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独立董事是指董事会根据公司结构治理需求成立的,独立于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的外部董事,其目的是确保运营商不偏离所有者的目标,降低公司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服务成本。与公司或其经理没有重要的商业或专业联系,对公司的事务有独立的判断。这改变了运营商的决策权结构,实现了控制和制衡的作用。独立董事实际上既有决策权,又有监督权,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本文旨在针对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职能作用缺失、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并结合实例说明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加强配套制度建立并加以完善,旨在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独立董事;职能作用 ;独立性;制度完善
Abstract
Independent directors refer to external directors establish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based on the governance needs of the company structure, independent of the company’s shareholders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heir purpose is to ensure that operators do not deviate from the owner’s goals, reduce company agency risks, and control agency service costs. Having no significant commercial or professional connections with the company or its managers, having independent judgment on the company’s affairs. This has changed the decision-making power structure of operators, achieving the role of control and checks and balances. Independent directors actually have both decision-making and supervisory powers, but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still faces many challenges. This article aims to provide a specific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lacking independence, lacking functional roles, and imperfect systems. And combining examples to illustrate the problems, summarizing experience, continuously improving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strengthen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supporting systems, aiming to provide certain assista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Keyword:independent director;Functional role;independence;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
前 言
欧美国家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始于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的颁布,其立法基础就是独立董事制度。当前,在中国,普遍采取的是”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即”监事会”与”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独立的经营与监督,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可能损害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问题。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目的就是要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约束机制进行强化,从而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并持续地对公司的结构治理进行强化。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在中国,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的是一种主要的公司管理体制,而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的是独立董事制度。然而,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发展过程中还遇到了一些问题,例如,实践操作上还存在着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等。文章对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了剖析,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以实际的案例为基础,为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从而推动了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健康发展;有针对性地给出了科学的意见。
第1章 独立董事制度的概述及内涵
1.1 独立董事制度的概述
独立董事制度指的是一种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的制度,其目标是为了构建制衡和控制,使其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在该公司任职,在其任职的公司中,履行其它非规划职责且与其大股东无关的董事职能,跟公司董事不存在联络,董事会不应影响其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判断,对众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责任。在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立指南》中,有这样一条规定:“非独立董事”是一种非独立董事职务,且不能对公司和大股东构成阻碍的行为。
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能就是监督和咨询。独立董事一般都具有很高的教育背景,且大多曾在政府部门或全国人大工作过,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平。已有研究显示,独立董事的专业程度对公司治理具有显著的影响。会计或审计出身的独立董事,能够监督企业自身的财务运营,减少企业违法行为;投行或银行出身的独立董事,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和社会关系,能够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不同类型企业对独董出身的倾向明显,互联网技术企业往往更加青睐技术性独立董事,能够在技术发展方向方面提供建议。
1.2 独立董事制度的特点
独立董事是一种独立于股东、不在公司内部运作、与公司或其经理没有实质性的商业联系或工会的独立董事,他可以对董事和公司事务作出一个合理的独立的判断,并对公司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监管。
1.2.1 独立性
这里所说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在个人身份上,在经济利益上,在生产过程中;权利和其他权利应该是完全独立的,并且不会受到控制的股东以及公司的管理人员的制约。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平衡大股东,有效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发挥着积极的功能。
1.2.2 专业性
独立董事一般为具有经营管理、财务和法律知识的人;在金融和人事方面有丰富的从业人员和在企业经营方面有丰富经验的高管可以担任独立董事。透过自己的专业知识架构,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客观准确的意见及建议。
为了确保独立董事制度的专业性,有必要通过专业委员会,通过在许多重要问题上具有一定专业经验的单一指挥官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这意味着,未来可以通过专业化分工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1.2.3. 公正性
独立董事最根本的法律特性就是独立性,客观公正都要建立在独立性的基础之上,但是客观公正却反过来保证了独立董事可以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行使自己的职责。这就对独立董事提出了更高的需求,他们可以凭借自己勤奋的道德品质,来消除上市公司中对控制人和管理者的权力以及有关利益的影响,把代表所有股东的利益作为自己的责任,同时也要把公司中的其他人的影响排除在外,公平地执行自己的责任。
第2章 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公司治理中产生的发展和作用
2.1 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自从中国实行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国的本土公司也逐步走向了国际市场。与此同时,中国也逐步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政策和法规。2006年,为使我国的上市公司更好地参与到世界范围的竞争中,《公司法》引进了独立董事这一新的法律,以帮助企业改变控股股东如何决定公司政策的问题。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优化,公司股东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中国香港证券公司于1988年第一次按照国际仲裁委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这一制度也就正式开始实行。中国政府为推动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健康发展,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举措。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其中包括1999年3月29日,原中国 SEC与原 SEC共同公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标准化和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了“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独立董事”,这一点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最早提出的。1999年11月,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党委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国有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实现本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多样化,力争拥有两位或更多的独立董事;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的基本规定》,其中明确指出:”董事会可以由独立董事构成,但不能同时担任两位或更多的职务。”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8月16日公布了《关于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方针》,规定在2002年6月30日前,应具备两位以上的独立董事。到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为止,公司董事会中有超过1/3的独立董事。2002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与原经贸委共同发布了《上市公司管理准则》,其中有一条对中国证监会在2004年1月7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并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解释。2006年1月1日,经过修改后的《公司法》正式实施,第123条指出:“在我国,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一套独立董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2013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职务)的意见》,开始对“干部一职”进行“整肃”,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了系统梳理。
不管是政府引导还是法律支撑,中国都极其重视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改革和运用,并且为中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和完善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2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作为公司最主要的监督与决策主体,在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优化、不断向“花瓶”方向发展的过程中,其在公司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一位独立的董事公司的主要监管人和决定人,是公司的关键人物。自中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来,独立董事已经从以前的“花瓶”形象转变为公司内部的监督和决策,拥有独立的发言权,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
2.2.1提高了董事会对股份公司的决策职能和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水平
在董事会中委派足够多的独立董事,既能保证其所持的看法和看法的公正性,又能帮助公司在其所作的与公司利益相抵触的情况下,作出具有独立性的决策。培养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工作经历,运用现代化的理论与技术,善于思考,敢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在企业经营方面具有丰富的经营经验及优良的职业道德,能为企业的发展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并能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2.2 增强了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
由于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公司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并不十分完善。公司的经理们把决策权和管理权结合在一起,这样,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就无法对公司的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由于独立董事可以超越公司利益,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在独立董事独立和负责的基础上对公司运营商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公司董事会制度可以得到改进。
2.2.3 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两权分离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企业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是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核心,也是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核心,包括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建立以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利益结构的转型;修改了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和投资机构在委派或委任董事时的缺陷和缺陷,有效地约束了公司的董事们的利益。董事会的决策权由主要股东控制;独立董事依法有权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管理作出决定和进行监督,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保障公司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
2.2.4 交叉任职作用
在中国,公司间相互持股现象十分普遍,而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又是一大类。因此,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的董事网络分析,还是仅仅是独立董事,都在现有的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通过交叉持股创建的独立董事相比,通过交叉担任董事创建的独立董之间的联系较弱,这有助于为董事本身和公司提供信息和资源。
研究独立董事网络在投资效率和高管激励中的作用,为国内通过社会网络分析研究独立董事的职能开创了先例。董事网络可以帮助提高公司的创新效率。研究结果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后,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核心水平与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
在上市公司中,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网络分布愈集中,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愈有帮助。独立董事网络在监督职能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已得到学术界的认可。这一网络是通过上市公司之间独立董事的交叉任命而形成的。它不仅是企业间独立董事的简单交叉任命点,也是企业资源和信息传递的重要渠道。
为了促进公司层面的研究,并通过互联网尽可能反映公司独立董事所拥有的社会资源。个体之间存在的联系按其力量可划分为“强联系”与“弱联系”。。强联系是指具有相似社会经济特征、互动频率高、亲和力强、理解时间长的人之间发展起来的联系。
2.2.5 弱联结作用
由于 LC(独立董事)间的关系属于“弱关系”,因此, LC与 LC的关系越强, LC与 LC的关系越强, LC与 LC的关系越强。基于“弱连接支配”理论,提出了“结构洞”理论。结构洞理论是建立在弱耦合理论的基础上的。结构孔指的是两个关系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也就是占据两个节点中心位置的节点,通过两个节点周围的两个节点可以连接,结构孔中的人具有信息和控制优势。
在一个由多个独立董事组成的系统中,当他们的职位出现交叉时,他们就会在两个或更多的公司中轮值,,成为这部分网络的结构性开放,并在信息和资源方面占据主导地位。正是因为权力共享,公司管理者面临道德风险,而道德风险反过来又可能在工作场所消费、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财务欺诈和其他行为需要所有者派董事监督。
第3章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优化
3.1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
3.1.1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现状及问题
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也有很多缺陷,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等众多因素影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面临独立性不强、基础保障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的影响,制约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
(一) 独立董事独立性欠缺
为了实施高效的管理,一个独立的董事是必不可少的。当个人或个人持有某一公司股份多于1%时,可选举一名个人担任该公司的独立董事。然而,当前中国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基本都掌握在大股东手中,而且大部分的独立董事都是通过大股东举荐的,他们加入公司只是挂靠在公司里,这使得他们很难履行自己的责任。
(二)独立董事的激励制度不健全
在独立董事报酬方面,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给予一定的津贴,津贴的数额要经过董事会的计划、审核和批准,并且要在年报中公开。除了以上所列之津贴之外,并无其他之其他利益。答:包括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机构与个人.不过,本条并未对独立董事的补贴标准及补贴的特殊形式作出规定。该法案仅提供了决定独立董事报酬的基本原理和步骤,而且这样含糊的要求董事会应该建立一个独立董事报酬方案,很有可能使 CEO对独立董事报酬的决定有更大的控制力。
(三)中国应改进独立董事行使权力的环境
上市公司的信用缺失、上市公司的信息失真等因素,使得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难以作出正确的决定与判断。由于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失真,中介机构不诚信,中介机构不诚信等问题十分突出,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独立性受到很大影响,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独立性受到很大影响。在公共公司中,独立董事仅为一小部分成员(不足1/3)。研究发现,百分之十五的公司拒绝、阻碍、隐瞒或干预独立董事的决定,百分之三十五的公司不享有与非公司成员一样的知情权。另外,独立董事属于外派,不会直接介入公司的经营活动,即便是利用了诸如对外中间人这样的权利需求;如果没有公众公司的协助与配合,就很难达成与实施独立的目标。没有一个有能力的运作的平台。海外的独立董事一般都是公司各个重要组织的重要成员,例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有些自己还担任了这些组织的负责人,所以他们有较强的权利基础和较强的执行能力。而大部分公开公司并不具备这种基础权威,从而使其失去了发挥作用的余地,也就失去了其发挥作用的机会。
3.1.2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方法
(一)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针对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尽快成立我国的独立董事行业协会,并大力发展我国的独立董事行业,唯有通过人才市场,以最恰当的方式进行选拔,才能更好地发挥我国的独立董事作用,提升其专业化水平。因此,应积极推进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业协会的建立,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专业操守,使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能够更好地发挥上市公司的作用,以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与完善,以利于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会的建立与发展。基于上海、深圳两地已有的独立董事资料库,独立董事协会将构建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资料库,对其个人能力资质进行严格考核和评议,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评价与追踪。积极向上市公司股东和提名委员会推荐合格、职业素养优秀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通过协会的监督,可以确保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而保证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常运作。
(二)完善独立董事激励制度
首先,有必要改进独立董事的披露。研究表明,大部分的公司都是从公开的角度来认识公司的,因此,他们有权利也应当认识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声明中,对独立董事的情况进行了个别的披露。
第二,对独立董事业绩的评价。因此,构建一个公开透明的绩效考核机制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独立董事要建立一个明确的评估体系,并且要合理地调节他们的报酬。薪酬是与一些指数相联系的,这些指数包括:参加董事会的人数,演讲的数量,演讲的质量,以及所收到的提议,这些都是为了让一个独立的董事可以向公司提出正面的意见。
第三,实行独立董事负责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这一责任制度将会促使独董不敢懈怠,敢于提意见,勇于承担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也会让他们无法完全行使其对公众利益和大股东利益的保护职能。
(三)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行使权力的外部条件
1.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在中国,由于缺乏从公司内部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很多重大问题都难以解决。只有独立董事才能参与其中,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能够对公司的运营行为做出一个客观、公正的评判,并且能够就公司的发展方向进行沟通。公司可以通过举办各类公司活动,使公司能够更好的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使公司能够更好的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更好的与公司内部人员交流;会见公司合伙人等。
2.推进独立董事职业化
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和环境:在我国,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具有重要意义的经理激励体系。此外,还需要改进独立董事的考绩制度,具有科学的定量指标,客观公正地评价独立董事的业绩,为实施激励措施和加薪提供依据,改革选拔机制,完善职业准入制度。执行董事和主要股东任命独立董事的权利应被削弱或削弱,非董事和中小型股东的提名权应得到加强,以平衡利益和确保科学就业。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设立一个向董事会报告的提名委员会来选举,该委员会对随后的提名拥有绝对控制权,也可以通过利用选择差异来选举。参加资格考试,标准化入门门槛,颁发证书确认其资格,最后经过一定的实践时间后,才开始担任独立董事。
3.建立独立董事问责制度
独立董事作为一种独立的公司,其行使的是普通的公司权力,也是对公司少数几个股东的一种特别监督。独立董事因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对中小股东造成损害或虚假披露,以及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串通以其他方式获取利润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所以,有必要对上述内容加以完善,并对独立董事实行可信的问责制。
当然,一个独立的董事并不能代表全部。而且,要完全理解一个企业的所有的制造行为是不可能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其在一定的期限之内作出准确的决策并不容易,所以,给其一定的失误空间也是必须的。对于没有充分重视其在董事会决定中所表示的独立意见所造成的消极后果,不应对其负责。独立董事对于自己事业上的误解。但是,独立董事不必对调解员确认的负面影响承担责任。
4.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是指由独立董事根据法律对其进行的个人金融担保,,如果在履行职责时给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包括股东、债权人等)保险人应支付保险合同规定的董事为其辩护而产生的法律费用,并构成一种职业责任保险,以涵盖其民事责任。《指南》建议,在公司层面,应为其设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险,降低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面临的潜在危险。”
虽然责任险对独立董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知道,保险公司也应该为自己的利益着想。独立董事对“非故意”疏忽的责任将不可避免地受到限制,这反过来又会影响独立董事获得的保证程度。所以,构建并健全我国的独立董事责任险体系势在必行。为使独立董事能够在企业中发挥作用,并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对其所承担的各种责任保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赔偿风险,独立董事的“非故意”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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