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研究

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特大责任事故的频繁发生,暴露出了我国政府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明确,部分负有监管责任的党政领导和工作人员麻痹大意、玩忽职守,使党和人民遭受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这就迫切要求党和政府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开展必要的行政问责制度,使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切实负起监管职责,对不作为、乱作为、行政决策失误的党政领导和机关干部给予必要问责的处罚,使其承担相应的后果。本文从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现状谈起,探讨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并制定了完善对策,希望对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完善有所帮助。

一、引言

由于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制度的不完善、某些政府公职人员监管力度不够,近年来我国公共事件频发,特别是在建设工程生产运营领域更是屡屡出现重大的责任事故,严重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建立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加强政府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切实贯彻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及时遏制政府官员履职不力或不当履职造成的恶劣后果,时刻提醒政府官员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是保证我国政府高效运行有必要手段,是建立良好公共秩序的必要基础,是履行国家职能的必要条件。探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度,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

二、相关概念界定

(一)政府监管与行政问责制的内涵

政府监管与行政问责制是指国家对公共利益领域内的行为者进行约束和监督,确保其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滥用权力和破坏公共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要承担行政问责的责任。

政府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立法监管,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为者的行为;二是执行监管,即通过监察、检查等手段对行为者进行实时或定期的检查和监督;三是惩罚制裁,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罚款或其他相关制裁。

同时,政府还需要承担行政问责的责任。这意味着政府必须对其行政行为承担责任,接受各方面的问责。行政问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治问责,即对政治上的失误和错误承担责任;二是法律问责,即对违反法律和法规承担责任;三是行政问责,即对行政行为的质量和效率承担责任。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的内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是指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中,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问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是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制度安排,其内涵主要包括了强制性制度、责任分工体系、完整的问责机制和有效的执行机制等多个方面。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下,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问责责任。

第二,该制度的核心在于要建立起一个科学完善的责任分工体系。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中,需要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划分,以便更好地落实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并对其进行相应的问责。

第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也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问责机制。这套机制应该包括了问责对象的确定、问责方式的制定、问责标准的确定、问责程序的规定等多个方面,以便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行政问责。

第四,该制度还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为了能够保证问责制的有效执行,需要建立起一个可以及时、有效地控制和监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制度体系,以便在出现问题时及时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的构成要素

(一)问责主体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问责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人员。问责主体需要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管和管理,并在发现问题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问责。

(二)问责对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问责对象包括各类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包商、施工人员等。这些对象需要遵守安全规定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三)问责范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问责范围包括整个建设工程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涉及到从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问责的范围需要覆盖到所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面。

(四)问责程序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问责程序需要规范和标准化,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及时有效的原则。程序需要在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听证会、调查取证,以确定事实真相,形成相应的问责依据。

(五)问责方式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问责方式包括指责、警告、罚款、停工整顿、吊销资质等多种形式。要依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问责方式。

(六)问责救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问责救济包括各类上诉机制、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方式。对于受到不当问责或问责结果不公正的对象,可以通过申诉或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问责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行政问责存在问题  

1.行政问责的主体单一   

建设工程行政问责是指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追责的一种制度,旨在促进建设工程活动的规范和公正。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行政问责的主体单一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现阶段行政问责主要由政府部门实施,缺乏多元化参与,往往只体现了行政主导的特点,难以形成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问责机制。这种单一主体的问责模式,无法有效解决建筑行业中可能存在的监管问题,也无法保证所有涉事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另外,行政问责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实践中的不公平性问题。行政问责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对不合法行为进行追究,但是有些单位或个人因具有某种特殊背景或关系,往往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规避问责。这种不公平的情况严重损害了行政问责制度的合法性和公信力,破坏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最后,还有一些问题与行政问责制度本身的设计有关。比如,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虽然规定了追责机制,但是对于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较轻,不足以形成有效威慑。同时,问责的程序和标准不够明确,容易产生主观随意性,导致实际效果不佳,不能达到预期的问责效果。

因此,在建设工程行政问责实践中,需要建立多元参与机制,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媒体等多个问责主体参与其中,形成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问责机制。同时,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问责力度和效果。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建设工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2.行政问责的内容较狭窄

建设工程行政问责是指对建设工程中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追究和处理,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的正常进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行政问责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行政问责的内容较狭窄。

第一,行政问责的对象仅限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机构和管理人员,而不包括业主、承包商和设计师等其他参与建设工程的相关方。这种限制导致了一些关键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例如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可能由设计师或承包商造成,但他们却可以逃过行政问责的范围。

第二,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大多只针对重大事故或者严重违规行为进行追究,而对于一些日常管理不到位、质量问题不明显等问题,却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这种情况下,非重大性问题可能会被忽视,从而导致一些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行政问责的形式也较为单一,通常只采用罚款、停业整顿等惩罚措施,而缺乏切实可行的制度建设和规范指导。这种做法容易导致行政问责成为一种形式主义和流于形式的工作,而没有真正解决问题的效果。

(二)行政问责成因分析  

1.行政问责制度不完善   

建设工程行政问责是为了保障建筑施工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防止腐败等方面而设置的一种制度,它可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然而,过去几年中,建设工程行政问责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存在种种问题。其中,行政问责制度不完善是一个主要的原因。

第一,行政问责制度相关法规缺失或不完备。目前,我国在行政问责制度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或不完备。虽然国务院已经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但是这些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建设工程行政问责的具体范围、实施机制和操作流程等方面的内容。这导致了行政问责的标准不统一,容易出现“问责不清”的情况。

第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流程不完整或操作不规范。由于建设工程行政问责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比如房地产、建材、消防、城管等,所以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流程必须要配合协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并不太完整,甚至存在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相互埋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建筑施工缺陷得不到及时纠正,导致了建筑质量问题的不断发生。

第三,问责标准不够明确或不够严格。在建设工程行政问责制度中,责任人的追究是一项关键而又敏感的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问责标准却经常出现模糊和不严格的情况,这导致了责任人能够钻法律空子逃避惩罚。例如,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对某些建筑企业和开发商的违规行为和缺陷问题放宽了问责标准,使得这些企业和开发商能够逃脱应有的责任。

第四,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监管漏洞。监管部门的作用是通过监管手段,规范建筑施工行为,防止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是,在现实场景下,监管部门有时候并不充分,甚至是失灵的。这种情况下,在建筑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会被无限放大,质量缺陷更难被及时发现和纠正。

2.未建立完善的政府绩效考核     

建设工程行政问责的存在问题主要源于未能建立完善的政府绩效考核制度。以下将从三个方面分析分别为: 绩效考核制度缺失、问责机制不够健全和行业监管不严格。

第一,政府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缺乏一个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这导致政府部门在执行相关职责时,缺乏有效的考核和激励机制,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更难以形成”官员为民”的行政问责机制。政府部门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提高工程质量和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使得建设工程存在诸多问题。

第二,在问责机制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建设工程管理中没有有效的行政问责机制,导致了过多的行政干预和各种随意的行政决策,同时也缺乏必要的权利保护机制。如果问责体系不够健全,那么相关人员就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行政违法行为也容易被掩盖,从而导致各种不正常的行为和事件。

第三,行业监管不严格也是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建设工程涉及诸多领域,监管部门体系错综复杂。但由于行业监管不够严格,很多问题都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例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类监督机构应该根据职责地位对工程进展情况与工程质量作出相应的检查工作,但如果这些监管机构不够专业,或者不够严格,那么将会影响其工作成效,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

总之,建设工程行政问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即绩效考核制度缺失、问责机制不够健全和行业监管不严格。相应的,相关部门和政府应该针对性地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强化问责机制、加强行业监管等方面入手,以有效改善当前建设工程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

3.政府信息不透明    

建设工程行政问责存在问题的原因之一是政府信息不透明。政府信息的不透明性导致了公众对于建设工程问题难以获得及时的、有效的信息,从而影响了公众对于政府部门的信任,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行政问责的难度。

第一,政府信息的不透明性使得公众无法获知有关政府部门的具体情况,如政府部门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预算和财务状况等信息。由于这些信息的不透明性,使得公众对于政府部门在工程建设中的问题难以及时掌握和把握,从而难以对政府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

第二,政府信息不透明还导致了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如果政府部门缺乏透明度,那么政府部门的工作就难以被公众知晓和监督,从而政府部门在建设工程领域内的不正当行为就可能得不到监督和约束,导致行政问责机制无法很好地发挥作用。

第三,政府信息不透明也妨碍了公众的参与和反馈。公众对于建设工程的意见和建议是相当重要的,但如果政府信息不透明,公众难以获得相关信息,就难以有效地参与工程建设,进而也难以为政府部门提供反馈和监督。

本站文章通过互联网转载或者由本站编辑人员搜集整理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ttxsai.com/news/3201.html

滚动至顶部