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闹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摘  要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医疗卫生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化,医疗服务总量不足与民众日益增长的医疗 卫生需求之间的矛盾,已成为目前我国卫生制度与医疗体制的基本问题。随着医患关系的日益恶化,各种形式的“医闹”事件层出不穷,既给医院的正常医疗活动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也给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修正案在第二百九十条第1款中增加了“医疗”两个字,正式将医疗秩序纳 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进行规制,“医闹入刑”也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但是,该罪并不能覆盖“医闹”的全部主客观要件,因此本文通过研究现行刑法对于“医闹”行为的规制现状并分析当前规定的弊端,通过进行完善立法、建立“医闹”犯罪人员名单设立第三方调解机构等方式来为治理和处置“医闹”行为提供一些法律建议。

关键词:“医闹”行为;医患纠纷;刑法规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Abstrac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is in the period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and the reform of the medical and health system is deepening.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total amount of medical service and the increasing demand of the people has become the basic problem of the medical and health system. With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various kinds of “medical disturbances” have occurred, which have brought great impact on the normal medical activities of hospitals 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edical staff. After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Amendment (IX) to the Criminal Law in 2015, the Amendment adds the word “medical treatment” to Paragraph 1 of Article 290, formally regulating the medical treatment order as the crime of assembling a crowd to disturb the social order, and the crime of “instigating medical trouble into criminal punishment” has also caused extensive discussion in the legal circle. However, this crime can not cover all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elements of “medical uproar”. Therefore, this paper provides some legal suggestions for the treatment and disposal of “medical uproar” by studying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and analyzing the drawbacks of the current provisions.

Key words: Doctoring behavior; Medical disputes;Regulation of criminal law; Crime of assembling a crowd to disturb social order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在医学领域的研究也不断深入,向更多未知的领域探索,许多从前难以治愈的顽疾得到了有效地治疗。但医学是复杂的生命科学,囿于当前的科技研究进展以及人体组成的多重性和个体差异性,医学界现有掌握的研究成果并不足以支撑所有临床医学的治疗,因此医治的最终成果并不总能达到患者和家属的期待效果。而很多时候,医生与患者之间由于客观条件和专业水平等各方面的差异得不到有效的沟通,难以互相理解,在结果没有达到理想的治疗效果时便极其容易产生医患纠纷,甚至进展为医患矛盾,从而衍生出一系列“医闹”事件。制造这些“医闹”事件的当事人通常情绪激动,缺少思考,因而也难以预测这类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

为了遏制“医闹”事件愈演愈烈的态势,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医疗场所场景,对于此类聚众扰乱医疗秩序并且危及他人安全的“医闹”行为作出法律条文上的规制,正式将“医闹”类型犯罪囊括其中。惩治“医闹”行为自从得到了刑法条文的支撑,产生了较为积极的法律作用,扰乱医疗秩序相关犯罪在刑法中的缺陷被填补完成;其次,此举对“医闹”潜在分子的行为产生了规制和约束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医闹”事件发生的风险。但是笔者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整理,经过解读后发现,“医闹”被写入刑法典进行规制后,类似现象仍然频繁发生,这表明,“医闹”行为在刑法当中的规制,仍然需要进一步强化。

(二)研究意义

尽管我国已经在法律实体层面为“医闹”入刑设置了法条依据,但社会生活多变复杂,从许多有关涉医犯罪的司法实践案例中不难看出,此类行为难以单单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进行概括和规制,所以“医闹”入刑后关于“医闹”行为在刑法中的规制问题仍然值得不断深入思考。“医闹”行为的恶劣影响已经突破出了社会所能容忍的道德防线,笔者认为在立法层面上单独为“医闹”设置罪名,对“医闹”进行更为先进和精确的刑事监管符合现代社会的迫切需求。借助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更精准地定义和表述“医闹”的概念、外在表现以及裁判量刑的问题,“医闹”类型犯罪侦查、公诉和审判活动的有效进行得到更高效地推进,科学引导司法实践活动,有利于提升“医闹”有关案件审理的裁判质量与效率。确保医疗秩序管理法律的执行力度,从而使我国医疗秩序管理法律应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对“医闹”相关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医闹”的犯罪与刑罚方面。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现行刑法对“医闹”行为的规制存在罪名认定模糊的问题,在刑法条文中没有进一步详尽规定“医闹”行为的入刑标准,认定客观与主观方面时极易产生争议,为区分此罪与彼罪增加障碍。虽然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约束和惩罚该类行为较未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前来说,确实能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法益,但社会生活中“医闹”案件的产生来源多样繁杂,单一罪名不能全面评价所有“医闹”的行为类型,也多有出现与其他罪名竞合的情况,对医务工作者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利缺少专门保护。

因此国内的一部分研究也把目光集中在如何完善“医闹”行为的刑法规制此类问题上。有学者认为不需要设立专门的罪名,主张通过补充和完善现有罪名的方式来打击“医闹”行为。这些学者指出,“医闹”如果进行单独制刑,则默认了医务工作者受到伤害而对其产生了“弱者思维”,认定这一群体是社会之中的弱者,急需得到法律的专门保护,而不是遵从社会发展之需要的应立之法。这样的立法精神在未来也有可能辐射到任何一个职业群体,久而久之造成罪名冗杂重复的情况,增加司法实践的难度。而在现有罪名中完善对“医闹”行为的刑法规制的方面,刑法中现有罪名对“医闹”的惩罚已经足够完备,可以通过充分运用罪数形态发挥刑法的机能,惩治行为人。

也有学者认为,可以在符合刑法谦抑性的特征的前提下单独以“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罪”制刑,参考“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决定对该罪犯罪行为人的法定刑幅度。造成其他恶劣后果的,依法转化为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其他类型罪名。

(四)本文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本文通过归纳总结方法查找出各个学科现有的对“医闹”一词的定义,整理“医闹”二字在法学理论中的明确界定。借助个案分析方法,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案例,明晰“医闹”行为对我国社会秩序和个人法益的损害,体现“医闹”行为单独制刑的必要性。第三是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对比我国现行刑法与国外对破坏医疗秩序、威胁医务工作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医闹”行为的预防和惩治方式,总结出其中的不同之处和我国可以借鉴吸收的内容,借此再次思考对我国当前阶段刑法规制“医闹”行为,提出改善建议,作为说明我国为“医闹”行为单独制刑可能性的支撑理论之一。

本文基本内容包括绪论及正文部分。绪论阐述了该选题的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

正文部分笔者首先概括“医闹”在刑事实体法中的法律定义,界定何种行为之“医闹”属于刑法调整的对象。探讨社会生活中“医闹”事件频发的原因,指出这类行为的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为后文提出完善建议作出铺垫。

正文的第二部分笔者将呈现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分析“医闹”行为涉及的罪名及其法定刑,并罗列域外对“医闹”行为的刑法规制。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医闹”行为被作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范畴进行规范。在该法条中加入了“医疗场所”之场景,扩大了条文中社会秩序的内容。但实际司法活动中审判人员多数以“医闹”行为损害的法益为裁判的依据,以确立行为人罪名,没有体现对医疗领域相关法益保护的独特性。基于此,笔者在第三部分总结出现阶段“医闹”行为在刑法规制中出现的犯罪设置、社会不良影响问题。

最后一部分,笔者根据前文所述提出“医闹”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维护医疗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破坏医疗秩序的“医闹”现象仍然频繁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将“医闹”行为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单独制刑十分有必要。对于为“医闹”所设的单独罪名,笔者也就此作出了简单的预想。

二、“医闹”行为概述

(一)“医闹”的概念

其实,“医闹”这个词不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2006年,毛群安作为卫生部发言人,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他用“医闹”这两个字,对当时已经出现的聚众危害医院公共秩序的现象进行了抨击,指出了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质。

在这之后,经过新闻媒体的大力推广和报道,“医闹”这个名词也渐渐被人们所认同。“医闹”是指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矛盾,以治疗期间出现的争议为借口,以寻求救助为理由,非法纠集多人到有关医疗机构,以扰乱医院正常秩序、损害医院声誉等方式,以迫使院方根据病人及其亲属意愿解决纠纷并获得赔偿的现象[1]。在这一观念中,我们可以清楚地感觉到,“医闹”这个词的“闹”,其含义是指其具有的恶性聚众性和寻衅滋事性的不法性质。“医闹”的主体有可能是病人和家属,也有可能是与医患纠纷没有任何关联的第三人,他们往往会通过雇佣关系聚集,来达到威逼的效果。

(二)“医闹”产生的原因

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激化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之所以演变成了医患关系的一种常态,其成因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因此,对现行体制进行重新审视,究其成因是很有必要的。

1.不健全的医疗卫生制度与医患之间缺乏沟通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我国人口基数大,但医疗体制尚不健全,医疗资源不足且分布不均,医疗投入不够。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突出,不少人为了看病纷纷涌入大城市。不健全的制度与公民的需求之间产生的矛盾,成为导致“医闹”事件频发的内因。

由于我国的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有限的卫生条件,使得大量的医务人员感到疲惫不堪。医护人员冷漠、急躁、疏忽大意的工作态度和病人及病人家属期望过高等因素的冲突,造成了大量的医患纠纷。“医闹”最重要的原因是医生和病人的互不信任,病人和病人的家属对医护人员的粗心和冷漠进行了一系列“报复”[2]。通常病人没有太多医学方面的知识,很难听懂医生的治疗方案,同时,由于病人在诊断和治疗中的地位比较被动,因此病人对医院和医生的不信任也比较多。临床上出现的“医闹”事件大多是因为病人对医生的不了解不信任,因此造成了医疗纠纷的产生。此外,很多病人对自己的治疗结果期望太高,而实际的治疗结果很难达到,这种落差会让病人对医院的信任感瞬间崩塌,病人的心理不平衡会引起情绪上的抵触,进而导致“医闹”事件的发生。

2.处理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不完善

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使患者在维权过程中不愿意求助于司法途径,而是选择了“医闹”维权。“信闹不信法”是大部分病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选择“医闹”的原因,他们更愿意采取私力救济去解决问题,而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来处理。目前,我国在处理“医闹”问题时主要采取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向法院起诉等途径[3]。但是,采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当事人往往会觉得有风险、投入高。且法官对于医学专业知识并不是有很深入的了解,解决纠纷有难度。“医闹”事件发生后,院方也大多愿意采用息事宁人的态度,选择私下了结,这一行为更加导致闹事者气焰嚣张,这同样也是造成“医闹”事件频发的诱因。

3.职业“医闹”者的产生与新闻媒体夸大虚假的报道

职业“医闹”是“医闹”行为不断发展过程中新生的不法团体,他们组织分工明确,通过给院方和政府施加压力而牟利。一些职业“医闹”者甚至就聚集在太平间门口,见到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就会聚集起来,谈好价格后就会随时开始“闹”。这些人的出现,更加助长了“医闹”者的嚣张气焰。

医疗行为作为专业领域,大多数公众本就不甚了解。不少媒体报道片面,还有许多无良媒体为了博眼球进行没有下限的报道,致使公众与医疗人员之间误会加深,使得一些公众本就对医院有所不满的情绪爆发,更加加剧了紧张的医患关系,舆论引导失当更加推动了“医闹”行为的发生。另外,新闻媒体也有偏向于弱势者的趋势,他们认为医院是一个强大的团体,患者是一个脆弱的团体,以此来对医院进行攻击。新闻媒体也乐于报道医疗纠纷,将其描绘为一种社会问题,充斥着矛盾与冲突。使得绝大部分人都觉得过去的医疗纠纷是一种片面的、不公平的报道,不利于医患关系的良性发展[4]。

(三)“医闹”的危害性

1.对医务工作者及医疗机构

频发的“医闹”事件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也使医务工作者产生巨大的恐惧心理。北京杰出年轻医师陶某2020年年初遭病人持刀砍伤,事发时,陶医生后脑勺、胳膊多处被砍伤,伤情最重,同时三名医护人员和一名患者也无辜被伤。陶医生在眼科方面的成就很高,在医学学界也是出了名的年轻有为,因此此事引起了国内对暴力“医闹”问题的许多的重视和探讨。“医闹”是对医务人员职业安全感的一种极大的侵犯,是对其人身安全、名誉权的侵犯。长久以来的医患纠纷,使得医患之间产生了一种需要“闹”来化解的深刻矛盾,不少病人在面对问题时,根本就没有和医生交流,而是采取“闹”的手段,强迫医生们去满足自己的非理性要求,不但增加了医护人员的工作压力,而且还可能加剧双方之间的冲突。另外,有些患者由于没有自己的判断力而去模仿那些闹事者的过激举动。长期如此,社会上尊医、重医的优良风气也将受到极大的破坏[5]。另外,“医闹”行为中的“打、砸、抢”行为严重损害医疗机构的财产权益,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干扰医院正常的医疗活动[6]

2.对医疗事业发展:

“医闹”现象的日益猖獗,致使医务人员缺乏、医疗人才流失,严重制约了医疗事业的发展。“医闹”事件日益增加,而且越来越严重,导致医务工作者在医疗服务的第一线工作热情下降。在医学领域,医护工作者不敢大胆地进行创新,不敢采用先进的医学方法和仪器,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医闹”行为导致了医务人员的被动态度,导致了医疗服务事业的发展受阻。

3.对患者

“医闹”行为使医院同患者间的关系更加紧张,也使病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目前,我国的医疗卫生制度还不健全,医患关系本来就很紧张,而“医闹”事件的快速发展,使得医患矛盾激化,冲击着医生为医疗事业奉献的信心,有些医生会采取保守治疗的态度,不愿意也不敢冒险,这样会造成急需救治的患者延误最佳的治疗时间,治疗的结果也不会令人满意。医生们不能勇于创新,医疗技术进步停滞不前,最后受害的依然是广大患者。4.对法制事业的发展:

“医闹”行为的愈演愈烈,是公众漠视法律的体现,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闹”的方式来维权,是法律权威力下降的表现,这也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相违背,由此发展下去会阻碍我国法制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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