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涉及就业权、劳动报酬权、职业安全权等劳动问题。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立法不完备;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执法不力,劳动监察体制存在弊端;司法保障不足都是导致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重要原因。要想解决问题,必须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立法,制定专门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执法力度,强制设立各地劳动监察部并完善劳动监察方式;完善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司法保障。只有全方位完善相关法治系统,方能改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不到位的问题,方能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保障
一、引言
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一直是国内的热点问题,“农民工”这一职业作为工业化时代和城市化进程共同催生的产物,其劳动权益的保障直接影响到我国农村村民的生活质量,影响着我国农村家庭的生活幸福感与社会稳定。然而,自打我国农民工群体产生以来便问题不断,就业权遭遇歧视、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工作环境恶劣、休息休假得不到满足等现象直至今日有所改善,但仍然充斥着整个农民工用工行业,致使农民工群体苦不堪言。
究其根本,从整个法律系统而言,对农民工群体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与制度保障尚存在缺陷。需要从根本上完备我国此类法律和制度,从而在外在方面给予农民工群体以全方位的保障。同时,继续推进九年义务教育、加大农村地区普法宣传更是刻不容缓。由此,方能由内而外的照顾农民工群体,提升农村地区生活幸福感,同时也体现我国以人为本理念,有助于人民当家做主,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理论分析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含义
1.农民工
农民工是指在农村地区户籍但到城市、工矿企业、服务业、建筑工地等城市地区参加非农业生产或服务活动并获得报酬的人员。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离开农村到城市地区工作,成为了农民工。以往的农村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和畜牧业生产,而如今随着城市的发展,农民工逐渐成为了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不足,经常受到违法用工、欠薪、劳动强度大等问题的困扰。因此,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2.农民工劳动权益
农民工劳动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纠纷解决等方面。在劳动报酬方面,农民工经常受到拖欠工资、强制缴纳“垫资费”等违法行为的侵害。在劳动保护方面,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和管理机制,农民工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作业环境恶劣等问题屡见不鲜。在劳动纠纷解决方面,农民工往往面临司法资源不足、诉讼成本高、判决难执行等难题。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含义,就是依法保护农民工在城市从事非农业用工的劳动权益,使其能够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劳动保护和待遇。在政府、用人单位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得到了一系列的法律保障措施,包括《城市边缘地带农民工就业促进条例》、《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等。这些法律规定对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纠纷解决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范围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范围是相对广泛的。这包括了农民工的工资保障、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就业歧视禁止、劳动法律援助等诸多方面。
第一是工资保障。因为农民工没有稳定的职业、没有社会保障等,经常受到违法用工、欠薪等问题的困扰。因此,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应当是优先考虑的重要途径,通过比较严格的工资支付制度来保障他们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欺骗或恶意投机等。与此同时,应当建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工资支付体系,强化工资集体谈判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是社会保障。由于农民工的工作大都在城市,无法享受到农村的集体福利待遇,因此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也需要得到解决。这包括了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方面的保障。这样能够给农民工带来更多的安全保障、经济分配保障、工伤与伤残保障等劳动权益的保障。
第三是劳动保护。农民工所从事的工种往往比较危险、高强度。因此,必须完善相关保护机制,建立科学的安全工程、高效的安全检查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意识和能力,保障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就业歧视禁止和劳动法律援助。不论在线下还是在线上,都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存在歧视农民工的问题,或者存在以较低的薪资规避相关劳动法规。因此,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和行政机制,保障农民工不受歧视,吸纳更多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工作岗位。同时,也应当建立业务劳动司法制度和劳动法律援助机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农民工劳动权利的保护还不够充分,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由于宪法所提基本权利与部门法所提非基本权利之间经常会有交叉,因此,本文所提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主要是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内容中的非基本权利角度来进行的。
(一)农民工基本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最根本的劳动权利都应该被合理、合法地实现,但是在当前的社会状况下,他们的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和职业安全权都受到了侵犯。
1.就业权遭到歧视
对于就业权的歧视,当然并不是说,只要不录用,就是一种歧视。准确的判断是:当农民工由于不符合一定的条件而被不予录用时,如果这个条件是从事有关工作所必需的(比如从事仓库保管员,会管理出库入库表格等),那么当然不属于歧视。对于从事有关工作并非必需的(比如,需要有当地户籍等),则属于歧视。
如今,因为农民工的总体学历较差,而且他们的职业预期较低,所以针对他们的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但表现在企业等用人单位上,有时候也会表现在当地政府的政策上。在如今的乡村,外出打工的人大多都有一定的年纪,也不知道这份工作有没有劳累。还有施工现场对建筑行业的民工表示,当地工人的工资比从乡下来的民工高。甚至当地政府还制定了一些政策,要求当地的居民,在城市中工作,并且要求当地的居民,在城市中工作,并且要符合当地的比例,根据这些年来的调查,北京,上海,青岛,都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上海的比例,曾经超过了10%,直到现在,还没有完全消除。
2.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
在农民工中,最为关注的就是他们的工资报酬权利。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养家糊口的,对他们来说,只要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就行了。但是,近年来,由于政府对公共权力的保护,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农民工的拖欠、拒不支付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此外,伴随着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提高,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案件也日益增多。由于农民工属于农业户口,因此经常遭受“同工不同酬”的待遇,许多公司在教育水平等均相同的条件下,会公开差别待遇城市工人和农民工,有的地区的农民工的工资还不到本地工人的50%。除此之外,因为建筑业往往会出现赶工的现象,所以农民工加班就成为了一种常态。从现在的建筑业来看,加班不给加班费的情形有很多,而且所占的比例并不高。但是,与平时上班相比,加班费的比例要小得多,甚至是小得多。但是,在每个建筑行业的用人体系中,加班费都会出现。有些是因为公司的薪资水平出了问题,有些是因为员工拿到了加班的钱。详细的比例列于表3-1中。
表3-1 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受侵害比率
同工不同酬 | 不支付加班费 | 不足额支付加班费 | |
包工头原因 | 2.6%(2人) | 15.8%(12人) | 28.9%(22人) |
企业原因 | 6.6%(5人) | 1.3%(1人) | 5.3%(4人) |
总计 | 9.2%(7人) | 17.1%(13人) | 34.2%(26人) |
表格来源:笔者采用实地采访方式对山东省武城县庙留庄村的76名包工头和农民工进行了调查(受疫情影响,调查范围限于笔者所在乡村,且多为线上采访),并整理得出上表数据。
3.职业安全权得不到保障
虽然《劳动法》已明确规定要保障工人的工作条件,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作条件差导致工人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危险作业条件仍时有发生。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工人因工作场所的毒气而被活活烧死,矿井崩塌,工人被活活烧死的事情比比皆是。
除此之外,因为企业缺少对农民工入岗的安全培训,导致了他们自身的防护能力不足,导致了他们在各类接触性工作中普遍存在着职业病,比如铅中毒、汞中毒等。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单位在对雇员进行的体检过程中,存在着伪造、逃避检查的问题,大多数的职业病在被查出的时候,就已经没有办法得到有效的治疗了。此外,还有一些职业病对其进行了工伤认定,因此很难得到补偿,或是得到了很低的补偿,这就导致了一些危重的职业病患者根本就没有办法维持他们的日常生活,因此也经常出现一些暴力维权的事件,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4.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证
虽然《劳动法》规定了一天八个小时,一周四十个小时,但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大多数建筑工地上的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是10个小时,而且还常常出现强迫加班的现象,让民工们痛苦不堪。在乡村地区,由于找工作困难,农民工害怕自己的工作不稳定,因此,他们经常会在农忙季节回到家中,不分白天黑夜地劳动,在新农村建设的人群中,已经有不少人出现了因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而导致的身体健康问题。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是农民工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领域中所拥有的获得帮助的权利,从狭义上讲,就是农民工为农民工向公司申请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从而得到社会帮助的权利。
但是由于农民工参保人数少,转移接续困难,导致了其社会保障权利不能真正享受。
1.社会保险覆盖率不足
《宪法》第4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患病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权得到政府或者其他机构的协助”。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这些被赋予了“公民”身份的农民工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他们的保险率较低。
因为各个公司在保险上的缴费方式大多采用的是比例制度,而且工人可以主动放弃,再加上农民工对保险的认识不高,他们大多不愿意降低自己的工资,所以一些农民工并不愿意按照比例来缴纳自己的养老金。但是,很多公司都不愿意为自己的雇员购买工伤保险,还有一些公司因为工作稳定性的原因,也只能放弃了保险的诉求。更严重的是,一些公司还在欺骗员工,蒙蔽员工,应付检查,等到农民工发生了意外,比如意外事件,要求索赔时,才会发现投保是伪造的。但是,在农村合作医疗中,工伤是不能获得补偿的,所以,没有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很难获得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的保护。由于上述多种原因,农民工人群中的参保人数较少,从而不能得到法定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权益。
2.转移接续难
前面提到的农民工的投保数量偏少,从而造成了一些社会保障权益没有得到保护,而造成这种情况的最大原因就是相关保险的转移和接续困难。
农民工多为建筑行业劳动者,工作方式也多是跟随包工头进行施工,工作周期多以一件项目的开工和收尾为节点。在新的项目开始之前,他们要么是临时工作,要么就是失业。因为工作状况的不稳定,一年内工作的单位也有可能不同,而且工作的频率也很高,所以大部分农民工都没有为自己买过保险。上一年在甲单位工作,到了第二年,有可能就到了第二个单位工作。而且,很多时候都会出现跨区域、跨工种的现象,上一个工作单位和下一个工作单位之间的保险衔接不清楚,而且,在这个过程当中的待业期,到底该由哪些人来支付保险费,这也是一个难题,这就造成了保险无法顺利地进行各个阶段的移交。
四、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立法不完备
1.无农民工专门法以及完备的相关法
(1)没有具体的立法来保障工人的劳动权利
当前,中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劳工权利问题的立法,尽管一些地方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规章和政策,但是这些规章并不具备广泛的约束力,其应用范围也比较有限。
而且,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样的关于工人的法规,对于工人来说是有利的,但是由于不是具体的工人,所以在应用的时候,需要进行复杂的司法解释,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需要反复确认,效率很低,这就导致了很多与工人关系密切的问题没有被准确地运用,从而导致了工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2)与劳工权利有关的现有立法中的缺陷
我国现有的关于劳工权利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具有很大的滞后,一些关于劳工权利的问题无法在现有的立法中得到清晰的解释,从而造成了法律的难以运用。此外,有关条文虽有细化,但大都是以“条例”,“决定”,“通知”,“办法”,“意见”等,由国家和各个部门颁布,有的甚至以“试行”之类的名义出现,使其权威大减,而且缺乏很强的稳定性,看似可行,往往无法运用,使目前的劳动者权利保护陷入困境。
除此之外,目前的劳动权益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克扣农民工的工资等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处理依据,这些问题中,只有纠纷,没有修改,所以,法律确实不能有效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并给侵权者以威慑。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出现的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这其中不仅存在着公权力监督和用工方违法等方面的问题,还从侧面反应出目前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立法存在着不完善、不公正的情况。我们都知道,法律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目前的法治体制中,在政府与公民、农民工与用工方等相对应的法律关系中,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对等的,这也就体现出了一定程度的不公正。
2.相关诉讼周期以及程序设置不合理
大部分的农民工都是一个家庭的主要生活支出来源,他们的家庭结构比较薄弱,而且他们的工资大部分都是以日计算的,所以他们不能拖延过久,所以他们的诉讼周期当然是尽可能地缩短。可是,现在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六个月,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延期六个月,这不是普通的农民能够负担得起的。与此同时,由于农民工的学历和法律素质都比较低下,繁琐的立案条件也是阻碍他们进入司法过程中的又一道关卡,而且,在证据方面,他们还面临着很大的困难。此外,在相关的管辖法院方面,我们的法律一直都是要求被告的居住地,因此,对于这些农民工来说,在诉讼过程中,他们的路费和住宿费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除此之外,在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上,也存在着太多的麻烦和苛刻的问题,这导致了一些农民工达不到要求,进而不能得到法律援助,或是被束缚在漫长的过程中,最后不能得到帮助。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执法不力
1.劳动监察部设立的非强制性
在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方面,劳动监察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作为劳动者中维权意识和能力比较薄弱的群体,劳动监察部的公权力监察更是必不可少。但是,我国现行的劳检部设置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因为它并非一定要设置,一些边远的地方甚至没有。
目前,我国有关劳动监察部的设立覆盖面已较大,仅在一些边远地区有关部门的设立尚不健全。但是,在经济欠发达、发展落后的地区,与农民工劳动权益相关的侵害行为就更多。再加上,在偏远地区,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十分糟糕,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在没有劳动监察部门的情况下,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权益也就很难获得保护。当然,在全国范围内,劳动监察部也有一个统一的举报电话,但是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区域监察部,各有关部门之间也存在着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这使得在实施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时,很难做到面面俱到。
2.劳动监察方式及手段落后
劳动监察部门在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利时,可将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的监察,另一类是消极的监察。积极地展开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等活动,因为劳动监察部门在自身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着对私相授受、以权谋私、接受贿赂、滥用职权等现象,这些现象时有发生,这导致了对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变得形同虚设,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农民工群体维权的难度。
此外,通过群众电话和来信举报等途径,对这些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权利进行保护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我国的劳工监督机构也没有彻底地放松对这一渠道的约束,通常都会对其进行一些限制。比如,有关的劳动监察部门不会接受匿名举报,而在劳务体系中,农民工通常属于相对较弱的一方,因此,使用实名制举报难免会引起农民工群体的恐慌,从而影响到他们的维权热情。当然,民工们的担忧也不是没有道理的,的确有一些劳工监督机构贪污腐化,把告发人的资料泄露出去,给告发人带来了很多的麻烦。
(三)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司法保障不足
1.司法程序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司法程序在处理普通法律案件方面已经相对成熟,但是由于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在司法程序中有很多不适用于他们的步骤,这就给他们的诉讼维权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首先,外来务工人员经常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打官司的周期过久是不应该的。目前,在我国,审理案件的初审期限是六个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可以适当地增加审理期限,也可以适当地增加审理期限,简化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由于农民工的家庭结构比较薄弱,而且大部分都是在外地打工的,因此,打官司的期限确实不能过久,否则会影响到小农户的稳定。其次,由于农民工的权利意识还不够强烈,很少有承包商或者公司愿意与他们签署劳动合同来确认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他们根本找不到合适的地方投诉。除此之外,在法院对有关案件的受理过程中,还需要原告自己搜集并提供被告方的身份信息等。因为农民工群体的权益意识并不强,所以他们也无法找到更好的方法来搜集这些信息,这就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除此之外,对案件的受理法院也大多是被告的所在地,因为农民工在异乡孤苦伶仃,没有一个可以落脚的地方,所以很少有农民工能够承担得起长时间的停工,并且还在异乡租房来参与诉讼,因此,许多农民工维权工作最终都以原告撤诉而告终。
2.司法援助不够完善
目前,我们的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还是有很多不适用于农民工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援助的条件。目前,在法律援助的申请方面,一般是要求被诉人达到一定程度的贫穷程度,并通过法庭的指派或律师事务所的主动无偿给予被诉人。但是,在许多时候,农民工的薪水并不是很低,但是他们的工作非常的不稳定,虽然他们的薪水很高,但是他们承受不起官司的压力,这个时候,他们没有得到法律帮助,他们的胜率就会大大降低。
此外,目前我们国家的司法救助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政府支援,再加上像民工讨工资这样的案子层出不穷,再加上我们律师事务所要处理的案子实在是太多了,以至于我们都有些应付不过来了。由于工作压力过大,律所往往只是应付任务,在农民工维权的案件中,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热情都很低。
(四)现行工会运行机制不够科学高效
在用人制度中,工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保护有关主体的利益,但在实际工作中,工会并没有为农民工的劳动权利提供有效的保障。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有的工会立法还不健全,而且在运行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工会的运作方式大多以协调者的身份进行,这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工会没有相应的行政权力,也没有对公司进行处罚的权利。因此,他们之间的交流与协调,要么就是四处求索,寻求政府部门的帮助,这样做不仅没有有效的效果,而且还极大地削弱了工会的执行力。除此之外,工会的运作以及对与之有关的事情的处理,都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如果没有相应的支撑,他们的工作热情就很低,甚至还有人成为了企业的一个功能部门,成为了公司的代言人,他们只是一个摆设。
总的来说,目前的工会运作体系太过僵硬,缺少强制力量和政府的支持,再加上农民工的工作状况像是一盘散沙,要想保护他们的有关权益,可以说是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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