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我国幅员辽阔的农村地区,妇女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她们备受旧思想世俗的约束,在土地权力的拥有,以及婚姻家庭的权利上都没有主动权,并且由于长期以来的“男尊女卑”观念侵蚀,导致不少女性很难活的和男性同等的教育资源,这也导致她们整体文化程度偏低,对生活的没有把控力,更加容易受到男性的管制。这些都是当今我国农村妇女的现状,她们的权益一直处于一个没有被很好保护的状态。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有我国法律规定和政策制定存在着漏洞,乡村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传统老旧的“重男轻女”思想的不断影响。本人针对上述这些问题,提出了能更好地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措施,包括完善与农村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保护,监督落实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等。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分析法。笔者在学习期间,首先搜集了大量关于农村妇女权益的信息,主要通过收集报刊杂志、学术文专著教学术网站的方式,其次是与农村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如何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措施,主要是通过关注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实际研究的支撑方法。
关键词: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法律
1.理论基础
1.1妇女人权理论
在上个世纪90年代,“妇女权利就是人权”成为世界各地妇女热情喊出的一个口号。此外,人权框架还规定了确定、分析和澄清侵犯妇女人权经验的方法,并规定使用一些国际公认的紧急援助方法。它为概括妇女的经验和制定行使她们权利的战略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人权学说要求停止对妇女的个人待遇。因此,人权学说对查明肇事者及其肇事者以及寻求补救办法非常有用。人权理论还表明,长期以来将生活划分为“公共”和“私人”领域的做法进一步恶化了妇女的处境。由于“公共”领域被认为是国家职能和公民关系的核心,它提供了人权保护。然而,许多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由男性伴侣或家庭成员实施的。因此,尽管有反对暴力的法律,但这些法律经常被政府忽视。国际上的女权主义努力是人权理论实现妇女权利的一个无可争议的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和发展的国际人权准则、妇女人权运动和女权主义理论以及她们所服务的世界妇女运动都得到了统一。国际人权法也是妇女消除性别歧视运动的战略工具和最重要的工具。这是因为,尽管存在缺陷,现有的国际人权准则及其组织框架具有加强尊重人类尊严的权威和潜力。将妇女的问题纳入国际人权法的规范性和组织体系,将使女权主义运动能够利用这些机会。
1.2妇女发展和社会和谐理论
1.2.1妇女发展
性别平等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实现其他重要的发展目标。法律和两性平等政策可能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发展成果的三个方向:首先,消除性别不平等的教育;经济机会和获取生产性资源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至关重要在当今全球化和日益竞争激烈的世界。其次,改善妇女的地位和地位有助于实现其他发展目标。例如,这将使他们的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最后,为妇女和男子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表达他们的要求和影响政府决策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这将使系统和政策的选择更具代表性和包容性,从而改善发展前景。2011年全球发展报告强调,在全球化的世界中,减少性别不平等的国家,特别是在中等和高等教育领域,参与经济生活的国家,与采取行动的国家不同,在发展方面会有明显的优势。妇女的集体倡议可以促进社会变革。它可以改变限制个人倡议和妇女能力的制度、市场和社会规范。
1.2.2社会和谐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和新阶段共同提出的战略目标。作为一个基本的身体和社会中心的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和谐关系已经成为一个基本的内容和一个重要的条件。只有当男人和女人相互支持、发展、相互合作、和谐时,人类、人类和自然以及人类和社会才能实现和谐。换句话说,性别之间的和谐是人之间和谐的基础,人之间的和谐是人与自然以及人与社会和谐的基础。和谐的社会是建立在各种和谐关系的基础上的。男女平等和谐的发展是建立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是平等和谐的性别发展社会,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是解放和发展全国女性。根据法律防止和制止对妇女的侵犯,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是建立男女和谐关系的基础。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第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我们必须坚持维护社会正义和正义,坚持走共同繁荣的道路,坚持促进社会和谐。这些要求强调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导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并明确了现代中国妇女追求两性平等、实现两性和谐发展的方向。
2.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2.1土地权利难以保障
在土地权利方面,我国的农村妇女是很少有话语权的,更多的时候是为了生存,又或是受到了某个利益的诱惑,她们才会去主动地对土地利益进行争取,更多时候采取的是“躺平”的态度。其实在我国目前的大环境下,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并且一些条例仅限于理论,实践起来十分得困难。并且很多地区法律的普及很差,没有多少人知道法律对土地权利的保护,因此很多妇女的土地权利即使受到了侵害,她们也并不自知,以为这只是常规惯例,国家制定的法律也就变得没有约束,那些被侵权的妇女也很难利用法律武器去为自己的土地利益争取权益,并且在许多农村妇女知道自己争取土地的所有权,是面对着村集体或者家庭中德高望重地位较高的人群,自己是获得不了多少支持的,同时妇女对土地权利的拥有意识也较为薄弱,她们并没有觉得拥有土地是一件非常荣幸的事情,这样的结果是残酷的。
也正因此,我国农村妇女绝大多数在面对自己的土地权利被侵犯时会选择默默地接受这一现实,会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任由侵权者支配。也是因为这样,我国的农村妇女从最开始的默认现实,到其基本生存无法获得保障,此时才会想到利用法律来为她们正义维权。并且妇女一旦决定了自己维护自己的土地权利,她们往往会斗争到底,并且村里的那部分都想要维权的妇女们会自发地团结起来,会进行团队集体上访,问题会被激化,甚至爆发公共群体事件,会影响农村的治安,这也是我国农村妇女的土地维权活动中比较难进行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
2.2整体文化程度偏低,受教育机会低于男性
我国农村妇女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受教育的机会也低于男性,我国的农村有着男性主外、女性主内这样的传统观念,妇女是依附于家庭的,需要妇女去照料这个家庭,因此,很多家庭不愿意女性常年在外,而将女性框在家里的其中一个方法,就是不重视其教育,对女性的教育不管不问,最终女性也会因学无所成而回到家中。而这些没有受到良好教育的女性在各方面都没有很好的认知,跟不用说与法律相关的理念。很多家庭在经济紧张的时候,往往会优先选择花钱让男性去上学,而放弃了对女性的教育投资,此时女性的受教育权利就受到了不公正的侵犯。同时由于其文化水平不高,自身也没有较强的技能,这些妇女没有办法依靠一技之长去收获更多的金钱,这更会导致其家庭地位很难获得提高,长此以往,这些农村妇女便会默认家庭中女性的受教育权利不如男性是一种正确的思维,这也严重地阻碍了对农村妇女公平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2.3婚姻家庭权利不对等
我国农村的家庭大多数还是以男方为主导,妇女辅佐之这样的家庭模式。许多妇女因身边人在家中也是处于一个听从丈夫管教的地位,其自身也就缺少了男女平等的意识。在许多农村家庭中,妇女对于经济的支配权少的可怜,只有日常生活用品以及伙食费上的支配权,其他的方面的经济分配权利则完全掌握在了男性的手中,这是有违妇女人权理论的。不仅如此,妇女的家庭话语权也处于劣势,很多事情的决定权都在男方手中,由于自己的文化水平一般比男性低,对于一些事物也没有透彻的了解,因此她们也没有自信去完全主宰一个事情的走向,这时男性便站了出来,展示所谓的一家之主的风范,实则只是讨了“重男轻女”遗留下来的“胜利”果实,而此时这些家庭妇女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严重的侵犯。
3.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
3.1我国法律政策存在漏洞
一些法律和政策虽然在条例规定中已经尽量地追求对细节的完善,但也存在着一些漏洞,并且其中一些条例或政策在实际的推行中是很难操作的,运用起来十分的困难。并且一些政策并不能完全归纳总结所有出现的情况,所以在实际的生活中,部分农村妇女的受教育权益依然会受到剥夺,土地权利也会受到侵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依然处于被管教的一方,这些现象在农村仍然会经常出现。此外,我国对于农村中发生的一些对妇女的违法侵权行为,其惩罚力度和方式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并且由于一些事情是农村人自己家庭内部的时期,惩罚力度也不够重,违法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太低,这导致甚至许多的村干部也会出现知法犯法的现象,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不惜牺牲一些妇女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和政策是很难发挥其应有成效的。虽然关于农村妇女保护的法律条文在细则中明确规定了村民在土地权利、受教育权利等方面需男女平等,但这些法律或政策在实际的约束规范时是起不到什么作用的,并且一些村民以没有经济来源去供女生上学为由,这些都是法律无法管制到的地方。即使村庄里偶尔出现了妇女的土地权或者受教育权受到了侵犯,同时妇女将侵权人告上了法庭,但是法院也只能判定这一行为是不对的,并不会针对侵权人进行刑事追责,侵权人也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此时就显得轻描淡写、微不足道了。
3.2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
国家权力要想发挥其作用,就需要各级部门都将政策或制度贯彻落实到位。而政策落实的到位与否,就需要相应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但是我国目前许多农村由于地理位置较为偏远,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有时难以够到,关于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自然也很难得到宣讲和落实。许多村干部为了维护其自身在村子里的威望和权力,往往对国家监管不到的政策进行过滤,并且自身也不会设立相关的监管部门。这些村官肯定不想自己监管自己,于是造成了部分偏远农村地区法律和政策的监督管理完全缺失。一部分农村妇女的部分权益在受到损害之后,村里不仅没有相关的权益保护措施,而且政府下发的权益保护文件内容也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在实际工作中,法律及政策变成了一纸空文,即使有些村子专门为此设立了监管部门,但是其监管模式也很落后,甚至只是村干部的亲信,监督管理完全变成了形式主义。
3.3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的侵蚀和影响
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是我国千年以来的封建思想,这一思想最初是为了方便统治者维护自身的统治。实际上,在农村这一思想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吃住,还是教育,又或是就业,女性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甚至部分工作只招男性。男尊女卑的思想在生儿育女的时候体现也尤为显著,只要生不到儿子,就必须接着生,这给很多农村妇女带来了诸多的困扰,怀胎十月,这一段期间妇女失去工作的能力,也失去了提升自我的时间,如此一来只会让很多妇女无法让自己变得更强,也愈发容易受到家中男性的管制。并且农村妇女在土地所有权上也处于被支配的位置,虽然现今社会已经开始按人头算面积,无论男女,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女性拥有的土地往往就会被男性排挤掉,因为女性在出嫁之后,土地的所有权就会发生改变,那不如一开始就不属于她。
同时,在教育的投资方面,很多农村家庭更愿意花钱让男生去上学,而女性只需要学会基本的家政。家长对于女性学习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如男性,并且有些家庭由于较为贫困,只能供一个孩子上学时,便会优先选择男性,如此一来便剥夺了女性受教育的权利。而无法受到良好教育的女性其文化程度不高,较低的文化程度也导致其很难接触到外界的世面,而发达地区男女是较为平等的,但是低文化的妇女没有能力去认知外面的先进的思想,因此其自身也会存在着重男轻女的思想,以至于其下一代也依然会受此影响,最终这些妇女的权益将一直受到不公正的侵犯。传统的旧思想“男尊女卑”,它在农村千年的发展下,有着地缘和血缘关系,这是农村社会关系网的一部分。
男尊女卑这一陋习不断侵蚀着我国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新制度,农村里很多事情的实施大都是由男性决定的。并且由于“男尊女卑”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有些村民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很多时候他们明明知道重男轻女是违反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制的,但是很多村民们还是会默认由男性决定的事务,骨子里还是会同意,并且潜意识里默认这是合法的,于是农村妇女的受教育权利和土地权利即使受到了严重的侵犯,但是也被村民们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4.如何切实加强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4.1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优化法治环境
实现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良好保障,就是完善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法律更多约束和规范农村男性侵权行为的权利,坚持对人对事的全方位立法,让法治昂首走进农村,保护妇女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利用媒体和现代网络技术对村民进行合理合法的法治理念宣讲,在村里的小孩还没有形成“男尊女卑”思想之前就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在构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同时,也要加强各级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让他们放心大胆地公平对待村里的每一位妇女,让妇女也拥有每一个农民都该有的权利,让法律法规成为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最坚实的后盾。制定明文的法律法条,对恶意传播“重男轻女”思想,在家庭中管压妇女、在土地权利上侵权妇女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完善国家在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地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法治教育,优化法治环境,让农村更多的百姓知法、守法,逐渐消除对妇女有偏见的旧思想,让农村妇女在拥有平等权利的情况下,积极成长,积极学习,积极劳动,充分发挥妇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积极作用。
4.2监督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建立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政策落实的监测管理机制,快速地针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政策的实施进行处理并引导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政策的实施的发展方向。可以及时地进行民意调查,在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引导人们自觉相互监督,然后在过程中不断学习加深印象,通过划分主要的监督人,在人群中设立一个监督总领,并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大赛,检验法律法规落实的情况。监督管理部应注意在一周内收集和分析一些调查资料,及时把握落实情况的进度,加强对法律法规落实的初步研究和判断。
另外,相关监管部门要不断钻研新媒体,关注网络技术的发展,构建完善的利用新媒体进行法律宣传、政策落实的进度,增强监管部门对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管能力,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针对当前新媒体的各种传播新形式,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政策的实施的监管部门需要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进行深入学习,学习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方式和原理,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内容进行熟悉,以更好地在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正确引导并确保项目的落实。在法律法规落实成果较好时,负责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政策实施的监管的部门必须仔细核查每家每户的具体情况,同时要将检查核实记录下的信息公开透明,自觉告知村民关于法规和政策落实的基本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的疑虑。
4.3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在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进行法律宣讲时,很有必要更加充分地增加法律的宣传方式。乡镇的官员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学人才,包括大学教授、博导,或者人民法院、检察院的专业人士到乡村,然后召集乡村的一些村民代表,对这些乡村代表进行专门的普法培训、法律知识讲座等,之后再让这些听完讲座或者培训完的村干部到其管理的每一个村庄进行普法宣讲,而且要制定村民数量的表格,必须逐一完成,以提高该农村地区人民的整体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意识。不仅仅需要在地方电视台上播放法律的宣传广告,在乡村的公交站台,或者乡村的党支部的墙面,都可以张贴相关的宣传手抄报,还要充分地利用当今先进的互联网技术,通过网络进行宣传,利用自媒体和综合媒体,聘请专业的法律人才撰写妇女权益保护的文案,并通过各种方式将这些文案传递给村民,例如抖音、小红书视频短片和微信公众号以及朋友圈推送等。在实际的宣传时,有必要充分解释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意义,包括对小家、大家乃至国家的意义,让保护妇女权益的思想传遍农村,让更多正在饱受压迫的妇女也能够拥有话语权,以促进农村的建设和发展,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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