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与制度完善

摘要

家庭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良好的夫妻关系是家庭稳定的主要标准。妥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消除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婚姻生活债务的偿还结论通常涉及第三方,因此多年来一直受到广泛关注。从第41条婚姻法(二)到民法的实施,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一直存在异议。《民法典》完善了《连带债权解释》的不足,但在连带债务标准、日常家庭生活、债务人标准、独特债务评估等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本文以夫妻共同债为论点,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日常家事生活

一、绪论

(一)研究来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的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比较常见的便是夫妻共同债务关系的确认。根据最近在我国民政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离婚法数据,我国的离婚率逐渐上升,夫妻共同债务的分配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问题。此外,近年来,我国经济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其中许多案件包括借款人、债务人和非借款人伴侣之间的纠纷案件。目前,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使得夫妻共同债务的评估越来越困难。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不仅是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际问题。在司法部门的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家庭机构的实际类别,如何分配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关系仍都是一个紧要问题。由于缺乏明细的要求,可执行性不强,导致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部门的实际情况下存在差异,致使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本文的目的是提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以促进司法部门案件审理的标准化。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家庭法行业受到广泛关注。夫妻共同债务的评估不仅影响夫妻关系的调整,而且直接影响交易市场的安全、可靠和稳定。在中国学术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也有多种看法。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上,马元认为,夫妻任何一方的债务都应该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是因为保持夫妻最低生活保障和夫妻关系的稳定。专家学者吴长珍认为,在婚姻生活期间,夫妻共同负债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保持夫妻性生活;二是保持夫妻性生活。

一般来说,在我国家庭婚姻管理行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评价仍存在许多问题。必须合理处理,否则会危及司法审判,导致社会不公平。

2.国外研究现状

从国外法律制度的实际角度来看,法国、德国等国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存在不同的看法。首先,法国哲学领域有两个关键观点。第一种观点来自于婚姻生活中的基本债务识别和区分夫妻的共同债务。第二种观点将贷款的目的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标准。这两种观点在法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行业中并不一定占主导地位。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大多数法官必须参考不同的案件来整理案件中采用的观点。

其次,德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行业也有不同的观点。首先,流行观点认为,德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是区分共同债务的主要规范。从夫妻之间的外部角度来看,夫妻允许的规范有利于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债务人与借款人达成协议,则有必要确定债务合同是夫妻之间的一方或双方,这对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非常重要。从夫妻双方的角度来看,共同债务评估标准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的稳定。其次,德国哲学领域的一些专家也适用混合确认规范,即夫妻共同债务的评估是基于夫妻是否允许对方,是否允许对方。这对夫妻实际上有权借钱。当然,从德国法律的角度来看,《德国民法典》也提出了非常实际的要求:只有以下四种债务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双方共同表达意向的债务;二是夫妻在共同生产经营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以扩大生产经营;第三是增加共同财产的债务;第四,由于缺乏支付法律费用和债务。

在现阶段的美国哲学领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生活必需品的规范,即夫妻根据债务购买的物品只能属于生活必需品的范畴,可以评估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第二种观点是评估个人财产变化的标准,即只有伴侣的债务有利于个人财产的改善,才估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法律中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明确定义,专家学者对此事发表了个人的看法。因此,结合实际情况,如何判断夫妻共同债务有较大的空间,不能得到一致的结果。然而,从民法的要求可以看出,夫妻同居是其关键因素。这一结果也可以从专家学者的陈述中看出来。穆昌正教授在书中写道,夫妻共同生活形成的抚养、抚养等负债,无论以夫妻名义,都可以视为夫妻共同的负债。陈伟专家教授认为,共同经营的外债利润偏向于共同日常生活,这也是夫妻共同经营的负债。杨立新专家教授在工作中提到,在夫妻默认的资产规章制度下,共同债务是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下建立和保障的,包括无法决定夫妻义务的人必要的债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和规范逐渐失去合理性、适用性和及时性。一些专家认为,共同债务的意图可以建立在一起。根据夫妻之间的相互允许,根据上述区分是有效的,但这种观点不可避免地是断章取义的。虽然夫妻对外开放是一个共同体,但生活中的每一个行为主体都必须对个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负责。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基本上是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债务之上的。当然,反对意见会减少,但反对意见的焦点通常是一方的情况是否必须由双方共同承担。

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一是家庭生活造成的债务;二是共同生产经营造成的债务;如果债务的利润由家庭共享,那也是共同债务。因为法律法规不能包括生活中各种复杂的债务方式,债务的开放通常是相应的,所以不可能用同样的内容或方式来定义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为此,本文任务婚姻生活期间造成的债务是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或者是为了更好的家庭生活,无论是哪一方还是夫妻,都是夫妻的债务。

三、难题与困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困境

(一)何以区分:特殊之债

1.生产经营之债

无论公司债务是否被确认为夫妻债务,从民法可以看出,共同经营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对于一方的企业经营活动,笔者对实际情况有一种看法。笔者认为权利和义务、权益和风险是一致的,企业经营活动是维持生计的具体方式。家庭的具体来源是生产经营中创造的负债,应当确定为共同债务。这种观点歪曲了相关法律法规,在家庭生活中运用了商业逻辑,并将每个运营商的伴侣置于风险之中。在司法审判中,对公司债务的判断不一致。当夫妻一方涉及多项项目投资负债时,人民法院可以确认为共同债务。由于时间阶段是在合理的夫妻关系期内产生的,借款人无法确认为个人的债务。

然而,在另一个例子中,丈夫和妻子一起创办了一家企业。之后,丈夫以经营为由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同年,彼此签订的离婚协议要求女性放弃股份,不对企业债务负责。后来,金融机构提起诉讼,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在一审中,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贷款是直接用于企业的,但根据时间规范,在夫妻关系合理的时期内,企业的利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享利润。二审法院认为法人的资产是一个独立的企业,认为企业的利润属于公司,公司仍然有企业,而不是公司的股东。即使收入没有分配,换句话说,利润总是不变的。因此,丈夫应承担偿还债务。然而,结合实际情况,个人行为的运作通常与夫妻的性生活重合,业务收入用于日常生活。此时,商业服务负债能否转化为共同债务需要探讨。

2.侵权之债

侵权人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此产生的债务属于侵权债务。在侵权债务中,通常涉及夫妻和第三方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区分侵权责任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夫妻共同侵权会造成共同债务,但也可以建立单方面的侵权。以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要求,民法也没有涉及。然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在正常情况下,一方造成他人伤害的债务被判定为个人的债务。作为民事制裁的赔偿责任,是针对行为主体的执行方式,使其理解方式不正确,行为主体自身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将其评估为个人的债务更合适,不能影响另一方。另一方面,只有当个人行为与家庭生活或家庭权益有关时,侵权债务才被确定为连带债务,否则将被视为个人的债务。权人的权益应当直接认定为夫妻和家庭,建立夫妻的连带债务。当夫妻一方可以出示直接证据来证明结果时,就被判定为个人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不足

1.日常家事生活范围不明确

日常的家庭活动包含必需的家庭支出。因为价值观念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平衡,每一个家里都是有自身的消费类型与生活范畴。殊不知,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人民群众的交易方式和开支愈来愈多样化。在现实生活中,必需的吃穿住行可能是贫困家庭生活的日常开支,因而高收益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明显超过贫困家庭,并且针对贫困家庭而言是一大笔钱。富有家庭的开支是日常支出,如家庭保姆费、出国旅游和别的提升生活品质的活动。“日常生活的必须”是一个比较抽象性的定义,而婚后生活原本便是私秘的,夫妻感情的种类也是有较大的不一样,别人难以作出直接的分辨。家庭生活的秘密性决定了债务人带来的直接证据比较有限,夫妻彼此在法定情况下的生活费难以搜集直接证据。无债一方通常处于被动地参加法院审理,他们搜集直接证据的意向明显弱于债务人,在不知道的情形下难以了解负债的数额。

2.债权人善意之债规则的缺失

在法律条文和民法中,并没有有关债务人日常贷款的真实负债的要求。无论债务人是真实债务或是故意债务,法律法规都对债务人一视同仁地给与公平维护,进而降低了债务人的保护范畴。从一些宣判中可以看得出,人民法院趋向于适用以债务人自身的为名但出自于日常必须的负债认为,除非是伴侣证实其并没有用以家庭生活。

给予真实负债有利于群众区别日常贷款和日常家庭贷款。从理论上讲,夫妻一方可以负责的负债额度没限定。“小额贷款相当于日常生活借款相当于一般负债”的假定等同于一个方程式带入,显而易见逻辑性和科学性的不合理弹跳遭受怀疑。负债并不是一个寒冷的数据,做一个简洁的换置是对的,还需要研究其产生的缘故、目地等,那样的换置很可能造成更普遍的不合理。一是进一步扩张连同负债的范畴,无论非真实负债,均被判定为连同负债;二是不能合理维护真实债务人,忽视真实负债,无法得到维护。

多年来,很有可能会累积很多虚报或不法借款,进而为他们披着合理合法的伪装。在夫妻连同负债评定环节中,评定规范和证明责任存有明显缺陷,变为连同负债的概率超过一般负债。因而,必须重视小额借贷是避免小额借贷变成大额度贷款的规定。

四、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建议

(一)特殊之债的认定

1.生产经营之债的认定

被告方生产运营负债特性的明确,关键在于运营的特性和借款的目地。换句话说,以家庭生活为基本的企业信用贷款是一般负债,区分是不是用以家族式企业运营,而不是在家族式企业环节贷款。民法典》第1064条要求,债务人可以明确提出直接证据证实用以一同运营的负债属于共同债务。主营业务收入是不是用以同居生活,并没有明确的必备条件。假如一方贷款项目投资,另一方只共享所得的,属于夫妻一起生活为目的,不属于共同负债。

首先,个人户以自身为名备案,以夫妻共同财产注资的,或是家庭共享得到的,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款;不能区别的负债,也应由夫妻一同付款。依据这一逻辑性,针对同一种类的独资,一方的运营负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款。其次,结合实际,明确负债由一方担负的生产运营必须全面融合公司的类型决定。

夫妻一同出任公司执行董事、公司股东、公司监事等高端管理者的,具备一同运营或一同监管的类型,且没办法证明婚后财产单独于一人公司资产的,因为另一方直接或间接性进行了公司的运营,因而可以确定负债是由大家族整体利益担负的。与此同时,当一个人的伴侣是一个企业的关键组员,当借款人项目投资或借款基金管理公司协作,除非是伴侣给予了直接证据,原因是他不知道,他被认为了解负债和的目地被认为是共同债务。

2.侵权之债的认定

与民法典中注重过失要素的过错责任所属标准不一样,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中的非侵权夫妻之一是不是属于安全事故承担责任行为主体,侵权行为法关键考虑到下列2个要素:一是支配权决定权,即谁操纵或控制所涉及到的车辆;二是利润导向性。除开增加利润外,车辆经营还应当为家里产生其它益处,例如在日常生活中给予方便的公共交通,运输家庭主要成员上下班时间。侵权行为法与夫妻共同债务均注重权益侵占的趋向,有一定的一致性。一个伴侣的活动通常被认为是一同生活的一部分,随后被认为是因为这对夫妻的权益。一个非常典型的事例便是驾车的个人行为,尽管一方是独立驾车,但还可以算得上家庭生活的一部分。主观性过失并不是分辨非侵权行为一方是不是负责任的要素,反而是侵权行为方的情形是不是属于家庭活动,是否合乎夫妻整体利益。

生活中,侵权行为的侵害人是一般犯罪分子,夫妻一方通常没有在侵权行为当场,几乎并没有过失。因而,依据另一方是不是有过失来明确义务显而易见不是可以的。假如一方的家庭活动、运营等个人行为产生侵权行为,即使并没有过失,另一方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不然在家庭生活中侵权行为,另一方不负责任。轻度道路交通事故或过错导致的影响不良影响,不适合无过错免责声明,存有故意侵权责任导致的侵权责任以外。因侵害人的故意侵权责任导致伴侣比较严重影响的,不可适用过失免责声明。在公平责任层面,根据家庭或企业社会责任,如落盆栽花盆砸人、找不着高处投掷者、整幢楼负责任,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践活动中,侵权责任经常产生,涉及到多方面权益。因而,在适用法律和义务评定上,融合侵权行为法和婚姻家庭法的具体内容,以是不是将车辆用以日常事务做为分辨根据,可以合理处理侵权人的负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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