利益。专业化、标准化和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的道路仍然任重道远。人们对城市管理执法认识不足,新时期城市管理人员任重道远。
二、城管暴力执法行为的现状
(一)国内城市城管执法的理念
目前,许多的城市发展管理理念和方法在很大程度上追求形式主义和规模化。体现在所谓的“权力”奢侈理念中,为了接近所谓的国际大都市,城市管理者极大地提高了城市生活质量,并禁止户外摊贩。这一结果将导致卖方和市政府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一方面,各个城市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此外,还有所谓的“形象工程”、“行政意志”和“政绩工程”。不考虑长期利益和严重后果的短期行为。其中,危害群众利益。所谓政绩就是面子工程。没有向人民展示的真正想法,也没有实际工作。另一方面,也没有开放的渠道和有效的形式。使城市居民和弱势群体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利益,提出自己的要求。因此,他们往往被迫采取一些自发的群体组织和过度怨恨的方式,表现为各种反抗和抗拒。一旦出现这种反抗,就会被政府大力的强制打压,而忽略了群众的本身。这样更会大大的加深群众的怨言,更加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二)法律不健全
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的城市综合管理执法方面的专项立法仍是处于空白的状态。此外,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和独立的法规,而且也没有为此设立过单独的法律法规,因此目前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只能参考其他相关法律。例如,《制裁行政法》,1996年出版,主要文件《法律文书》和《法律适用国际法》中的法律文书。第16条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委员会的规定,区域自治和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与联合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共同负责实施对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制裁。所以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城市管理法这方面是有很大的不足,城市管理人员不只是能够行使对于物品的管理权,甚至是对于人民的人身自由权也能管理,这种权限比国家公安局的权限还要大,甚至对各种管理方面都是纯属于个人意愿,或者是没有一些可靠的律法规定,只要是觉得不合理就直接处理,甚至是暴力的执法,对那些百姓进行殴打,和辱骂,甚至百姓都不知道该去往何处进行投诉,有些部门还出现踢皮球的现象,这种情况若是在不进行整治改革,那么将会出现人民对政府不信任,在心中的形象会日益的下降。
就郑州市而言,目前郑州市的城管管理方面都是非常的没有规律,在一些镇子上,更是出现了承包制的可笑现象,把地盘承包给一些个体户,说难听点,就相当于,划地盘给你,你给我招人管理,你可以自行绝对惩罚和罚款,跟收保护费有什么区别,一个没有什么学历甚至没有什么知识的老人家,就能成为当地的城管头子,实属可笑之至。这就是管理的不负责,法律不严谨导致。也没有确切的明确法律管理。
(三)郑州市目前城管执法的现状
自从有了城管以来,给社会带来了非常的贡献,也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可,在没有城管的时候,街道上是乱作一团,甚至红绿灯的地方都有小贩在贩卖东西,非常的危险,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就连卫生也是非常的糟糕,因为商贩们是随地丢垃圾,不打扫,在贩卖结束的时候,都是直接离开,没有收拾干净,但是我国的城管成立的比较晚,实施的也不完全,所以导致了我国城管的名声是非常的不好,老是发生暴力执法的现象,让很多商贩们苦不堪言,甚至发生了殴打强抢的现象,导致了人们有了一个疑惑,这到底是一个为民服务的国家部门,还是说,是一群有执照的土匪暴徒。现在我国的城管这一方面是非常的不足,需要发展的地方是非常的多,也非常的严峻,这关乎着人民对政府的看法和信任,也关乎这国家的市场稳定,和发展的前途。一旦这方面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后果将不堪设想的。
就目前而言,郑州市的城市管理人员的招聘,是属于外聘制度的,就是从社会上进行招聘,很多都是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直接上岗,不管是不是符合规矩,就直接上去一顿管,觉得穿上了这套制服,就高人一等,想当初,我就亲自碰到一个案例,在我镇子上,城管居然是外包了个私人,领头的是个老奶奶,每天都是带着人在街上转来转去的,就跟黑社会收保护费一样,有的商家在自己的门口搭个台子,进行商演,这群所谓的城管就会一窝蜂的而上,然后说出自己都不懂的各种所谓的条例,然后以此来收钱,收完钱之后,便可以继续的开商演。看着着实可笑。这个只是这个城市的一个缩影,可想郑州市的城市管理方面有多么糜烂,出事了,就以零时工为由,开除,相互推卸责任。不想着去如何处理,只想着自己利益和方便。
三、郑州市城管执法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在影响人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法中,市行政执法机关在许多情况下没有遵循法定程序。在行政处罚中,存在许多程序性违规行为,为了个人利益而歪曲法律,并经常人为剥夺当事人的权利,例如在没有开具罚单或解释情况的情况下没收货物。执法方法非常简单和粗糙,甚至使用暴力来倾倒和扰乱执法对象的物品。非常严重的损害了城市管理队伍的公众形象。这主要还是城市管理和执法中的滥用职权、违法起诉、乱收费、乱罚款、滥用职权等现象。此外,城市管理和执法领域将进一步扩大,几乎包括所有方面。此外,由于缺乏一些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使得城市管理局执法部门随意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这使得对市政府的起诉变得简单和粗糙,并大大增加了市政府暴力起诉的可能性。在执法过程中,特别是在影响人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法中,市行政执法机关在许多情况下没有遵循法定程序。在行政处罚方面,有许多违反程序的行为,使法律对个人有利,并人为地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例如在没有签发罚单或解释情况的情况下扣押货物。起诉方法非常简单和粗糙。即使是执法对象被武力击倒和破坏,也是对城市管理公众形象的一种非常严重的损害。这主要是城市管理和执法中的滥用职权、违法起诉、乱收费、乱罚款、滥用职权等现象。此外,城市管理和执法领域将扩大到几乎所有方面。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城管执法人员随意使用行政处罚的酌处权,,这使得市政管理和执法的路径变得简单和粗糙,并显著增加了市政管理和暴力执法的可能性。
(二)城管队伍建设不规范
执法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对执法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尤其是执法人员的各个方面的要求,尤其是在素质方面执法人员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系统的知识结构。网办发[2000]63号文件很明白的指出:“为了更进一步的推行行政管理体制的大改革。在试点城市,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市政府的行政机关。它不能是在一个部或附属机构内设立的机构。集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主管机关不得再统一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有很多的城管都是没有经过系统专业的学习,直接招聘而来的,就是所谓的零时工,所以很多时候,都是没有什么职业素质,甚至很多的城管觉得当官了,就有一种非常盛气凌人的那种态度。导致很多时候不应该发生的冲突事件,关于城管队伍的建设方面,是需要下很大的功夫的,不然只会适得其反。城管队伍建设的是非常的重要,好的一支队伍,不光是效率的提升,更是一种态度,一种交代。给国民的一个满意的答案,要让国民不失望。
(三)综合执法缺少法律的依据
城市行政诉讼一般是与综合诉讼相联系的,但我国的立法并没有规定全面起诉的权力。什么是全球执法机构?根据地方统计。我们可以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第一,强制拆除本市不符合生态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城市绿化管理中,破坏园林结构即苗木的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第三,关于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除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外,非法使用道路的这些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第四,是从市政府的角度,依法惩治那些非法占用道路的行为;第五,在城市管理的方面,没有经过规划部门的许可,就擅自拆除违法建筑,要进行依法处罚;第六,在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面,对那些擅自占用道路、乱建、依法美化城市面貌等违法建设行为的,要予以处罚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你所见,全球范围内的执法机构,如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交通、城市规划、工业和商业,基本上集中了地方政府的一切主要执法机构。然而,由于全球执法权的广泛性和相关程序规则的缺乏,全球执法已经成为城市政府的“私密阴谋”。在决策和执法方面,我们城市管理的负担已经司空见惯。刑事定罪后,没有强大的经济渠道,法律真空就是我们的罪魁祸首。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一辆没有方向盘的超级重型卡车在市中心高速的行驶,那将会是什么样的场景和后果,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一辆深圳市政府警车在深圳一条街上被拦下。两名市执法人员也在现场出示了警方文件,但另一方声称这些文件是伪造的。在两条线之间,两者相互踢来踢去。事发后,有关官员赶到警察局协调管理,多次表示“完全是误会”。城市的管理人员是如此的傲慢,以至于所有的居民都被打败了,谁来领导城市的管理。
由于城市行政的职能和权力是多方面的,在行使城市行政的职能和权力时,必然存在着行政主体身份的现实问题。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根本就不承认城市行政管理的地位。因此,地方市政的组织模式是非常的混乱,其中主要表现在:第一,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自营职业部门;第二,由市政府和环境卫生部管理和协调的独立执法机构;第三,它与环境当局合作,由地方和区域当局领导。事实上,国家市政当局远远超出了这一点。例如,省级政府,甚至地方和省级政府可以从决策者的角度建立独立的城市管理机构;在市一级,区和市有自己的城市管理制度(但不是中央政府);在身份方面,有的市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单位的地位,有的属于地方政府工作机构。混乱会给监视和救援带来困难,这当然会导致暴力的执法行动。暴力损害了其领导机构在社会上的声誉。
四、遏制城管暴力执法行为的对策
(一)转变城市发展理念
美国社会学家波普诺,曾经说过:“决定一个地方是否是一座城市最重要的因素不是它的规模,而是它的居民的生活方式。从一个城市的形成过程来看,城市活力最根本的方式是为各种工业和技术产品以及商业服务设立摊位。工匠和小商人因此成为这座城市的第一批居民。关爱弱势群体,文明执法。执法时,无证卖家应视为朋友,学会换位思考,区别对待,做到抢夺与拦阻相结合。对于那些知道细节、生活有实际困难的人,我们应该给他们最低限度的居住许可证或指定的马厩,降低门槛,给予一定的优惠。客观地说,会展不仅是一种市场行为,也是中小城市经济形势下的市场需求。摊位的设立和销售,不仅可以“增加就业,消除贫困”,而且可以“繁荣市场,让人民生活更轻松”,已经成为城市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只有借助“市场之手”,才能疏通市场引导下的摊位现象。在实践中,试图用单一的行政手段清理和禁止摊位是不可行的。当人的需要与城市管理的其他需要相冲突时,应优先考虑人的需要,实现人性化管理。城市管理既要体现强者的肯定,又要照顾弱者。它不光要满足城市治理秩序的要求,还要满足城市当中弱势群体的生活需要,体现出和谐社会的宽容精神,以人为本,树立公民主体观念。城市行政部门要学习文明执法,转变城市行政执法理念,服务百姓,解决实际困难的优秀国家公务人员。
(二)进一步宪善立法工作
我认为为了排除多次检控和重复检控,我国法律应规定以下几个层次:第一,协助确定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法律地位。不同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中行政科目的资格与非行政科目的资格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有效定位是后续联系的必要条件。第二,明确行政机关的资格有利于保护人民的权利。行政行为的执行人,不具有行政机关的法人资格,犯了违法行为,可以放弃,而人,实施该行为的,具有行政机关的法人资格。不管他的行为是否正确,对方都不得不服从。对另一方利益的损害将来可能得到补救。第三,明确行政主体的资格,符合行政争议被告人的利益。在行政纠纷当中,行政机关一向是被告人,即是说,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当中,行政机关是被告人。第四,教育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组织取得行政机关资格后,方可成为行政纠纷的被告,否则,一般机关或者组织在行政诉讼中不得作为被告。第五,国家应根据“政治上同意”的原则,确立城市当局的权力;严格限制集中行政权力.在行政机关内,政府应加强对市政府的控制和管理,以评估市民对市建局的满意程度,并认真处理违例者及违例者。要加强外部监督,积极参与媒体和群众监督,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公开查处典型违规行为,严守市政府纪律。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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