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分析

摘要

自2003年以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在全国各地逐渐成为普遍现象。为此,党和政府不断投入精力,然而拖欠 农民工工资问题却依然存在,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不稳定因素。现在不仅被社会所重点关注,也成为党和政府的 工作重点。政府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客观上要求我们依法“治欠”、联合惩戒、根源治理、齐抓共管,全 面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绪论是关于本文选题的原由及其意义;第一章是对农民工概念进行界定。介绍农民工群体的来由、发展过程以 及概念;第二章是对建筑领域内,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问卷调查,从而整理数据得出现状;第三章是通过问 卷调查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第四章是关于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的一些法律保障措施 以及其完善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建筑领域;拖欠工资;恶意欠薪;法律对策

1.绪论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据2021年《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我国约有29521万农民工。”以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日益频繁。为保护劳动者权益,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成为新中国第一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综合性法律。虽然中国劳动者权益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要求和保障,但是法律也具有滞后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很好适用于现如今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政府尽管每年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不断投入精力,但年年欠薪的现象依旧存在。2022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李克强总理提出强化农民工工资拖欠治理。这说明政府一直关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但是这条道路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完善。

1.1选题原由

相比较普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而言,建筑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更因为其特殊性而被社会所广泛关注,一是建筑工地农民工人口数量较多;二是建筑工地拖欠工资额度较大;三是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小黑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因素,这不但会影响到农民工的利益,还会引起社会突发群体事件,从而造成社会不稳定。[1]

由于笔者是成长在农民工的家庭中,最能体会这种感觉,还有大部分农民工的孩子都是留守儿童,每年年底讨薪的大戏不断上演,这使得过年期间父母却在外地讨薪的事件发生,加上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经常发生群体性事件,这就意味着会伴随着有人受伤,这就使得一个家庭无法过一个好年,从而降低人民幸福感,这和我们社会主义道路是不相符的,所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刻不容缓。

笔者大学暑假期间在工地短期工作,融入工地生活,工作期间深刻感受到农民工讨薪的焦虑不堪以及地位的悬殊对待。所以笔者想研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挖掘其根源,并找出相应的法律完善措施。

1.2选题意义

1.理论意义

建筑领域农民工作用于城市化发展道路的每一处,城市化的工程建设等建筑领域都离不开农民工的幸苦劳动,可以这么说,农民工可以离开城市,但城市的发展万万不能离开农民工。在政府的政策激励下,吸引各种企业进行投资,同样,也吸引了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来外出寻找就业,实现家庭增收。这本来是一个共赢的发展状态,但在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某些建筑公司或者包工头拖欠工资农民工工资,更是对其劳动权益视若无物。

为了过上和谐稳定的全面小康生活,使得公民在法制社会中具有幸福感。因此,我们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使每个农民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让公民坚信法治社会的公平、公正,这样才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应有之义。

2.实践意义

劳动报酬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宪法性权利,若农民工辛辛苦苦所赚来的“血汗钱”都无法获得的话,对于他们而言这是非常的不公平,他们需要这笔钱用来作为基本生活,这也是对我们法制社会劳动法律保障制度的无视。本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入手,分析解决其问题,引导其正确方向,使得我国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更上一层楼,具有司法实践意义。

3.立法意义

人力资源是社会长远发展的一个重要资源,而农民工则是在城市化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绝大多数农民工工资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收入来源,而拖欠农民工工资则会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所以,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必须注重这些因素,首先要考虑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进行面对面进行交流与研究,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原因进行分析,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防治和惩罚机制。目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依旧存在瑕疵,依然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从而导致农民工无法过年拿着血汗钱回家,反而继续留在他乡讨薪。因此,通过探讨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挖掘其根本原因,从而解决其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立法意义。

2.农民工的概念界定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新的市场群体,同时也是我国二元户籍制度下产生的一种特殊群体。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2]在目前社会发展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然有很多,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从“农民工”这一概念来定义。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民工”这一大型劳动者团体的定义还没有完全统一的解释,笔者根据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来分析,以望对”农民工”一词进行解释。

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社会学通讯》首次提出“农民工”这个名词,即具有农村户口,流动到外地打工的那部分剩余劳动力。[3]孙立平教授认为,“农民工”这个词表明,这是一种职业,也是一种社会身份或社会地位,所以它是社会身份与职业的结合。其中“农民”表明他们的社会身份,“工”则表明了他们的职业。“农民工”就是“农民”这种身份与“工”这种职业的一种独特的结合。

本文所总结认为的农民工概念是:“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获得薪酬的农村户籍劳动者。”而建筑行业农民工则包含上述含义,但工作只限制于工程建设领域。

3.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分析

3.1包工头方面原因

1.“包工制”虚化劳动关系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需要的建筑领域的工人也越来越多,而这些工人又到何处去找呢?此时,包工头负责招工、管理以及监督农民工,而这个群体就是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中介。因为农民工自身水平有限,需要一个劳务带头人来带领他们找到工作,但包工头却处于建行企业与农民工之间,这会导致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法律关系虚化。[6]而某些建筑企业则会利用包工头来逃避风险和躲避责任,而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没有统一关系,因为是包工头在进行招聘、录用或者辞退等等,而建筑企业却隐藏在包工头后面不被知晓。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也不承担法律上用人单位的义务。且绝大多数包工头是没有任何施工资质以及用人资质的自然人,这就使得农民工的权益犹如水上浮萍,没有任何强有力的保障。所以,包工制不利于农民工讨薪,无法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相关法律权益。

2.包工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笔者在工地生活发现,这些进行工程包工的包工头与其所招聘的农民工通常是同乡或亲属。在日常生活中,农民工通常以账本记录每天工资数额,会以借支生活费的方式支出部分工资,到了年底再进行工资总结算。但是到了年末,有些包工头挪用农民工工资到其它施工项目而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某些包工头私自挥霍工程款而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某些包工头明明有支付能力,但主观上却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为了非法获得农民工工资而转移财产或直接逃跑,这些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影响过于巨大。

3.2施工单位方面原因

1.施工单位用工行为不合法

某些雇佣大量农民工的建筑公司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一方面由于农民工具有流动性大、临时性强等特殊性质;另一方面又因为工程层层转包等原因。所以农民工有时都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用人单位。[7]据调查问卷表明,只有18%的农民工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正因为某些建筑企业用工不规范,管理混乱,造成了订立合同的农民工极少。

同时,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法律素质较低,很难懂得相关法律法规,对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法律认识,因此,在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时候,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只有自身记录的记工账本来确认劳务关系,证明能力很弱。正是如此,当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下,只能给予建筑企业行政处罚,但对于他们来说,违法成本可以说忽略不计,处罚力度过轻,根本不足以形成震慑这些建筑企业。2.施工单位有意纠缠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有意纠缠,案件就会很难快速结案。一方面农民工在诉前讨薪过程中经历了种种困难,所以对建筑企业非常恼火,这往往会导致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对立情绪非常大。另一方面,作为被告的施工单位处于经济强势地位,可以不计成本聘用律师,利用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和期间,合法拖延诉讼。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农民工的经济实力就很弱小,拖不起很长的诉讼期间。所以案件很难快速结案。最后导致农民工不得不服软,牺牲自己的一部分“血汗钱”来达成协议。

3.3农民工方面原因

根据问卷调查显示,89%的农民工教育程度在初中及以下水平,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知识水平的农民工人数则为0。这侧面说明了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应该也会较少,法律意识从而较低。所以,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农民工往往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根本不知道去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3.4行政执法方面原因

由于近几年处于快速建设阶段,建筑市场不稳定,区内建设工地众多,劳务情况复杂,农民工欠薪问题突出。劳动监察工作任务繁重,只能忙于投诉案件的处理和现场调解等事宜,没有精力大力开展普法宣传、用工排查、集体合同签订、劳动关系摸底等预防性工作,造成行政执法深度不够。

在执法手段方面,法律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权限不足,导致执法手段单一,在查处农民工欠薪案件时,没有直接权限强制对场所、设施进行查封,也没有直接权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以及汇款,导致执法后的效果不理想。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下达处罚决定书后,因单位拒不执行还需等待6个月后才能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而用人单位因为违法成本过低,所以其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3.5诚信机制方面原因

1.道德理念淡薄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的崛起,让西方资本主义的拜金思想渐渐影响人们的传统道德理念。某些包工头或者用人单位利欲熏心,利用农民工不懂法律,不知道订立劳动合同,从而欺骗农民工;利用市场地位的不对等,一直压价,让农民工没有议价权,农民工为了生活和家庭只能无奈接受;利用社会地位优势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有的甚至是在工程款结算后,卷款藏匿,恶意欠薪。

2.社会信用体制的缺位滞后

我国目前在社会信用体制建设方面处于缺位滞后状态,社会监管执法部门没有信息共享,信用建设平台还处于建设初期,使得违法企业违法成本比较低。

4.完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保障

4.1加强诚信机制建设

政府要充分利用其职能,加强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同时,为促进制度的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必须加强对各个阶层的公民利益的监管和协调。努力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诚信政府的形象,才能更好发挥信用体系的作用,为广大企业树立良好的带头作用,有效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8]可以大力报道某些优质企业诚信经营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对某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曝光。严格落实黑白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企业及法人代表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并对其定期予以曝光。将企业的违法行为和法人、企业的信用、资质升级等绑定在一起,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一旦有违法行为就对其进行信用降级,使其在资质审核、工程项目承接、资金信贷、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限制,倒逼企业诚信经营,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9]

4.2优化外部执法监管

1.优化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服务

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的衔接,建立专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理部门。[10]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开通绿色通道,方便农民工讨薪一条龙专门解决服务,及时进行审理欠薪案件,提供有效快捷的法律服务,从而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让农民工在外信任政府,不再像无头苍蝇一样寻找救济方式,从而让政府更具有公信力。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因建筑工地众多,劳务情况复杂,劳动监察工作任务繁重,所以应当扩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现专职化管理,实施责任制。一方面,处理投诉案件和现场调解事宜由专门小组办理;另一方面,开展普法宣传、用工排查、集体合同签订、劳动关系摸底等预防性工作由另一专门小组负责。这样可以提升行政执法的效率。3.加强行政执法的权利

“裁判容易执行难”,这是许多农民工打赢官司遇到的事情。应当加强法律赋予劳动监察机构的权限,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可以拥有权限强制对场所、设施进行查封,并有权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时止损,来保障农民工的工资能够正常发放。对于劳动监察部门下达处罚决定书后拒不执行的单位,可以无需等待6个月后再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可以适当缩小时间限制,这有利于及时讨回农民工的工资。

4.3完善政府预防机制

1.建立建筑企业资金流动风险预警机制

当地专门政府机关联合税务、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银行等机构,共同设立建筑企业资金流动风险预警平台,将当地用人单位的流动资金波动情况纳入日常监测范围。建筑企业拖欠工资超过45天,即看作是风险信号,启动重点监督程序;而拖欠工资超过90天的建筑企业,则视为出现重大风险,采取介入管理措施。[11]

2.强化过程风险控制

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分解承包较为复杂,所以政府应当:①利用合同条款规范用工。明确各个主体关于工资支付的义务,总承包建筑企业选择的企业劳动必须用工规范和无劳动争议记录,在双方合同条款中需要注明分包单位必须与农民工订立正式劳动合同,并且建立员工名册以及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为员工购买工伤及人身意外险。

②规范工程款结算行为。政府应当严格规范施工款的结算,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用工资金需分离开单独计算管理。建筑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期限或工程进度进行支付工程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专门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中必须要有足量的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资金,直接打款到农民工的工资账号里面。

4.4拓宽法律宣传途径

经调研发现,农民工法律知识储备较少,法律意识淡薄。因为其自身文化水平有限,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普法工作,实现互联网线上+线下的宣传模式。线下,对其所在管辖的社区进行法律宣传。可以在所管辖的社区定期举办法律讲座活动,给社区人员普及法律知识,以及在工地附近的街道上发放有关劳动法律常识介绍的传单。线上,可以建立专门的公众号,通过视频的方式讲解相关法律以达到宣传法律的效果。例如,经过笔者大量实践与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民工在业余休息时间喜欢“刷抖音”,所以相关部门可以从这个入手。通过入驻抖音平台,创建专门认证账号,建立专门的“绿色通道”链接,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进行专门推荐到有需要的农民工手机里面进行普法宣传。这样让农民工朋友在闲暇时刻可以有空去了解法律,也可以直接点击相关部门认证账号里面的链接进入绿色通道进行解决。并且有相关部门的法律专员会在认证账号上在线解答,相比较于律师的专门服务解答需要钱财和时间,这样的方式容易让经济薄弱的农民工愿意去了解并通过法律的方式去解决问题,从而让农民工懂得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这样的互联网线上+线下模式使得法律宣传效率变的更高,事半功倍。

4.5完善劳动法律适用

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与建筑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之后,农民工在要求建筑企业支付工资时不能依法享有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保护。即使是农民工进行诉讼,也不能被认定为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具有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因此,农民工只能要回自己的劳务工资,而与拖欠工资在劳动法上有关的的赔偿或者其他补偿方面都无法享有。这就需要立法部门能在劳动法律关系的界定上考虑包括建筑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通过这样的方法,让劳动法等相关劳动法律能够保障更多的弱势群体,减少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虚化劳动法律关系,控制建筑企业不能钻法律漏洞,有效遏制建筑企业不订立合同的现象。

4.6明确企业行政责任

自从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相关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帮助农民工拿到工资。但是,我们很少见到用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说行政处罚较轻,不足以震慑这些企业。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能见到用人单位违规的时候,工商部门便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要求其停业整顿,尤其是针对经济发展问题,工商部门都可以迅速处理,严格惩罚。

因此,笔者建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该更加重视,应当强化劳动监察部门实际的监察处罚权。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可以对其进行停业整顿。这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就会因此导致无法施工或者工期延后,从而造成自身损失。那么,就会倒逼用人单位不敢拖欠工资,按时给农民工发放工资。与此同时,行政部门之间一定要分工明确,不要出现问题需要解决的时候,互相推诿或者争相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落实确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政职责。

本站文章通过互联网转载或者由本站编辑人员搜集整理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ttxsai.com/news/2468.html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