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学术:离婚时股权分割的法律问题

摘要

本文在对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分割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的基础上,从案由类型及地域分布,法院层级及审理程序和裁判依据等方面分析夫妻离婚时共同持有股权分割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了解到,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共有股权分割在司法层面的实施还存在不少现实问题和纠纷,如婚前股权在婚姻持续期间的收益分割存在争议、夫妻单方转让股权的行为效力认定不一致、非股东配偶举证困难、不同组织形式公司中夫妻股权分割规则不完、一方主张“隐名股东”的夫妻股权分割案件容易产生纠纷等。通过相关的案例裁判分析,从中找出司法实践在共有股权分割问题上存在的争议。

关键词:夫妻离婚;共有股权分割;婚前股权;隐名股东

前言

随着资本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夫妻共有财产的形式趋于瓦解和多样化。权益作为一种新时期的经济产品,也是婚姻投资和财务管理的方向。然而,与一般财产权不同,衡平法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不仅在于财产权的性质,而且还具有强烈的个人性质。目前,法律对于股份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尚未作出明确的结论。当股权与不同类型的公司合并时,离异夫妇的股权部门变得更加复杂,涉及的利益也更加广泛,夫妇(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部门也变得更加广泛。根据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受到各种限制,而《民法典》的规定原则上也过于原则化,使离婚夫妇的股份难以分割。本文真正说明了婚姻离婚普通股司法的情况,找出了讨论的核心,分析了婚姻普通股部门存在的特殊问题,并从作者的观点来说明现在的法律。从婚姻的角度来看,普通股容易进行灵活的分割,但是夫妻巩固财产则没有那么顺利。

一、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分割的内涵

(一)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分割的概念

共有股权分割即通过协议或在婚姻结束时由法院决定股份。婚姻财产的司是婚姻财产分工之一。婚姻财产的划分应符合一般原则和相关规定。此外,婚姻财产的司还具有与相互同意的其他婚姻产权的总体划分的特点,但有必要通过公司法案或公司法案在夫妻共享的具体情况下进行限制,因为它在其他股东的利益。当夫妻离婚时,对夫妇股份的定义在股份划分时则非常重要。所谓夫妻共同投资,是指夫妻双方根据婚姻关系中的出资、遗产、赠与或遗赠共同享有的公司股权。资本的内容分为产权和会员资格的公平,这里更多的体现为产权,并非所有的夫妻共同股权双方均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如夫妻一方以家庭财产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未登记为股东的另一方,是不享有股权中的知情权、评估权、选举董事等社员权的。

(二)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分割的特征

从离婚的法律事实来看,夫妻股份制企业与股份制企业相比,既有股份转让的共同特征,又有自身的特点。

(1)股权部门的转让和股权合同都必须遵守一定的限制。例如,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对内部转移没有限制性规定,但对外部转移有更严格的规定。

(2)夫妻之间的股份分割是基于离婚的法律事实。离婚不仅影响夫妻双方的个人关系,也影响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当一对夫妇离婚,普通股存在时,普通股分割就发生了。

(3)夫妻共同投资可以与夫妻双方协商。如果协商失败,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分割。《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在离婚的情况下,双方配偶的资产将由协议处理。如果没有协议,人民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保护儿童和妻子的权利和利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在股权分置方面,现行民法典和公司法并没有相应的条文或具体的法律解释,而是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有所发现。产权分割的原因主要是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婚姻存续期间的几个人的财产分割,更不用说妻子了,夫妻双方以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分割,本文不予讨论。夫妻之间分割普通股有两种主要方式:双方同意的分割和诉讼分割。夫妻分享财产的分割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法律效力。这篇文章没有提到。离婚诉讼中的普通股类夫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别管了。股权返还原控股方,控股方应向对方支付折扣。他们分享出资驳回索赔等离婚诉讼的结果如下:夫妻成为公司的股东。一方成为股东,另一方获得折扣。丈夫和妻子都不是股东,双方分享股份转让。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份额分割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

从理由、方法、结果、法律依据等方面,可以看出离婚程序与夫妻共同股份分割在股份转让中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前者往往更为复杂。因此,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分担分配的复杂性应引起法院的高度重视。充分结合民法、司法解释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创造适当的解决办法。

二、我国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分割的司法实践现状

(一)案由类型及地域分布

对于涉及公平分割的离婚案件,以“公平”全文检索、“离婚”为关键词,以分割成“公民”为主要上诉原因,从201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网上检索到判决书,书面判决统计分析,相关案件的年度分布,2017年的案件数量达到43起,与过去案件数量相当。在两年内都超过了30。

在上述的案件中,可以依据案件的发生原因开展分类: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法律文件数量为一百四十九份,证券、公司、票据以及保险的法律文件的数量为二十六份,二十一份是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有关的法律文书,有六份是与物权纠纷有关的,有一份是属于特殊程序有关的法律文书。前面三种类别的占比分别如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占73.4%;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占比为10.3%;物权纠纷、合同的占比为11.3%。此外,对于这些样品的关键词的搜索排前面三位的是“离婚、股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样本的分析可以了解到对于股权分割是有所涉及的,然而,至于股权分割的因素是不是因为夫妻离婚则无从得知,主要是因为,现实生活中还有别的因素会导致股权分割,此外,在实践中大多数案例都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股权分割有所肯定。

从地域层面进行分类,本研究可以通过全国二十五个省份进行开展,除开最高法院的三份文书之外,大多数与离婚股权分割相关的文书分别来自: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市以及山东省,各个省市的数量分别如下:二十九份、二十五份、二十三份、十八份以及十一份。你可以看到,在东海岸和经济发达地区,股票分裂的数量占了很大的比例。这是因为,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公平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开始进入家庭产权结构,投资形式多样化。此外,抽样数量前五名的州和城市都在中国东部,四川是中国西部抽样数量最多的地区,有9个样本。在东部地区、中部地区以及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这几个地区的裁判文书的比值分别如下:东部百分之六十四、中部百分之十五、西部百分之十四以及东北百分之五。在中国的发展中地区,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与房地产、汽车、现金、股票等传统家庭财产相比,新型夫妻共有财产的普遍性还不够丰富。

(二)法院层级及审理程序

表2-1法律文书分布情况

法院层级法律文书个数
基层法院112份
中级法院80份
高级法院8份
最高人民法院3份

表2-1显示了提交人根据不同法院级别搜索的法律文件的分布情况。基层法院拟备的有效判刑文件约占总数的55.2%。中国的基层法院似乎是解决夫妻间公平争端的主要场所。高级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大约是3.5%。9%,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约1.0%5%。中级人民法院的有效裁定占总数的39.4%。中级人民法院主要审理涉案主体众多的一审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平诉讼中作出的生效判决的44.8%。

至于法庭程序方面,中文量刑网站的“民事案件”“2021年”共搜寻了5,795,190份文件,其中第二次上诉率约为14.3%。当年涉及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的二次上诉率为37.9%,约为全国上诉率的2.6倍。文件的类型是判断和指示。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夫妻双方和第三方对股份分割的决定产生较大的争议,那么离婚是否与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股份上)可以分割有关。对其他股东的利益在处理、价值的确定上是否公平,以及配偶是否占有证据所在。

(三)裁判依据

官在股权分割案中引用的判决依据是什么?案件的统计和分类表明,裁决文件中引用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和中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法对婚姻家庭作出的解释。具体来说,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在一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股票分割案件中,法官援引了更有原则性的条款,规定夫妻双方分享股份。相比之下,引用《公司法》的案例很少。《民法典》第1079条、《婚姻法》第1087条、《婚姻法》第1062条、《婚姻法》第1066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在法院引用的条款中,在某些情况下,关于婚姻家庭的民法解释(一)。根据笔者以往对我国法律现状的分析,需要尽快引入适用性强、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分割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婚前股权在婚姻持续期间的收益分割存在争议

婚前持股,在婚姻持续期间一方转让股权所获收益如何定性是离婚股权分割的难点问题。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婚后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除果实和性质增加外,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在结婚后增加股份的价值,增加股份以获得股份,或者是否可以将通过婚后股份交换获得的股份和一方从个人房地产投资中获得的收入分成婚姻财产。公平既有自身利益的权利,也有公共利益的权利。它是否真的可以用作市场细分的对象,以及如何确定收入细分是有争议的。在二审刘某、宋某离婚财产纠纷案中,上诉人宋某认为,由于婚后股份基金的转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份本身也不是实际投资人,因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然而,法院指出,根据某些事实,共同登记发生在婚姻共同财产部门,在此期间,儿子与刘的关系断断续续。离婚后,判决认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分割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当事人提供的事实、理由与实际情况相符,需要人民法院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案。最后的决定是双方各得一半的股权转让费。至于离婚后陆某和黄某之间的财产纠纷,法院认为,股份是这对夫妇的联合财产,并尊重这对夫妇对财产分配之间的协议。在魏某和张某之间的离婚纠纷中,孔某要求魏某的股票被分裂,但法院驳回了他的要求。法院发现魏某公司在婚姻前设立了。换句话说,其资本属于魏某的个人资产的收入。与此同时,该公司是公司的法人。如果股东承诺资本捐款的义务,则应将部分资本缴款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构成本公司财产,并享受独立法人的产权。因此,公司是魏某的财产,因此,不能直接划分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在他们有序的关系期间,魏某使用联合财产来增加其资本,法院认为股份仍然由魏某拥有,孔某只能要求股份的净收入和股份相应的股票资产增加。

(二)夫妻单方转让股权的行为效力认定不一致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配偶在婚姻危机或离婚期间,未经配偶同意转让股份给他人。非股权当事人往往以转让协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分割多于相等的股份。例如,在何桂艳诉王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9日,王旭起诉何桂艳要求与其离婚,2月16日,王旭与高立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旭对龙腾快客公司出资290486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1.45%,王旭将其持有的1.45%股权全部转让给高立新。得知此事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初审法院认为,这些股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由当事人处理。王旭未经吉安同意就签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无效。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在本案中,他还辩称,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被转让或出售,可能无法获得部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王旭离婚时私有股权的转让涉嫌转让和出售共有财产,根据判决,该财产属于何桂艳。

然而,一些法院规定,配偶双方应遵守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则。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不受其地位(包括受让人的直接从属关系)的限制,转让是合法有效的。股份转让价格由缔约双方按照“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原则确定。在北京审理的宋a诉李a等股份转让宣告无效的案件中,宋a向人民法院投诉,称其丈夫李a将股份转让给了他的兄弟,因而宣告股份转让无效。但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李a是涉案公司的合法股东,公司依法成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协调股东的行动。因此,本诉讼涉及的股权转让应当受到公司法的调整。”关于股份转让的有效性,法院还指出:“与普通权利不同,股票是只有股东才能享有的特殊权利。股权转让只能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也不受民法管辖。从上述两种情况可以看出,夫妻一方未经许可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完全相反,协议有效或无效,事实上没有妥协。”

(三)非股东配偶举证困难

1.中国对夫妻共有财产的清算登记制度没有专门的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制只是一种形式。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很难获得自己的财产,因为做主要家务的当事人往往没有家庭所有权,而且非常不愿意离婚。

2.实践中,非股东的配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分割夫妻共同出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股权的存在及价值变化情况的举证责任自然在非股东配偶方。然而,这显然是非股东配偶的不公平。首先,中国的非股东配偶的产权缺乏特殊法律保护,但在这一阶段,中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并不完善。非股东配偶方的知情权得不到有力的保障。第二,根据中国的国情,大多数妇女在婚后离开工作岗位回到家庭,专注于照顾家庭和孩子。毫无疑问,他们在离婚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他们对家庭财产的下落不够重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知之甚少。第三,公司的保密性决定不参考公司的账簿,例如股东,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隐私,理由是要保护这么多公司和股东的隐私以及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拒绝非股东配偶方的取证,这也给非股东配偶方提供股权信息带来阻碍。

可见,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非股东配偶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以现有制度来讲还是远远不够的。《最高人民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国的第二条指出:(1)当事人有责任提供申索的证据,即诉讼意义上的证明责任。(2)举证责任不明确的,举证责任人必须承担不利结果即结果的举证责任。换句话说,拟议股份的“地区”原则的各方应符合法律。为了提交法院的证据表明,本公司其他股东已同意放弃先发制人的权利或成为本公司股东之一,否则是一名法官,谁根据尊重的罪行公司不得仅在不拥有股份的配偶的要求下拆分股票,没有合资有限公司的规则。

3.我们保留权利拒绝任何其他公司访问或复制该公司的信息。根据《公司法》第3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数据。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要求的目的。如果股东对会计书籍的审查用于不当目的,并且可能妨碍本公司的合法利益,则应拒绝这样做,并在股东书面请求日期的15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应和解释。本公司拒绝确认股东可以要求本公司审查负责董事会关于股东记录或存根,公司债券和股东会议记录以及监事会决议的调查公司。财务和会计报告表明,该提案对股东以外的任何人没有明确的要求,可以提及上述档案。因此,我们保留拒绝访问股东和其他实际涉及业务的配偶的权利。公司法和相关文章无法提供证据。公司的管理与股票的价值密切相关,因此公司的资本无法实现,这对夫妻共同拥有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法律必须赋予夫妻股票非显著当事人一定的干预公司事务的权利,以完善夫妻股票未行使当事人的报复责任。

本站文章通过互联网转载或者由本站编辑人员搜集整理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ttxsai.com/news/3120.html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