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目前的法治社会中,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定义为最简单的法律规范。目前,在全世界各个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纳入了国家的法律实施过程中,而且很多国家也将诚实信用的原则划定到民商法中,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本文首先论述了析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及其本质特征,接着阐述了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些功能,然后介绍了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公法上的相应地位,最后对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完善给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诚实信用;法律;民事活动
一、引言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种基本道德,在目前的法治社会中,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定义为最简单的法律规范。目前,在全世界各个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纳入了国家的法律实施过程中,而且很多国家也将诚实信用的原则划定到民商法中,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很重要的。目前,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道德信条,它关系着一个国家对法律的基本认知,反映出一个国家对法律的基本态度,并且它在法律中的作用也在不断的加强。总的来说,诚实信用的原则,已经成为了很多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意义的法律准则,并且对促进社会的稳定具有一定作用与功能。
本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论点,论述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以及本质特征,并阐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功能与地位,然后根据其立法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通过以上研究,希望能为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法治体系的完善提供相关建议,并希望能够有效解决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妥之处。
二、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及本质特征
(一)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
通俗来讲,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一种交往过程中的道德体现,它主要表现出在日常的交往过程中,要以诚实守信为原则,要有基本的道德底线。目前城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多被理解为诚实与信用两方面的统一概念,这种原则主要是指在正常的人际交往中坚守诚信、不欺骗,诚实信用的概念多被应用于法律方面,它的原则是在交往过程中彼此之间充满信赖,彼此双方互相尊重并保护他人的权益。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特点:
1、语义说
在语义说方面,对其理解比较深刻的是马原先生。他认为,诚实信用就是要求当事人在法律方面或民事活动行为中不弄虚作假、坚守诚信,不去做一些与国家利益有害的事情,并且要尊重职业道德,不去损害他人的权益以及安全。因此,诚信道德就是在民事活动中,要坚守自己的人格、要讲信誉,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一些活动,并对自己的做法承担民事义务。简单的说,就是说到做到,决不食言。语义说看到的是一种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但是在对诚实信用原则落实的时候,不仅仅是一条守法原则,它更需要一种司法原则。在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出现对他人的损害时,要予以相应的惩戒,这样就能达到诚实信用的司法功能。
2、一般条款说
作为民商法中最主要的原则,诚实信用在性质上属于一般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不确定性因素,而且它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并且还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诚实信用原则一般是指当事人在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中坚持守法。此外,它具有能够引领法律不断更新的特点。根据一般条款说,在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要诚实信用,要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做对损人利己的事,并且要以坚持利益的平衡为原则。总的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在一般条款说方面它是一种守法原则,又是一种司法原则。在当事人的民事活动中,一定要坚守这种原则,使民事活动处于利益平衡的状态。
3、衡平说
目前持衡平说的主要代表人是史尚宽先生,他对衡平说的理解具有以下观点,他认为诚实信用的原则始终掌握在法律裁判者的手中,很多法律关系应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使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真正达到公正的目的。因此,就导致法律关系的与民事事件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当一方当事人出于个人利益而损害其他人利益时,法官就要从公正平等的原则出发,为受害者主张相应权利,这就是诚实信用的相关要求。
4、双重功能说
双重功能说具有社会道德的双重功能。因此,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对诚实信用方面的落实,具有很大的弹性。从而导致法官在进行因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法律事件中,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判定权,能够为受损害当事人主张权利。
5、立法志愿说
立法志愿说目的是促进社会的平衡稳定,立法者将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一种立法的根本原则,目的在于维持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利益平衡,从而促使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虽然诚实信用的相关法律是由立法者所制定的。但是,坚持诚实信用以及平衡的原则,就能够使当事人对法律臣服,也有利于大家去积极维护这种具有平衡性的法律,使之更有效地在民众之间实行。
6、狭义与广义的诚实信用原则
狭义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民事活动的相关业务时,必须讲究诚信,在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应合同签订时要坚持正义、要坚持诚实信用、不欺诈的原则进行合同签订,并且要严格执行合同的责任,完成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搞擅自改变合同。总之,总的来说狭义的诚实信用性原则,它是一种以善意为核心的法律原则。
广义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要坚持善意的心理态度,在履行义务时要最受活动中的利益平衡,对履行民事活动的相对者,不搞欺诈等相关手段,使各种行为在一种平衡平等的关系上进行。总的来说,广义的程序原则就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特征
诚实信用的原则基本是主要是在平等、平衡以及诚信的基础上进行的。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征,经过相关研究发现,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道德准则法律化
道德准则法律化主要是指将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法律关系相结合,以约束民事活动中的相关行为,并且这种约束行为对民事活动中的利益平衡维护是十分有效的。目前,很多国家都当道德准则与法律关系相结合,以约束民事活动中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并且在道德准则法律化的条件下,使民事活动的相对人都能坚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我国的民事活动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2、双发利益平衡说
双方利益平衡说主要是在民事活动相对人的立场来说明的,这种说法是指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中,一切行为都是建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进行的。而且,这种民事行为应根据民事活动中的实际情况以及平衡关系进行相应的调整,以达到真正服务于社会,保持社会的稳定性,从而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使之形成利益平衡的局面。
3、三方面利益平衡说
三方面的利益平衡说,主要是指在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的三方面的平衡关系,三方面利益平衡说在诚实信用民事活动中是比较普遍的,它体现了诚实信用民事活动中,各个阶层的相对关系,而且对诚实信用在民事活动中的应用有着比较深刻的体现,并且能够体现出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存在的相关问题,有助于发掘诚实信用原则中存在的不足,从而提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体系立法建设。。我国研究学家表明,诚信的原则本质在于以诚实、善意的方式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其目的是促进社会的稳定,为民事活动创造更多的有利条件。
三、关于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相关研究学者表明,诚实信用对我国社会以及从事民事活动的相对人具有很大的功能。其一,它要求在从事民事活动中的相对人要坚持诚信、秉持善意,与民事活动中的相对人进行相应的利益活动。在利益活动中,不应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应把民事活动中的平等关系充分发挥。其二,诚实信用的原则。它有利于弥补法律上的不足和漏洞,并且在相关的法律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对法律上的相对行为进行理解,使我国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摒弃一些社会上的不良习俗,使社会上的群众具有高尚的道德观念,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以下笔者诚实信用的主要原则与功能做如下介绍: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守法功能
诚实信用的原则,它是对法律的一种守护,也是对法律义务的一种体现。在民事活动的相对人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过程中诚实信用就被很好的体现,当有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时,就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相应的惩戒。对于民事活动中的主体,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负利率功能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他要求从事民事活动中的相对人要互相尊重彼此的利益,要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在合法的权益下进行相关民事活动,禁止滥用权力欺诈他人,或者威胁他人。其二,在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过程中,一定要根据的法律的相关要求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禁止做一些违法行为或者损害他人利益,也就是说,在民事活动中,民事活动中的相对要本哲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他人讲解共识的目的。不得去损害他人的利益。如果在民事活动中损害他人的利益,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第三,在民事活动中,一定要互相尊重他人的权利,要使民事活动中的相对人处于一种平等和谐的关系。第四,在民事活动中要坚守法律,禁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去威胁他人,去让他人做一些违背自身意愿的活动或行为。第四,一定要尊重民事活动中的相对人的交易习惯与行为习惯,因此,这个要求在民事活动中,要培养民事活动相对人的道德意识,要从道德方面去培养他们的行为习惯以及思想观念,使他们形成一种基本的道德意识,从而使民事活动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司法原则,一方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又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求法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出发裁判案件。国家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了三个要求:其一,法官对有关案件进行的自由裁量,无论如何都不能随心所欲。其二,法官应从广义的诚信原则出发,对现有的民事规范重新解释,重新确定法定权利义务的界限,以使有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更加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其三,要求法官从广义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来解释合同中存在的必要条款,通过这些解释使得对这些条款的履行能在维系双方利益的水平上进行。
四、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的地位
目前,诚实信用原则在很多国家被理解为是一种比较霸道的条款,并且这种条款在使用和价值方面也受到了越多越多的人关注。目前诚信原则已经成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对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有着很强的约束作用。以下笔者从诚实信用在行政法以及民事诉讼中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介绍: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结合目前情况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执法中具有很大的认同度。很多研究学者表明,在民事活动中诚信原则具有很强的约束性,而且在利益相关者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中,如果法律上存在一些不足,可以通过诚信原则对其进行查漏补缺,使公法在执行过程中更加具有严密性。因此,在诚实信用原则使用过程中,使很多具有损人利益的当事人利用法律的漏洞对其他人进行相关的损害时,就可以通过诚信原则打消损害人的行为。而且,随着民事活动的日益增多,以及交易行为的不断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已经被广泛应用于行政执法的各个领域中。并且与相关的法律行为紧密贴合,切实的做到了维护利益相关者的义务,维护了民事活动相对人的其自身安全。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
目前,在很多国家诚实信用原则已经被应用在了民事诉讼法中,而我国还没有将诚实信用原则应用在民事诉讼法中。我国的一些学者有些建议将诚实信用原则应用在民事诉讼法中,但是有一些学者持反对意见。因为如果将诚实信用原则应用在诉讼领域中,需要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法律体系,而且有学者表明,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可作为民事诉讼原则的一个补充。有关学者对将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在诉讼法中,觉得这样并不好。因为如果在诉讼法中没有对诚信原则做相应的制度保障,那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就没有多大意义。而且诚信原则在设在民法中一般条款中。所以,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就显得有点多余。总的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都持着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可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个补充,对我国法律具有一定的解释效果。
五、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完善相关建议
目前社会上的各个领域,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缺失就是十分严重的情况,而且比较普遍的就是出现很多假冒商品,并且在合同中出现很多违约现象、在工程上缺拖欠欠款以及在民事活动中充满着欺诈行为。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因此完善社会诚实信用体系就十分重要。以下从两个方面给出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完善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如我国建筑领域建立的能展示企业信用等级的平台,这种信息平台可以在查询企业的信用等级,是否有过与信誉失良的现象,而且其它单位也可以通过对企业的信用的相关查询,考虑是否与该企业进行合作。比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如果一个企业存在信息不良,就会禁止该企业进行相关的投标行为,并且这种做法对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有很好的约束作用。由此可见,为了要解决社会上诚信不足的现象,社会上各个领域也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应建立一个可以公布企业不良资信问题资源信息网,一旦企业出现诚信问题后就将企业的诚信问题公示于众,这样就可以大大加强企业的自律行为,有利于企业维护自己的诚信,而且企业也可以通过网络快速查询企业的相关诚信信息。其次,由政府及民间组织成立一个诚信服务协会,这个协会应对民事活动中的各种诚信关系进行研究,并根据其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而且也可以指定相应的法律条例,报请政府审批,以促进政府和社会将诚信发展下去,促进社会的稳定以及行业的自律行为。总的来讲,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约束民事活动相对人的诚实信用行为是十分有效的。但是,我国对于诚实信用社会体系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这就要求我国要不断努力去建设这个体系,以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完善法制体系
通过本文的论述可知,我国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所制定的法律还不够完善,这就导致了我国很多领域在城市信用方面缺少一定的监督,致使了很多人在交往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而对相对人存在欺诈、隐瞒等不道德行为,而且这种行为的恣意生长,也为社会上的道德带来了很大的隐患,而且还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因此,这就要求我国政府要加强完善相应的法制体系,要对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法制约束进行完善,要根据不同的欺诈行为制定不同强度的相关法律。如: 2021年,A建筑公司因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遂于9月10日与B建筑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购买材料公司黄沙30车,每吨价300元,合同订立一个月以后,由材料公司送货,货到付款。没想到合同订立后,黄沙的市场价却从每吨300元涨到350元,材料公司经理见状觉得按原价供货吃亏,不愿如数供货。遂于10月12日给建筑公司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少供货,建筑公司当然不肯。李某遂次日安排二辆(其中一辆是借用外单位车)“130”型货车装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建筑公司,并要求以后均以“130”型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
从本案来看,按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材料公司在合同未明确规定30车黄沙计量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合理的计量标准。换言之,材料公司应当想到,作为一个诚实的、守信用的商人,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何种标准来交货。而在本案中,材料公司显然不是按照—个诚实、守信的商人的标准来做的。
为此,我国政府应完善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企业诚信管理法》、《个人诚信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有关法律的规定,尤其要加大失信者的违规成本。民事责任制度不但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裁不法行为人,还可以有效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进而促进证券市场良性发展。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这也是符合中国加入WTO要求的。在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方面,我们可借鉴美国法有益经验,上市公司只要没履行诚信义务,就应认为违法,就要对投资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投资者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差额就是损失额。我国虽然在法律上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是平等的,但实践中,法人地位高于自然人,所以经常会出现法人损害自然人利益但不受惩罚的现象。因此吸取美国有关诚信原则,对建设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有特别重要意义。
本站文章通过互联网转载或者由本站编辑人员搜集整理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