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视频监控系统获取的图像、音频等作为视听资料本身就是一种法定证据种类,同时也可发现有关犯罪事实的其他线索和信息,进而收集其他证据,完善证据链条。侦查机关要及时根据视频现场勘验的结果收集物证、证人证言、图像证据、语音证据、鉴定意见和笔录证据这六类证据。此外,为了充分发挥视频监控资料的最大效能,确保案件顺利诉讼,侦查机关要牢固树立视频证据意识、及时开展视频现场勘查工作、确保对取证全过程进行监督、注重信息关联法的运用。
一、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科技兴警”战略与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深入,视频监控与公安工作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不仅拓宽了侦查工作思路,而且为侦查破案提供了线索和证据。视频监控资料在侦查过程中具有双重功能,即提供侦查线索和作为刑事证据,在侦查实践中,提供侦查线索功能得到了较好的运用,而对刑事证据功能的重视并不足够。从视频监控系统获取的图像、音频等资料本身不仅能为刑事诉讼提供客观翔实的法定证据即视听资料,而且还为通过视频监控收集其他证据、完善证据链条提供了可能。因此,通过视频监控拓展信息进而收集证据成为侦查机关获取证据并构建证据链条的重要路径。
二、基于视频监控收集证据的信息来源
基于视频监控收集证据的信息来源十分广泛,所有记录犯罪过程和犯罪事实,对侦查工作有意义的视频监控都可以成为收集证据的渠道。故在视频侦查过程中要积极依托政府、社会企业以及个人等不同主体在社会治安复杂场所、交通要道、重点部位等地点或场所的视频监控,并结合案情和监控系统分布情况寻找和发现可以利用的相关视频,搜寻侦查破案所需的线索和信息,并将其及时予以固定转化成刑事证据,确保依法、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为了准确掌握案发区域视频监控的分布情况,不遗漏重要的视频监控资料,侦查人员在视频现场勘查过程中要有意识地分别从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入手寻找和确定视频监控资料,确保视频资料的完整性,拓展、丰富收集证据的视频信息来源。
(一)主体现场视频监控的寻找和确定
主体现场视频主要是犯罪嫌疑人集中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周围由政府部门或者社会企业所布建的或个人所持有的视频监控,能够比较集中地反映被侵害对象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过程、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痕迹物证的遗留位置、乘坐的交通工具等信息,从而为快速查找作案人和及时、准确收集犯罪证据提供有力支持。此外,主体现场视频要依托各类物品和痕迹物证的分布、调查访问等侦查措施的开展,结合视频监控分布情况综合确定。
(二)关联现场视频监控的寻找和确定
随着对案情认识的深入,侦查人员要扩大视频资料的收集范围,因此必须重视关联现场的视频勘查工作。关联现场视频是除主体现场视频监控以外的,与犯罪行为相关联的所有场所中存在的视频监控。对于关联现场视频监控的寻找和确定要同时考虑预备现场和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变现场中可能存在的所有监控资源,以求最大化拓展发现线索和收集证据的来源渠道。在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寻找关联现场视频监控:一是通过相关侦查措施的开展进行确定,比如通过现场访问获取到犯罪嫌疑人驾驶交通工具进入和离开犯罪现场的信息,就可以根据来去犯罪现场的方向发现和确定沿途的视频监控。二是通过现场分析进行确定,根据分析出的不同的可能结果针对性地考虑相关场所和地点的监控视频,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流窜作案的可能,就应当考虑各类交通工具和交通卡点等处的视频;如果犯罪嫌疑人有逗留、伺机作案的信息,应考虑可以临时停留场所的视频;如果获取到犯罪嫌疑人有购买作案工具、邮寄、汇款等行为信息,就应考虑相应场所的视频,并及时进行侦看。关联现场的视频监控在为证据链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的同时,在主体现场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到案件信息和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其价值更会凸显。
三、基于视频监控收集证据的基本路径
(一)根据视频监控收集物证
频监控能客观地记录犯罪现场的大量信息,直观地反映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和呈现出来的各种状态。侦查人员在侦看视频监控的过程中要根据视频资料反映出来的信息发现、收集新的物证,对于这些物证,要通过及时的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措施予以收集和固定。基于视频监控收集的物证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物品,即犯罪遗留物,或者是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离开现场时带离的现场原有之物,即犯罪带离物,主要包括赃物和黏附物两类。在侦查活动中,犯罪遗留物和犯罪带离物是确定侦查范围、刻画犯罪条件、查找和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证据。二是生物物证,即遗留在犯罪现场上的人体分泌物和人体组织物。犯罪现场的生物物证对于排查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同一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侦查人员要及时以犯罪现场为中心进行勘验、检查,对生物物证进行固定、收集和保存。三是痕迹物证,视频监控能够直观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地点、进入和逃离现场的路线、接触过的物体,而在这些地方会不可避免地留下一些痕迹物证,例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车辆痕迹等,这些痕迹物证一方面具有为案件提供线索的作用,同时还可以起到完善证据体系的作用。因此,侦查人员必须树立视频证据意识,综合案件情况对视频内容进行仔细侦看,拓展收集证据的渠道。
(二)根据视频监控收集证人证言
视频监控蕴含的信息十分丰富,不仅能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的活动状态,也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周边的人、事、物等各类信息。通过对视频资料的仔细研判,要判断出这一时间和地点存在的证人,并及时根据视频监控中记录的证人的外貌和行为特征进行调查走访,制作询问笔录,固定证人证言,防止证人的记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出现模糊。此外,还可通过视频监控中反映出来的证人在现场的表现、所处的位置等来甄别证言、证词的真伪,验证证言、证词的可靠程度。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视频监控设备本身的原因或者周围环境的影响,通过视频可能无法听到或听不清相关行为人的说话内容,为此对于证人的询问,特别要问清其所听到的内容,从而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除此之外,也要询问是否在视频监控盲区看到有可疑人员出入或可疑情况发生,其目的是找寻其他隐性信息的存在。
(三)根据视频监控收集语音证据
从视频监控系统获取的语音资料作为刑事证据,是视听资料的一种。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频中的语音证据在案件侦查中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视频中的声音信息挖掘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等信息,这些信息似乎与犯罪嫌疑人没有直接的关系,很容易被侦查人员所忽视,但这些信息往往会成为案件侦破的突破口;二是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通过语音检验鉴定认定同一,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三是在视频画面模糊,不能辨识犯罪嫌疑人相关特征时通过语音特征缩小侦查范围、划定侦查重点。譬如,在一起恶性抢劫杀人案中,由于案发现场位置偏僻,无法寻找目击者和常见的监控设备,只有出租车内的视频监控设备记录下信息,但是嫌疑人与死者无其他利害关系和关联线索,仅凭视频截图寻找嫌疑人的难度极大,于是侦查人员通过进一步挖掘视频资料,发现该视频还记录了声音信息,从而获取了语音证据,为犯罪嫌疑人的摸排提供了重要依据。可见在本案的侦破中视频监控中的音频证据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根据视频监控收集图像证据
视频监控图像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它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证据之一。只要视频监控图像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符合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就具有证据资格,可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它是视频监控系统直接记录犯罪现场、犯罪过程的客观情况反映,在侦查破案中的证据意义十分重大。首先,视频监控图像能够反映出随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而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出现的景物、特定的建筑、固定的设施,这是锁定犯罪行为实施空间的重要证据;其次,当从视频监控图像中获取到犯罪嫌疑人目标后,就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外貌、衣着、随身携带物等可供辨认的特征,追踪其轨迹进行抓捕,除此之外,视频图像本身就是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证据;再次,视频监控图像不仅记录了画面中的静态信息,也记录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作等动态信息,在视频图像中发现嫌疑人的一些特殊行为动作时,就可以以此为证据来查找嫌疑人;最后,视频监控图像作为一种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并列的证据,能够验证犯罪嫌疑人口供,也可以审查证人证言,为证据链的构建提供重要依据。
(五)根据视频监控收集鉴定意见
视频侦查工作终结后以客观形式展示和呈现的视频证据也包括视频资料鉴定意见。视频资料鉴定意见不是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它是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视频资料中涉及的专门问题所做的结论性意见。视听资料和视频资料鉴定意见区分的关键在于能否从视频资料本身获取案件事实,如果不能,并且需要借助某些专业知识才能完成犯罪事实认定的则为鉴定意见。[5]根据视频监控获取的鉴定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人像检验鉴定意见,即对视频中目标人的体貌特征、动态特征、衣着和配饰特征以及特殊标记特征等情况与样本人物视频或人像图像进行检验鉴定所获取的意见;二是车辆、物品图像检验鉴定意见,即对视频中目标车辆、物品根据其种类特征或者个体特征进行检验,作出种类或者个体是否同一的意见;三是声纹鉴定意见,即是利用声谱仪器,对与案件有关的语音材料进行听辨、视谱和分析检验,通过语音声学特征的检测、比对和综合评断,作出未知话者与已知话者的同一性意见。以视频监控为依托获取的鉴定意见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很大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鉴定材料的质量要符合规定的鉴定条件,这是保证鉴定意见具有客观性、可用作诉讼证据的前提。但是实际中一部分视频资料由于天气或光照条件、设备本身缺陷、监控目标自身等因素的影响丧失了鉴定条件。对于这种情况,公安机关除了要加大对监控设备的投入,改善视频监控的拍摄性能,也要优化视频侦查专业队伍,努力加强侦查人员对视频监控的应用能力和对视频资料的处理能力,以求最大化发挥其证据价值。
(六)根据视频监控收集笔录证据
笔录证据是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为固定证据或者说明特定侦查工作而形成的客观性材料。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法定的证据形式,而视频现场作为犯罪现场的延伸,基于视频监控收集笔录证据是一种新的渠道,这些笔录证据在事实认定、证据链的完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视频监控收集的笔录证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视频现场勘查笔录,即视频侦查人员依其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建立在犯罪现场和相关区域内的视频监控进行勘验、检查,并采集与犯罪有关的视频信息资料之后制作的用以记录视频现场勘查过程和客观情况的材料。现场勘查笔录不仅是收集犯罪证据、拓展侦查线索、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更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有力证据。二是视频图像(截图)辨认笔录,即侦查人员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视频图像中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所作的客观记录。三是视频侦查实验笔录。视频侦查实验笔录是侦查实验笔录的一种新形式,是指视频侦查实验人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在视频监控条件下进行的侦查实验过程和结果的客观记录。以上三种笔录证据除了能够印证其他证据,彼此之间也可以相互印证,补强证据的证明力。
为了保证笔录证据的证据效力,在收集和固定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笔录证据除了要严格按照相应法律规则进行制取以外,笔录材料必须客观、全面地对侦查取证过程或者结果予以记述,语言也必须严谨规范,以保证笔录证据的客观性;其次,侦查行为是制作笔录证据的前提,直接决定着笔录需要记载的内容,因此,为了保障笔录证据具备证据能力,必须从源头侦查行为入手规范笔录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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