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由于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医患之间的争议日益增多,致使在医疗机构中出现了大量的医患纠纷。另外,两会的召开,标志着我们国家已经步入了一个关键时期,既是发展的黄金时期,同时也是各类冲突的高发期。随着国家机构与法律机制的改变,利益格局的调整以及思想观念的深入转变,各类社会矛盾都在不断地发生着,这就迫切需要一部可以保障人们的健康需要的法律,确保人们的医疗健康得到了真正的实现。所以,对患者的健康权作进一步的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论文重点讨论了患者的健康权与患者的其他权利的冲突与争议,并就如何保护患者的健康权等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从而使患者的健康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实现。
关键词:医患纠纷;患者;健康权;利益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gradual improvemen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disputes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are increasing, resulting in a large number of doctor-patient disputes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addition, the convening of the two sessions marks that our country has entered a critical period, which is not only a golden period of development, but also a high incidence period of various conflicts. With the change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legal mechanisms, the adjustment of the pattern of interests and the further change of ideas, all kinds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are constantly occurring. This is the urgent need for a law that can guarantee people’s health needs to ensure that people’s health has been truly realized. Therefore, it is very meaningful to conduct further research on patients’ right to health. 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conflict and controversy between the patients ‘right to health and the patients’ other rights, and gives his own views on how to protect the patients ‘right to health, so that the patients’ right to health can be better protected and realized.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 patient; right to health; benefit
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立一个良好的医患关系,是构建一个健康的、有活力的、具有健康意义社会的基本需求。对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国家高度关注和关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了促进人民群众基础健康保健工作的纲领。二十大、“两会”上,习总书记多次提到了“保护公民健康权”的重要作用,强调了建立和发展“全民健康”的原则。二十大报告对实现国家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作了详细论述,并指出,“人民的身体状况对中华文化、对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对国家的发展也至关重要。要继续保证人们的身体健康,为劳动者提供全面、完善的医疗保健和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分析了上述的指示精神,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权力的责任,将司法权力的实施方法付诸实施,促进良性的发展;建立健全的医疗健康服务与保证制度,并建立健全的医疗健康事业,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事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要进一步健全医患纠纷调解和司法处置制度,推进环境健康法治,为人民健康提供司法保障[1]。
(二)研究意义
健康权作为一种最根本的人权,患者的健康权属于特殊的一种,它是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所享有的一种重要的权利。提升对患者健康权的科学研究,不但有利于处理医患纠纷,维护患者权利,并且对搭建患者权利保护机制具备关键的指导意义,为健康权宪法学带来了重要环节。对患者的健康权益进行全面剖析,有助于我们树立健康观念,把握其本质,建立和完善健康权益的制度;对新一次的医疗体制深化改革进行科学、合理的、明确的引导,从理论和实际两个层面推进健康权利保障与发展。
本文以患者健康权的法律保护研究为论点,对我国患者健康权的法律保护诟病频发的原因分析,并制提出了完善我国患者健康权法律保护的建议。该措施在患者健康权的法律保护司法救济方面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后人的研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患者健康权的内涵
(一)患者健康权的概念与构成
1.患者健康权的概念
患者的健康权是一种权利,但是它的行为对象只限于医学范畴,包括患者和一般患者。因此,患者的健康权与健康权的界定不同。笔者认为应该只限于医药服务行业。
患者健康权的定义就是指患者在进行健康服务情况下,维护其身体机构和人体器官的完整性和正常的作用,维护其精神和健康不会受到恶变损害的权利。因而,在诊治情况下,患者的健康权规定医护人员应尽较大注意义务开展诊治,依法保障和保障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利益,将医患纠纷、医疗差错、医疗差错、药品安全问题降至最低;如医药器械等的副作用。健康权是个人最重要的一项权益,属于其他各项权益。患者的健康权益是患者享有的最根本的人权,也是患者行使其它个人权益的依据[2]。
有的学者提出,患者自己也许已患病,他的身体本来就是不健康的,那么他的健康权又从何而来?但是,即便是患者,他们自身的一些方面也不一定是健康的,但是他们仍然可以享受到保持他们身体的其他方面健康的权利,他们仍然可以享受到最基本的健康权。比如,在上述三例案例中,被侵权人虽然他们的身体患有疾病,但是他们仍然可以享受到其他方面的健康权。同时,患者也是人类整体中的一员,与人类同等地享受着健康权的权利。
2.患者健康权的构成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其生存的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健康权是指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适当运行和健全地行使其身体机能,从而保障其生活主体的权利。然而,具体的健康权利并不只是指人体没有病理条件,而且还是一个人的身体、心理状态和社会意识形态良好和完满。有关健康权的组成,律师界有二种基础理论。做为一种身体健康的基础理论,持此见解的专家学者以为,健康仅仅个人的生理作用,不包含其心理之机能。次之,身体健康基础理论。持此种见解的专家学者认为,健康不但指身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还包含较好完满的精神情况。本文同意后一种观点,即在对患者健康权进行探讨时,既要关注患者的身体健康,也要关注患者的心理健康,因为精神上的创伤很可能会对患者产生终生的影响,而这种影响通常会比身体上的损伤更加持久,也更加恶劣。而且,近年来,在大量的医疗侵权纠纷中,患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比例越来越大。所以,心理健康权应当包括在患者的健康权之内[3]。
(二)患者健康权的特征
健康权具备下列特点:第一,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第二,健康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第三,健康保护权的行为主体是国家;第四,健康权是一项广泛权利,其主要内容和范畴遭受很多原因的干扰和牵制。因而,患者健康权的基本特征与之是相像的,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患者健康权具有平等性
我国公民的健康权应该是公平的,不会受到别的要素的干扰和限定,应当获得公平公正的看待。患者的健康权是公正的,不但包含患者之间的公平,还包含医患关系间的公平。医护人员彼此理应相互理解,以诚相待,互相信任,重视权利,遵循责任。在诊疗实践中,医患关系彼此应当互相尊重,患者也应当互相尊重。我国也一般用权利来保障这类公平的完成,进而合理确保患者健康权的实现。
2.患者健康权的基本性
健康的个人做为有机体存在,开展生命活动,这是他生命中最主要的资产。如果仅仅注重健康人的健康权而忽视患者的健康权,那么患者的病情很容易被忽视,在医院的治疗也就失去了作用。因此,老人,儿童,妇女;患者、残疾人、社会上的脆弱群体,都要受到更多的保护。因此,作为一种重要的生命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应该得到广泛的保障和尊重。
3.患者健康权的社会性
在当今社会日益多样化的情况下,患者健康权的实现不仅关系到患者的身体健康,还关系到患者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如果他们丧失了健康权,那么他们自身的身体权就会被侵害,其他的权益,如社会、经济和其他权益也会被侵害,从而对社会的整体利益造成了威胁。一个人是否有良好的精神风貌,也会对他人的状况产生影响,它与他人以及社会的权益有着紧密的联系,同时也体现着整个社会的精神风貌以及我国总体公民的素质[4]。
4.患者健康权的自主性
患者有权决定自己的健康权。如果患者被评价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患者有充分的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状况,是否接受某些诊治措施,这种权利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如果医务人员在没有得到患者的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就采取了诊断或治疗措施,即便是出于诚意,也会侵犯患者的健康权的独立性。相反,如果患者是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一个无民事行为人,那么在这种情形下,为保护患者的健康权,此时的自主权暂时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如果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事后恢复,则可以撤销该自主权。
三、患者健康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一)患者健康权与患者生命权
近些年,我们通常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作为一个总体来科学研究。生命权是指着别人依规具有生命安全性和身体健康不会受到违法侵害的权益。健康是每个人的最大个人得失,是每一个人存在着前提条件。可是,他们人人都有自已的界定。患者的生命权就是指患者有权利保护自己的生命不会受到一切违法侵害,包括生存与再生的权利。在进行分析时,很明显地发现,在侵犯患者主动权的案件中,患者的生命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许多专家和学者认为,人的生命权利高于人的健康权利。没有生命就没有了身体,生命应该超越自己的全部。不过,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医生和患者很有可能忽略了这些。如果损害或忽视了健康权利,就会危及患者的生命权利。患者的健康权不仅关系到他们的生命权利,更关系到他们的生命和发展。一个人若丧失了生命,则不需要谈论健康权利,但是只要他的身体在场,他就享有健康的权利。因此,我们应当重视患者的健康权益[5]。
(二)患者健康权与患者知情同意权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含自主权和同意权。患者自主权就是指患者有权利掌握必需的信息内容,有权利掌握与患者病况和诊治相关的实际信息内容,如诊疗和医生资质、医院治疗自然环境、诊治实验仪器等。不分年龄、胎儿性别和能否具备民事行为。
患者的同意权是以自主为基础的,即患者在被告之以上所说情形时,有选择是否允许的控制权。患者知情同意权作为一种政治性的权利,是指患者在知道自己病情的情况下有拒绝治疗的主动权。但是,如果患者的健康受到了较为严重的伤害,即使患者的选择可能造成了显著的伤害,甚至是致命的伤害,难道不应该对患者的信仰管理权给予严厉的尊重,而将患者的健康权放在第一位吗?针对上述所说情况,有关法律条文并没有作出清晰表述。仅有四种除外:诊疗紧急状况、目前诊疗技术实力没法预料的风险性、患者舍弃同意权、仅具备轻度损害性且不必须患者允许的医疗行为。除此之外,患者的健康权利和知情同意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此时多关注患者的知情同意,对患者的身体和生活都是不利的。
(三)患者健康权与患者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对自己的疾病、病历、身体缺陷、私密处、独特经历、痛苦等用户信息的权利。保护自己不受任何外界侵犯。这种隐私不仅是指患者的病情,也包括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不想让其他人看到的隐私,包括患者的个人活动和隐私。
同时,患者的健康权利与隐私权利之间也存在着矛盾。比如,在婚前体检中发现一方患有 HIV,医师是不是有权利告之另一方?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诊疗有告之患者亲属病况的责任,却明确规定诊疗要维护患者个人隐私,这也是不合理的。
患者的健康与隐私是其基本的人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然而,这两个条件之间存在着矛盾。在两种不同的权益发生矛盾时,应当考虑其利用的价值。因此,应当遵循“健康优先于隐私”这一基本原理和“比例”的原则,以使患者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可是,在诊疗实践中,或是有许多状况是患者并没有被告之有关信息的。例如第一种状况,
医生侵害患者的自主权或者因其它原因侵害患者的隐私权,导致患者的身体健康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两者之间的矛盾并非绝对,矛盾的相互对立和统一,要用连贯的观点来看这个困难。所以,在关注患者健康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同时,应该对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从而有效地保护患者的权益。
四、患者健康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患者健康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1.患者健康权保护的立法规定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当前国家重视和重视公民的基本健康问题,医患关系已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与患者权利有关的条款,在《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方面,都是零散的。而且,
有关患者的权益的条款过于零碎、不够全面、不够充分、不够具体,这就造成了医生对患者权益的忽视,进而对患者的权益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伤害,造成患者的负面心理;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及服务质量的不满意,导致医疗服务质量下降,导致医疗服务质量下降。
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患者的健康权进行直接的立法,但通过对患者健康权的法律解释,我们可以通过对患者的健康权利进行深入的分析。为保证患者的权益,为医疗工作者创造更好的医疗服务,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患者权益立法,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一套完整的患者权益法律制度,以保护患者的权益[6]。
2.特殊患者的健康权
患者是妇女、儿童、老人、残疾或者精神病患者的时候,他们就是我们所说的弱势人群。针对这些特殊患者,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障他们的权益,但从法律上来看,他们的权利并不明确,也不能保障他们的权益。比如,我国目前尚未明确规定,儿童福利院能否为其摘除子宫,这在我国立法上的空白。当前,我国正处在司法体制改革的紧要关头,各种法律体系正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各种法律的弊端也随之显现;为此,应进一步加强对特殊患者的健康保障。
(二)医疗实践中患者健康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患者权益的法律保障还不健全,目前对患者权益的保障有三大问题:第一,对患者权益的保障不健全;其次,患者的健康权与有关的权益发生了矛盾;第三,患者的健康权利的司法救助体系还不完善。
1.患者健康权保护的立法规定不完善
第一,《宪法修正案》尚未明确将健康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加以明确界定。这就造成了《民法典》关于公民的健康权利缺乏宪政保障,《宪法》也没有明确的保障,这就造成了我国的健康权利受到了人们的怀疑,而患者的健康权利也受到了极大的争议。通过对外国有关国家的立法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国家通过宪法的方式来保障患者的健康权利,或是通过立法来明确地保障患者的健康权利。所以,适时确定患者的健康权益是目前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患者的权益。所以,将健康权纳入宪法,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际出发,都是十分必要的[7]。
第二,我国没有统一的、系统化的患者权益保护法;虽然目前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都已经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患者权益保护法,但在国内的发展相对滞后;当务之急是对患者的健康权益进行法律保护。
2.患者健康权与相关权利存在冲突
从患者的健康权益和其它权益的角度来分析,可以发现,我国许多法律制度都有一些矛盾。比如,当患者的健康权和知情同意权利发生矛盾时,患者的健康权利和知情同意权利之间的矛盾就难以抉择。而在医生的实际工作中,也有学者提出,应该尊重患者的自主意愿,即便是在患者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也要遵守患者的意愿。
大部分医生和学者都会在患者的健康权和隐私发生矛盾时,会更多地选择尊重患者的隐私,而造成这种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法规的缺陷。由于现实中患者的各种权益之间的矛盾,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对其负有的义务却没有明文规定,难以找出与患者有关的权利之间的价值等级的关系,从而给患者的权益带来了巨大的障碍;因此,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准则来处理这些矛盾[8]。
3.患者健康权司法救济制度存在缺陷
就当事人而言,因患者的医疗知识、能力、信息等因素而存在;在资源的支配下,患者对治疗流程认识不足。由于争议的原因,一方面,证据的获取、收集和质证的难度较大;而诉讼又没有明显的目标,许多患者仅仅出于“怨念”,仅仅为了达到自己所期望的效果,从而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在法律层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家颁布的,而在审判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做出了一套关于医患纠纷的司法解读。《条例》的出台在某种意义上保证了患者的诉讼权益,降低了医患纠纷的证明难度,同时也导致了医患纠纷的发生率急剧上升。由于诉讼成本高、审理时间长,这些缺点都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一定的不利作用。大部分的医患纠纷都是因为患者受到了巨大的伤害,而由于诉讼制度的缺陷,往往导致了诉讼的拖延,从而对患者的权益产生不利的作用。所以,要想摆脱目前的法律保护困境,不仅要通过法律上的变革,还要通过多种形式的争端化解机制,特别是调解和仲裁,以弥补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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