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学术:N市A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困境与对策研究

摘要

理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于2020年7月1日实施,该法明确了社区矫正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该法将社区矫正责任交给政府和社会多方共担,这正好符合公共管理之治理精义,但该法并非社区矫正方法的技术规范,而是对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方面的规范和调整。该法的实施必然给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诸多新的机遇、挑战和要求。因此,在新形势下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困境与对策研究,对我国今后的社区矫正事业将有重大意义。本研究以N市A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为例将新公共管理理论、协同治理理论等公共管理学的理论应用于解决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困境及对策),结合当前的面临的新形势,具有一定针对性、独特性和新颖性。

关键词:社区矫正;工作困境;对策

一、引言

本研究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和经验,以N市A区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在当前新势下面临的困境,运用法治理论、协同治理理论等公共管理学理论多维度分析思考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力求使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实施更加高效,并有助于新法施行后的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及指导性文件的准备及制定,对今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尤其是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高质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也有助于促进我国刑罚制度与国际行刑趋势的接轨,提高社会文明的水平,促进国家长治久安。随着新法的颁布实施,本研究亦将有助于引导国内相关学术力量将社区矫正理论研究的重点从刑事法学角度更多的转变到公共管理学角度,关注公共管理部门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尤其是更加关注基层社区矫正的工作,出现更多的面对基层的具有操作性指导性的研究成果。

二、基本概念

(一)社区与社区矫正

社区与社区矫正是一个广泛的领域,旨在解决社区中发生的犯罪和不良行为。它包括一系列的策略和措施,旨在恢复和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全和减少犯罪率。社区是指一群人在同一地区或共同利益下建立的一种文化、风俗和习惯的群体。在这个概念中,社区的成员可以相互依存并与周围环境有直接联系。

社区矫正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采取控制和辅助措施,在社区中促进其重返社会的过程。它包括各种形式的监督、治疗和康复计划,以帮助罪犯从犯罪行为中得到纠正和教育,并防止未来的犯罪行为。社区矫正措施通常使用非监狱型方法,如禁足令、缓刑、社区服务、电子监管等等。

社区和社区矫正在预防犯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加强社区意识、警察巡逻、公共教育和社区矫正等措施,可以增强社会对犯罪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关注度,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此外,社区和社区矫正也致力于修复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向犯罪者提供适当的心理治疗和康复计划,使犯罪者重新成为社会积极的一份子,同时减少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

(二)社区矫正工作参与者

社区矫正工作参与者是指被判定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的人,这些人在被监管期间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和条件,并且积极参与社区矫正计划。社区矫正通常适用于轻罪犯或非暴力犯罪罪犯,目的是减轻监狱拥堵、降低重复犯罪率、提高社会安全感。社区矫正工作参与者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持良好的行为表现、定期参加活动和会见督导官员等。其间督导官员将为他们制定个性化方案,如就业辅导、教育培训、成瘾治疗等,帮助他们重返社会。

社区矫正工作参与者的参与是一个积极向上的过程,它使得他们可以获得各种资源与学习机会,有望避免再次犯罪,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三)社区矫正工作内容

社区矫正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或判刑罪犯实施监管和矫正,让他们在社区中完成刑期、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和重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包括监管、管控、辅导、康复等方面。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或判刑罪犯进行行为监管,并确保他们遵守相应的规定。监管内容包括定期的住所检查、日常行踪跟踪、及时上报信息等。其次,社区矫正工作也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或判刑罪犯进行管控,以确保他们不会再次犯罪。这一方面包括对他们的电脑、手机等设备进行管理和限制,同时也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心理疏导。除了监管和管控,社区矫正工作也需要给犯罪嫌疑人或判刑罪犯提供必要的康复和职业培训。康复包括心理康复、药物康复、职业康复等方面,这些都有助于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职业培训则可以帮助他们获得一技之长,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总之,社区矫正工作包括监管、管控、辅导、康复等多个方面,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或判刑罪犯能够接受教育、职业培训并重新融入社会生活。

三、N市A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一)N市A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整体介绍

A区为江苏省东南部的地级市N市下设区,总面积约1500平方公里,截至2020年末,总人口114.1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65.72万人,农村人口48.47万人,城镇化率57.55%,该区下辖10个镇、4个街道。2020年该区位列中国综合实力百强区排行榜第22名,整体经济发展情况在全国排名较靠前。N市也是全国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地区之一。

A区自2005年开始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受6700余人、解除社区矫正对象6300余人。A区是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示范区,率先在全省推广使用社区矫正管理移动平台,率先开展社区矫正风险评估试点工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5年来A区接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和年平均在矫对象数量情况见表3.1。

表3.1A区社区矫正对象数量统计表
年度当年新接收人数年平均在矫人数
2018年281384
2019年320401
2020年334416
2021年373425
2022年368410

(二)A区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成绩

当前A区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取得以下成绩:

(1)  作为衡量社区矫正工作的硬性别指标及社区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率,A区该指标历年来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A区以及连续8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案例为零。

(2)  A区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修复做的较好,没有给社区矫正对象过于“标签化”,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参与个性矫正活动。新冠疫情期间,A区多名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参与协助社区的的防疫工作,为社区居民服务。一些由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还主动捐钱捐物来支持社区防疫工作。

(3)  A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设置上,创新地在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的基础上下设四个社区矫正执法中队,点面结合,克服了各个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在空间和时间上分布的不均匀,机动科学地均衡了社区矫正资源的分配。该创新得到了上级机关的认可,并在全国符合条件的范围内进行推广。

(三)A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我国的一般公共管理水平历经四十余年改革开放普遍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较新的内容加入大公共管理职能,在融合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克服,再加上《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相对于《社区矫正实施方法》的一系列变化,意味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飞速发展,这些必将对近期以及将来我国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且产生长久深远的影响。要想该法精神落到实处,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制度,而这些都需要一个长期的准备过程、实践过程。在当前新法已出台实施而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尚未完善的形势下,基层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要稳步推进又要适应新法要求,但又缺乏新的配套条例、细则文件的指导,很多具体的执法工作没有先例和经验,基层执法部门正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战。

四、N市A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群众基础不牢固

(1)虽然A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对社区矫正工作认知接受度较高,普通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度较低。

(2)  A区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对《社区矫正法》的认知情况较好,但普通居民对《社区矫正法》的认知情况却不容乐观,调查中约六成的普通居民从未听说过该法。

(3)  A区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对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的工作态度满意度不高。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态度的调查问卷中选择的“较好”的矫正对象及其家属占比不到三分之一,大部分人选择了“一般”,这主要是由于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重管理、轻服务”所造成。

(二)协同治理机制不健全

1.部分多元主体不重视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特征之一就是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决定、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的全业务流程中,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乡镇(街道)等主要部门,此外在针对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弱病残的社区矫正工作还涉及到社会保障部门、卫生保健部门、妇联社会组织。这些单位大部分没有设置专门的业务条线和人员来对接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意识到他们本身就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部门之一,没有意识到做好社区矫工作到自身的职责,也没有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巨大作用和重大意义。

2.主体间职能分工不清晰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繁杂的综合性工作,也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同时涉及面又很广,仅靠司法行政这一个主管部门很难真正完成法律规定目标和任务,需要各个职能部门共同协作发挥作用。按照《社区矫正法》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都应该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并由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依法监督。但在实际的工作中许多职能分工实际上并不清晰,例如在以往的工作中,司法所是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力,但《社区矫正法》中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由此可见司法所并不是社区矫正执法的主体,但日常大部分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工作主要还是依靠司法所这一司法行政最基层的组织,因此就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如何在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之间合理划分尤其重要,社区矫正机构才是社区矫正执法的主体,不能把繁杂的社区矫正最基层工作全部委托给司法所。

(三)经费保障机制不科学全面

当前基层社区矫正经费的保障主要还是集中在司法行政机构中的社区矫正机构,经费保障的不全面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基层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没有安排社区矫正专项经费,虽说由于这些部门本身业务经费相对充足,对其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影响相对不大,但也客观反映了经费保障在这方面的缺失;二是基层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目前还没有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不充足。居委会、村委会是与群众联系最密切的基层组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条件、有能力协调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等与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密切的人员和单位,可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尽快融入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需花费较多的人力、财力,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目前《社区矫正法》虽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但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这项规定尚未得到落实,因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

(四)信息化水平相对落后

当前A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处于初级阶段,当前功能集中在日常的网络办公功能,实现了数据录入、信息查询、日常管理、工作审批、信息提示、档案管理、报表统计等日常操作。A区社区矫正机构的当前信息化主要功能还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位置监控功能,以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离开规定活动范围,并且该系统还不稳定,时常失灵或错报信息。总体上A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程度相对较低,而且信息化功能主要集中在计算机桌面端,没有开放对应的移动端云平台,如手持办公执法设备、APP等,使得基层社区矫正人员在外出执法过程中还是需要填写大量的表格文书,待回到办公场所后在进行系统录入,实属二次劳动,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也有违推广信息化的初衷。且A区信息化的众多模块较为分散,尚未统一整合,未实现一个大平台”搞定”所有社区矫正工作事项,这是当前政府各部门信息化发展大势所趋,A区的社区矫正机构在这方面仍相对落后,这也是全国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发展的一个缩影。

本站文章通过互联网转载或者由本站编辑人员搜集整理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ttxsai.com/news/2998.html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